大多数人以为,立遗嘱能力只在签署遗嘱时测试一次。在富裕家庭,这种判断其实无时无刻不在进行:银行在处理大额转账时、会计师在签署信托决议时、子女在父亲改变对生意的想法时。一旦发生纠纷,律师会回头审视这些年来的每一个时刻。
法律标准
要订立有效的遗嘱,一个人必须明白自己正在订立遗嘱及其效果,大致了解自己拥有什么、谁可能期望受益,并且不受扭曲判断的妄想影响。这一标准源自1870年英国案例 Banks v Goodfellow,至今仍在澳洲适用。持久授权书、赠与、合同或信托契据适用不同的标准。一个人可能有能力作出某个决定,却没有能力作出另一个。
为何对年长富裕的立遗嘱人更重要
- 晚年的改动会被严格审视。 88岁订立、与以往遗嘱格局不同的遗嘱,容易招致质疑。
- 不当影响很容易被指控。 如果开车送爸爸去见律师的孩子正是受益人,其他人就会提出疑问。
- 语言很重要。 如果立遗嘱人读中文而遗嘱是英文,法院会希望看到其理解遗嘱的证据,最好是通过独立传译员。
良好做法,以及我们的做法
- 单独会见立遗嘱人,受益人不在场。
- 必要时使用独立传译员,并记录遗嘱已以立遗嘱人的语言解释。
- 对年长或身体欠佳的立遗嘱人,在签署前后取得医生意见。法院称之为”黄金法则”。
- 详细记录指示、改动的理由以及立遗嘱人的回答。
- 在每项重大交易时评估能力,而不仅是遗嘱:更换信托指定人、赠与子女、出售家宅。
如果已经丧失能力,还有其他工具,例如持久授权书和法定遗嘱。
常见问题
在澳洲,立遗嘱能力的法律标准是什么?
这一标准源自1870年英国案例 Banks v Goodfellow,至今仍在澳洲适用。立遗嘱人必须明白自己正在订立遗嘱及其效果,大致了解自己拥有什么财产、谁可能期望受益,并且不受扭曲判断的妄想影响。
可以以立遗嘱人缺乏能力为由质疑遗嘱吗?
可以。如果对立遗嘱人签署时是否具备能力存有疑问,可以向法院质疑该遗嘱。与以往遗嘱格局不同的晚年改动、不当影响的指控以及语言障碍,都会受到严格审视。签署时留下的有力证据,例如详细的档案记录和医生意见,会令遗嘱更难被推翻。
订立遗嘱的”黄金法则”是什么?
黄金法则是法院认可的一种做法:立遗嘱人年长或身体欠佳时,在签署前后取得医生对其能力的意见。这并非严格的法律要求,但如遗嘱日后出现争议,遵循这一做法可提供有力的能力证据。
如果父母已经丧失能力,还可以怎么办?
仍有其他方法。根据现有持久授权书委任的受托代理人,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管理父母的财务事务。也可以考虑法定遗嘱:最高法院可以授权为缺乏立遗嘱能力的人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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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除另有说明外,以维多利亚州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