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在香港有住所,在澳洲也有房产,婚姻破裂时,香港和澳洲的法院都可能有权处理离婚和财产分割。香港的离婚一般会在澳洲获得承认。但香港法院就澳洲房产作出的命令,不会直接改变澳洲的产权登记,通常也不能直接在澳洲登记执行。因此,在哪里提出、命令将来如何在另一地落实,宜在一开始就想清楚,而不是等一方法院判了之后再补救。
本文介绍两地的管辖权、管辖地之争、离婚承认、两套财产分割方法、双向执行、子女问题和婚前协议。本文是关于澳洲法律的一般性介绍。涉及香港法律的部分只作概括说明,具体问题我们会与香港律师协作处理。
在香港还是在澳洲提出离婚?两地管辖权比较
很多家庭与两地都有实际联系:香港有自住单位,墨尔本有房子;生意在香港,孩子在悉尼读书。两地法院往往同时有管辖权。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洲 |
| 离婚法例 | 《婚姻诉讼条例》(第179章) | 《1975年家庭法》(联邦) |
| 离婚管辖权 | 第3条:任何一方以香港为住所(domicile),或在提出呈请前三年一直惯常居于香港,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 第39(3)条: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以澳洲为住所,或通常居住在澳洲且在提出申请前已居住至少12个月 |
| 离婚理由 | 婚姻无可挽救地破裂,须证明五种事实之一,例如分居满一年且对方同意,或分居满两年无须对方同意 | 婚姻无可挽救地破裂,以分居满12个月为证;不考虑过错 |
| 财务申索 | 依《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192章)申请附属济助,通常由家事法庭连同离婚一并处理 | 依第八部分申请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费,是独立的申请,不必等离婚 |
| 子女 | 在同一婚姻诉讼中处理 | 依第七部分作出抚养安排命令,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准 |
澳洲制度有两点常常让香港家庭意外。第一,夫妻分居后,即使还没有离婚,澳洲法院也可以作出财产分割命令。第二,财产案件的管辖范围比离婚更宽:提出申请当日,只要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通常居住在澳洲,或身在澳洲,就足够了。
两地都起诉了怎么办?管辖地之争
一方如果预计在某一地的结果更有利,往往会抢先在那里起诉。对于“由哪个法院审理”,两地的判断标准不同,这一点影响很大。
- 澳洲。只有当澳洲是“明显不适当的审理地”(clearly inappropriate forum)时,澳洲法院才会中止本地程序。澳洲高等法院在 Henry v Henry (1996) 185 CLR 571 一案(涉及摩纳哥的平行离婚程序)中把这一标准适用于家事案件。海外已经开始的程序是重要因素;资产、当事人和子女在哪里,外国法院能否一并解决全部争议,其命令能否在澳洲获得承认,也都会考虑。
- 香港。香港法院采用英国 Spiliada 案的方法,看是否有另一审理地“明显更为适当”。香港终审法院在 SPH v SA(2014)一案中确认这一方法适用于婚姻案件,该案涉及香港与德国的平行程序。
由于澳洲的标准更窄,即使香港法院认为香港才是自然审理地,澳洲法院仍可能继续审理。两地案件于是同时进行,费用加倍,还可能出现互相矛盾的命令。任何一方也可以请求法院发出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对方继续在另一地诉讼。澳洲法院对此十分审慎,一般只在外国程序属于无理缠扰、具有压迫性,或会干扰澳洲程序时才会发出。
审理地的选择为什么重要
- 财产分割方法不同。详见下文。婚姻较长时,两地结果可能接近;婚姻较短,或一方带入大量家族财富时,结果可能相差很大。
- 执行。澳洲的命令可以直接处理澳洲的土地、养老金(superannuation)以及澳洲公司和信托的财产;香港的命令对香港资产也是一样。
- 养老金分割。只有澳洲法院命令或养老金协议才能分割澳洲养老金。香港法院可以把它的价值计算在内,但不能指令澳洲的养老金基金。
香港离婚在澳洲承认吗?
一般承认。根据《家庭法》第104条,依海外法域法律取得的离婚,如果在程序开始时当事人与该地有足够联系,就会在澳洲获得承认。就香港而言,常见的联系包括:被申请一方通常居住在香港;任何一方以香港为住所;或申请一方通常居住在香港,并已在香港居住至少一年,或双方最后共同生活的地方在香港。承认是自动的,不需要另外办理登记。不过,办理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的手续、土地登记、银行事务或再婚时,都需要盖有法院印章的绝对离婚令(decree absolute)副本。
香港是特别行政区,没有独立的国籍,所以承认的依据通常是居住或住所,而不是国籍。根据第104(4)条,如果一方被剥夺了自然公正,例如根本不知道有离婚程序,承认可能被拒绝。香港承认澳洲离婚的原则大致相同,一般要求任何一方惯常居于澳洲或是澳洲国民。
12个月的时限
根据《家庭法》第44(3)条,前配偶之间的澳洲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申请,须在离婚令生效后12个月内提出,否则须取得法院许可或对方同意。澳洲法院认为这里指的是澳洲的离婚令,因此香港的绝对离婚令本身并不开始计算这12个月。但拖延仍有风险:两地资产都可能被出售、抵押或转移。在中国内地离婚也有同样的问题,参见在国内离了婚,澳洲的房产怎么办?
两地如何分割财产
香港:均分原则
香港终审法院在 LKW v DD(2010)一案中确立的方法,至今仍是香港法院适用第192章第7条的依据。目标是公平的结果;赚钱养家与操持家务等不同角色同等看待;以平均分配为衡量标准,偏离均分须有充分理由,例如婚前财产、继承所得、分居后取得的财产或婚姻时间短。大致步骤是:确定资产,评估双方需要,适用均分原则,再考虑是否偏离均分。如果资产只够满足双方需要,就以需要为准。
澳洲:第79条的步骤
澳洲法院不以均分为起点。根据《2024年家庭法修订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第79条明文规定法院的步骤:
- 确定双方在法律上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和负债,不论位于何处;
- 评估双方的贡献,包括财务贡献和非财务贡献,以及作为持家者和父母的贡献;
- 考虑双方现在和将来的情况,例如年龄、健康、谋生能力、照顾子女、子女的住房需要,以及家庭暴力造成的经济影响;
- 只有在公正合理(just and equitable)时才作出命令。
贡献按整段关系来评估,包括一方带入或继承的家族财富。婚姻较长时,结果往往接近均分。但婚姻较短,或主要财富来自一方家族时,澳洲的结果可能与以五五分为起点的香港结果差别明显。
香港的财产命令能否在澳洲执行?
香港法院会考虑双方在全球的资产,可以命令一方把墨尔本的公寓转让给对方,或支付一笔款项。这类命令约束的是当事人本人(对人效力),并不转移澳洲土地;单凭香港命令,澳洲的土地登记机关不会办理过户。
| 香港命令 | 在澳洲的效果 | 通常做法 |
| 命令转让澳洲土地或股份 | 不能在澳洲登记。澳洲法院一般不执行外国法院关于澳洲土地产权的命令 | 当事人自愿过户;按香港条款在澳洲取得协议命令(consent orders);或在澳洲提起财产诉讼 |
| 家事法庭判令支付一笔款项 | 香港家事法庭属于区域法院。澳洲《外国判决条例》就香港只列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因此家事法庭的命令一般不在《1991年外国判决法》的登记机制之内 | 依普通法起诉,或在澳洲诉讼中把香港命令作为相关证据 |
| 配偶或子女赡养费 | 香港是澳洲赡养令的互惠地区 | 通过互惠安排登记执行 |
如果双方都接受香港的命令,最稳妥的做法通常是在澳洲取得内容相同的协议命令。这样在澳洲有终局效力,可以分割养老金,也便于申请夫妻间转让的印花税豁免和资本利得税延后(rollover)。仅凭外国命令办理的转让,未必符合这两项优惠,所以签署过户文件前,应先确认印花税和税务问题,以及外国投资审批和外国买家附加税等问题。
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澳洲法院会高度重视香港的命令及其理由。至于澳洲法院是否另行作出命令、依据什么作出,要看具体情况。如果资产有被出售或转移的风险,两地都可能申请冻结令。参见澳洲离婚或遗产纠纷中,对方在国内或台湾有隐藏资产怎么办?
澳洲法院能否处理香港的物业?
澳洲法院可以把香港物业计入财产总额,并命令一方签署转让契、出售物业或支付相应价值。与香港命令在澳洲的情况一样,澳洲命令也是对人的:约束当事人,而不约束香港土地注册处。当事人配合的话,由香港律师办理转让和注册;不配合的话,通常需要在香港另行起诉。澳洲离婚后,根据第192章第IIA部,香港法院在批准许可后,可以为与香港有规定联系的一方作出财务命令,即使海外法院已作出命令也可以。起草澳洲命令时,通常会预先考虑这些步骤,例如规定一方拒绝签署时,由对方或法院人员代为签署。这部分工作我们与香港律师协作处理。
子女:《海牙公约》适用
《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海牙公约)在澳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生效。惯常居于澳洲的子女如果被不当带到或留在香港,可以通过澳洲的中央机关申请送回;反之亦然。这与中国内地不同,该公约不适用于内地。如果确有风险,应在出行前考虑申请抚养安排命令,并把子女列入澳洲联邦警察的家庭法监察名单(Family Law Watchlist)。
婚前协议:香港与澳洲的区别
香港终审法院在 SPH v SA 一案中接纳了英国 Radmacher v Granatino 案的做法:双方在充分理解其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订立的婚前协议,法院应予执行,除非在当时情况下要求双方遵守并不公平。协议是一个分量很重的因素,但不是有约束力的合同,也不能排除法院的权力。
澳洲则不同。依《家庭法》第VIIIA部订立的财务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可以具有约束力,并排除法院作出财产命令的权力,但必须符合严格的要求,包括双方各自取得澳洲执业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以及每位律师签署的证明。在香港订立的协议很难满足这些要求。两地都有资产的家庭,往往需要两份互相配合的协议。参见富裕家族的婚前协议:在澳洲结婚时如何保护家族财富。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综合情况,并非真实案件):一对夫妻在香港生活了15年。四年前,妻子带着孩子移居墨尔本,用丈夫家族生意的资金以自己名义买了房子,丈夫留在香港。妻子在墨尔本申请财产命令。两个月后,丈夫在香港提出离婚呈请,并请求墨尔本法院中止案件。
墨尔本法院会问:澳洲是否明显不适当的审理地?子女和妻子居住在澳洲、房子也在澳洲,这些因素指向澳洲;家族生意、香港的住宅和在香港的长期婚姻,则指向香港。如果两地案件都继续,两地法院可能对同一批资产作出不同的分配。通过协商(常常借助调解)达成方案,并同时记录在澳洲协议命令和香港的同意命令中,可以避免这种局面。
实务要点
- 在任何一地起诉之前,先在两地取得法律意见。先起诉并不决定审理地,但会被考虑。
- 保存盖印的暂准离婚令、绝对离婚令和附属济助命令。香港文件在澳洲使用,一般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即可。
- 依香港命令签署澳洲土地过户文件之前,先确认印花税、资本利得税和外国人持有物业的问题。
- 查清登记在子女或亲属名下,或通过公司、信托持有的财产。
- 和解方案要能在两地都执行,宜同时取得内容一致的澳洲和香港命令。
- 考虑调解。调解保密,可以用英语或普通话进行,也可以跨时区在线进行,结果可以记录为两地的命令。参见跨境与中文调解。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处理涉及香港的分居和离婚案件中的澳洲部分,包括:就在哪里提出及管辖地之争提供意见;确认香港离婚在澳洲的承认;把香港命令或协议转化为澳洲协议命令;进行澳洲财产诉讼;办理过户和印花税豁免;以及起草财务协议。香港方面的事务,我们与香港律师协作处理。
相关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及其专业顾问处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务,并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的律师和税务顾问协作。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