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内地移居澳洲,同时牵涉两套税制。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在澳洲一方,成为澳洲税务居民的日期,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您海外资产的成本基础,以及澳洲从何时起对您的全球收入征税。因此,许多关键安排需要在抵澳之前完成。
本文介绍从中国内地移居澳洲时两国税制如何衔接、出境前和抵澳第一年应处理哪些事项,以及哪些问题需要中国内地税务顾问与澳洲会计师协同处理。
移居境外注销户口:税款清算是什么
2018年修订、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62号)中规定了具体程序,该部分目前仍然有效。
实务中需要做什么
纳税人应在申请注销户籍之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一般而言包括:
- 办理注销户籍当年综合所得(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汇算清缴;上一年度尚未汇算的,一并办理;
- 当年有经营所得的,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 申报当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完税情况;
- 结清欠缴或未缴税款,包括尚未缴清的分期税款;
- 如需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报送相关信息表。
需要注意几点。这一义务与注销户口挂钩,而不是与取得澳洲签证挂钩。不少人移居澳洲后,在持有永久签证期间仍保留户口多年,到加入澳洲国籍时才注销,因为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各地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对何时必须注销户口、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做法不尽相同,也会随时间调整。计划注销户口的人士,应事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或通过中国内地税务顾问确认最新要求。
税款清算也是一次全面梳理的机会:它要求您审视自己在中国内地的整体纳税情况,包括作为中国税务居民期间本应申报的境外所得。
时间安排:中国税务居民身份何时结束,澳洲税务居民身份何时开始
两国的判定标准不同,所以一国居民身份结束的那天,未必正好是另一国居民身份开始的那天。
中国内地
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公历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为中国税务居民。实施条例将“有住所”定义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此,已经移居澳洲但仍保留户口、住房、配偶或企业在内地的人,离境后仍可能被视为在中国有住所,需要就全球所得纳税。中国税务居民取得境外所得,一般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可在限额内抵免。
澳洲
澳洲税务居民身份依据普通法上的“居住”(resides)测试以及法定测试(住所测试、183天测试,以及适用于特定政府雇员的退休金测试)判定。个人税务居民规则的改革虽已提出,但截至本文撰写时,仍适用现行测试。抵澳并打算在此生活的人,通常从抵达之日起成为居民,抵达当年一般按部分年度居民处理。详见成为澳洲税务居民:居民测试、临时居民与税收协定。
重叠、空档与中澳税收协定
更常见的风险是“重叠”:内地因户口、家庭或企业仍在而认定您有住所,澳洲则从您抵达起认定您为居民。如果按两国国内法同时构成两国居民,可适用中澳税收协定(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加比规则:首先看在哪一国有永久性住所;如果在两国都有或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视为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国的居民。这一协定的判定顺序比许多其他协定所采用的范本更简短。
加比规则决定的是协定下的征税权分配,本身并不能阻止内地税务机关提出询问,也不免除申报义务。保留好住房、家庭和经济利益迁移时间的记录,对两边都有帮助。
是否在出境前先处理中国税务
注销户籍的清算规则一般不对未实现的增值征税,因此大部分中国税款是在实际出售资产或取得收入时产生的。以下情形,出境前先处理往往更为稳妥:
- 未申报的境外所得。自2025年初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多次公开提醒居民申报境外所得(包括境外股票交易所得),并利用通过共同申报准则(CRS)交换获得的信息进行比对。2026年1月,税务部门提醒居民自查2022年至2024年的境外所得。各地税务机关介绍的“五步工作法”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欠缴税款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出境前、注销户口前主动补正,一般是更好的选择。
- 计划出售的资产。如果内地的房产或股权无论如何都要出售,可请中国内地税务顾问说明在出境前或出境后出售对中国税务有无不同,并请澳洲会计师确认澳洲方面的处理。成为澳洲居民后再出售,通常两国都有征税权,澳洲一般允许就同一笔收益已缴的中国税款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FITO)。
- 移居前设立的信托。2026年7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居民设立境外信托的个人所得税规则,涉及将财产装入信托时的纳税问题。考虑以信托作为移居安排一部分的家庭,请参阅中国境外信托个税新规:与澳洲有联系的家族应检视什么,并先取得内地税务意见。
留在中国内地的资产,移居后两国如何征税
多数家庭在内地都会保留一些资产:一套房、一些股票、家族企业的股权或银行存款。移居后,这些资产产生的收入和收益可能两国都要征税。
| 资产 | 中国内地(一般情况) | 澳洲(如您为澳洲税务居民且非临时居民) |
| 住宅或商业房产 | 租金和转让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无论您是否为中国居民,均须在内地纳税。 | 租金须申报纳税,境外租赁净亏损一般可以扣除。出售时触发资本利得税(CGT),以成为澳洲居民当日的市值作为成本基础;已缴中国税款一般可申请FITO。 |
| 上市股票和基金 | 处理因证券类型和您的居民身份而异;中国公司派发的股息一般须在中国纳税,并受协定限制。 | 股息和收益须申报纳税,已缴中国税款可在限额内抵免。 |
| 私营公司或企业权益 | 股息及股权转让所得一般须在中国纳税。 | 股息和收益须申报纳税。如果公司由澳洲居民控制,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可能在分配前就将某些被动收入归属于澳洲股东征税。 |
| 银行账户 | 存款利息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利息须申报纳税;外币存款的汇率变动也可能产生税务后果。 |
资金汇出内地是税务以外的另一个问题。个人每年购汇便利化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房产出售款、继承款等大额汇出通常需要提供证明材料(例如买卖合同、完税证明或继承公证书),各银行的具体做法不同。在澳洲,赠与和继承一般不属于收入,但银行和AUSTRAC相关的报告程序可能要求说明资金来源;家人之间的借款应当以借款形式书面记录。
抵澳前后的澳洲税务安排
成为居民时资产成本基础的重置
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第855-45条,个人成为澳洲居民时,其已拥有的CGT资产(澳洲应税财产如澳洲房地产,以及1985年9月20日之前取得的资产除外),视为在当时按市值取得。实际效果是:日后出售内地房产或股权时,澳洲只就成为居民之后的增值征税。因此,在成为居民之日取得可靠的估值十分重要:房产估价报告、显示当日股价的券商对账单,私营公司则需要估值报告或至少公司财务报表。
临时居民
税法上的“临时居民”须同时满足:持有临时签证;不属于《1991年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澳洲居民(大致指居住在澳洲的公民或永久签证持有人);其配偶也不属于此类居民。临时居民的大部分境外收入一般免征澳洲税(作为临时居民期间在境外工作取得的劳动收入除外),资本利得也只就澳洲应税财产征税。处于临时居民身份期间不适用上述市值重置,通常在不再是临时居民时(例如获批永久签证时)才适用,因此可能需要在那时进行估值。配偶是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的临时签证持有人,不符合临时居民条件。
外国公司与信托
澳洲有一系列归属规则,可以在外国实体分配之前就对澳洲居民征税:针对由澳洲居民控制的外国公司的CFC规则,以及针对曾向非居民信托转移财产或服务的人的“转让人信托”规则。外国信托向澳洲居民分配,也可能被征税,有时对累积收益还要加收利息费用。家庭在内地生活时税务上中性的持股架构,移居后可能在澳洲产生意想不到的结果。详见外国信托与离岸公司:澳洲如何对其居民征税。
CRS税务居民身份自证声明
澳洲、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参与CRS。金融机构会要求账户持有人声明其税务居民身份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向各税务居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告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税务居民国家或地区、账户余额,以及利息、股息、销售总收入和其他收入。成为澳洲居民后,应及时更新在内地银行和券商的自证声明,并如实填写澳洲金融机构的声明。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声明本身就是合规问题。
为中国内地和澳洲资产分别订立遗嘱
移居也是检视财富传承安排的好时机。根据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一般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在境外订立的遗嘱,在内地公证处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时可能遇到实际障碍。不少家庭会在澳洲遗嘱之外,另立一份处理内地资产的遗嘱,并注意措辞,避免一份遗嘱撤销另一份。相关安排可参阅一个家族,多个国家:与澳洲有联系的亚洲家族如何安排财富架构。
常见误区
- 以为离开内地就不再是中国税务居民,而户口、住房或家庭仍在内地。
- 加入澳洲国籍后注销户口,却没有先完成税款清算。
- 抵澳时没有取得内地房产和股票在成为居民当日的估值。
- 配偶是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却以为自己仍可享受临时居民待遇。
- 没有更新在内地银行留存的CRS自证声明。
- 移居前匆忙设立信托或控股公司,却没有同时取得两国的意见。
移居前时间表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一个家庭计划移居墨尔本,在上海有一套住房,持有家族企业股权,并在内地和香港有银行存款。时间安排大致如下。
| 时间 | 事项 |
| 移居前6至12个月 | 检查近年的中国个税申报,包括境外所得,如有遗漏及时补正。与两国顾问商定是否在出境前出售部分资产。检视现有或拟设立的信托及控股公司。整理所有资产的取得成本凭证。确认签证类别以及是否适用临时居民身份。 |
| 出境时 | 记录出境日期,以及家庭住所和配偶的所在地。尽量在澳洲居民身份开始之日前后,取得内地房产、股票和企业权益的估值。如需注销户口,先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清算。保留汇出资金来源的证明。 |
| 抵澳第一年 | 申请税号(TFN),按部分年度居民申报澳洲个税。申报境外收入,已缴中国税款的申请FITO。更新CRS自证声明。订立或更新澳洲及内地遗嘱和持久授权书。如中国居民身份可能延续,记下中国的申报期限。 |
跨境事项
很多家庭在香港、新加坡或马来西亚也有资产,各地的居民身份规则各不相同。来自中国内地或香港的买卖合同、公司文件和公证书,在澳洲银行、会计师或法院采用之前,可能需要翻译或认证。每个家庭的答案都取决于具体事实,应当分别取得中国内地税务顾问和澳洲会计师的意见,并尽量由双方协同处理。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就移居涉及的澳洲法律事务提供意见:遗嘱和持久授权书、信托和家族架构、物业与继承,以及转移资产所需的文件。我们与澳洲、中国内地及香港的税务顾问协作,确保各地的步骤按正确的顺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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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