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在新加坡、香港、纳闽或其他地方管理的离岸信托,如今持有墨尔本的公寓、悉尼的房屋或澳洲股票组合。也有一些信托的受益人已移居澳洲读书、工作或退休。信托契约也许对澳洲只字未提,但澳洲法律仍可能为受托人和受益人带来持续的义务。
本文写给受托人、信托专员和家族办公室,以一般性方式说明常见的澳洲合规要点,以及每年值得提出的问题。涉及家族办公室问题和第99B条的内容,我们另有专文,以下在相关之处提及。
离岸受托人持有的澳洲物业
外国投资审批及其条件
受托人可能因其本身身份,或因信托权益持有人的身份,在外国投资法下被视为外国人士(foreign person)。届时取得澳洲土地权益可能需要审批,而批准往往附带条件。此外,外国人士购买现有住宅目前受临时禁令限制,只有少数例外。条件在购入后仍然持续,受托人需要清楚当初作出了哪些承诺。
每年的空置费申报
如果某处住宅是在取得外国投资审批后购入,或依据某些豁免证明购入,外国业主可能须就每个空置年度向澳洲税务局(ATO)提交空置费申报表(vacancy fee return),即使物业有人居住也一样。如果住宅在一年中有人居住或真正可供出租的时间不足,可能须缴付空置费。未按时申报本身也可能导致须缴费或受罚。
澳洲资产外国所有权登记册
自2023年7月1日起,ATO负责管理统一的澳洲资产外国所有权登记册(Register of Foreign Ownership of Australian Assets),涵盖住宅、商业和农业土地及其他权益。外国人士可能须就某些取得、处置和变更作出通知,有时即使无须审批也一样。更换受托人时,这些义务容易被忽略。
州印花税及土地税附加税
各州对购买住宅物业的外国买家征收附加印花税,对外国或不在澳业主(absentee owner)征收土地税附加税。信托是否被视为外国信托,取决于信托类型、受益人,以及(就全权信托而言)信托契约的条款。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税务部门会看契约是否不可撤销地排除外国人士。各州规则不同。
租金收入与报税
即使业主是外国人,澳洲的租金收入一般仍须在澳洲纳税。收取澳洲租金的离岸受托人可能须提交澳洲税表,而税务结果可能取决于受益人是否有权获得该收入以及其居住地。
出售澳洲物业
根据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foreign resident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规则,买方除非收到有效的清税证明,否则可能须从房价中预扣一笔款项交给ATO。清税证明是给澳洲居民卖方的,离岸受托人一般不会持有,因此预扣安排及其日后如何抵免,值得在出售前考虑。
澳洲股票及投资
澳洲付款人向外国居民支付利息和未加注股息(unfranked dividends)时,一般会预扣税款。税率视付款类型及任何税收协定而定,付款人也需要准确的居民身份和地址资料。这些收入日后转付给澳洲受益人时如何处理,则是另一个问题。
澳洲居民受益人
分配与第99B条
外国信托向澳洲居民受益人付款时,《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计入受益人的应税收入。代表原始本金或其他某些来源的款项可能有不同处理,因此能显示每笔分配来源的信托记录相当重要。我们关于第99B条的文章有进一步说明。
使用信托财产
让澳洲居民受益人免租居住信托物业,或使用其他信托资产,可能产生澳洲税务后果。我们关于免租使用信托物业的文章对此有讨论。
信托的居民身份
如果有受托人是澳洲居民,或中央管理与控制(central management and control)在澳洲,信托可能成为澳洲居民信托。如果受托人的决定实际上在澳洲作出,或澳洲居民保护人或家族成员实际上在指挥受托人,信托的身份就可能受到影响。我们关于家族办公室问题的文章对此有说明。
申报
共同申报准则(CRS)
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属于申报金融机构的离岸受托人,一般须在其所在司法管辖区就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士作出申报,其中可能包括财产授予人、保护人和受益人。ATO会从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收到有关澳洲居民的资料,并用于核查合规情况。
受益人的澳洲税表
澳洲居民一般须就全球收入纳税,受益人可能须在自己的税表中申报外国信托分配及其他境外收入。没有受托人提供的资料,受益人往往无法正确申报。
反洗钱及资金来源查询
澳洲银行,以及自2026年7月1日起的部分律师、会计师和地产代理,都负有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离岸信托或其受益人把资金转入澳洲、购买物业或开立账户时,可能被要求提供信托契约、受托人及控制人士的资料,以及资金和财富来源的证明。清晰、有条理的信托记录,可以让这些查询更容易应对。
受托人每年可以问的问题
- 信托直接或通过公司持有哪些澳洲资产?
- 所有外国投资审批条件、空置费申报和登记册通知是否都已办妥?
- 受益人、受托人或信托契约的任何变化,是否影响信托在州附加税上的外国身份?
- 哪些受益人现在是澳洲居民?他们报税需要哪些资料?
- 我们的记录能否显示每笔分配的来源?
- 受托人的决定实际上在哪里作出?谁在影响这些决定?
我们如何与离岸受托人及家族办公室合作
- 我们经常就离岸信托结构在澳洲方面的问题提供意见,并与受托人及家族在信托所在司法管辖区的律师合作,由后者就当地法律提供意见。我们会在开始时以委托范围函列明这一分工。
- 我们把保密视为核心,并事先约定如何与受益人及其他顾问分享资料。
- 我们可以提供单一联络人,并配合受托人本身的审阅周期进行定期检视。
- 我们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意见,本所的公证人可为在海外使用的文件提供协助。
- 我们与新加坡、马来西亚、香港、中国内地、台湾和印尼的律师及顾问合作,也与澳洲的注册税务代理合作。
- 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是国际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STEP)附属会员,同时从法律和税务两方面为家族财富结构提供意见。他也是国家认证调解员及家事纠纷调解员(FDRP),并为认证家族企业顾问。
常见问题
离岸信托购买澳洲物业需要FIRB审批吗?
可能需要,视乎受托人是谁、谁持有信托权益以及物业类型。批准可能附带在购入后仍然持续的条件。这需要在签署任何合同之前核实。
外国受托人对澳洲受益人有哪些义务?
受托人的职责来自信托契约及管辖该信托的法律,但澳洲税法会影响分配在受益人手中如何课税。妥善记录每笔分配的来源,并及时向受益人提供资料,可能非常重要。
ATO知道有澳洲受益人的离岸信托吗?
很多时候知道。通过CRS及其他信息交换,ATO会从海外税务机关收到有关澳洲居民的资料,在某些情况下包括其作为信托控制人士的资料。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自1990年起执业,协助离岸受托人和家族办公室识别和管理其信托在澳洲方面的问题。我们对照外国投资、登记册及州附加税的要求检视澳洲物业持有情况,帮助受托人了解澳洲居民受益人所受的影响,并在银行和其他机构提出查询时准备所需的文件和记录。我们与信托的会计师和注册税务代理合作,为澳洲各地及海外客户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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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