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是由人管理的,人难免会犯错。分配给了一个原来不是受益人的人;签了契约修订书,却没有核实信托契约是否允许;分配决议基于对税务的误解,结果带来一笔意料之外的高额税单。
对华人和亚裔家庭来说,错误往往是因为信托多年前设立、契约是英文而从未完整解释,或者家庭成员身在香港、新加坡或中国,决定是远程作出的。问题曝光时,大家第一个问题通常是:能不能撤回?本文概括说明,在澳洲法律下,受托人的决定何时可能被撤销、信托文件何时可能被更正,以及各种途径的局限。
先弄清楚是哪一种错误
补救方法取决于出了什么问题。大致有四种情况:
- 受托人做了它根本无权做的事;
- 受托人有权力,但没有妥当行使;
- 受托人或财产授予人(settlor)对交易本身有严重误解;或
- 文件没有准确记录各方实际达成的意思。
越权行事
如果受托人超出信托契约赋予的权力行事,例如分配给受益人范围以外的人,或以修订条款不允许的方式修改契约,该行为可能无效。这种情况下,也许根本没有什么需要“撤销”,因为所谓的决定可能从未产生法律效力。款项可能需要追回,当年收入则可能按契约的默认条款处理,并带来相应的税务后果。
未经充分考虑
拥有酌情权的受托人必须善意、为正当目的、并经过真实认真的考虑(real and genuine consideration)来行使权力。在维州,传统的标准来自 Karger v Paul [1984] VR 161。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维州上诉法院认定一位家族受托人没有妥善考虑两位主要受益人的情况,并撤换了该受托人。评论指出,在权力范围内但未经真实考虑而作出的决定,一般被视为“可撤销”(voidable)而非自动“无效”(void),因此法院对给予何种救济有酌情权。
法院不会仅仅因为结果不理想就撤销决定。
英国的立场:Pitt v Holt 与 Futter 案
由英国、香港或离岸法律顾问提供意见的家庭,常会听到所谓“Hastings-Bass 规则”。英国最高法院在 Pitt v Holt 及 Futter v Futter [2013] UKSC 26 中收窄了这一规则。大致而言,法院认为:
- 受托人在权力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只有当考虑不足构成违反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时,才可以因考虑不足而被撤销;受托人合理依赖后来被证明错误的专业意见,通常不构成违责;以及
- 另一方面,自愿处分(如赠与或设立信托)如果是基于足够严重的因果性错误(causative mistake of sufficient gravity)而作出,以致不纠正会显失公平,则可以因错误而撤销。税务后果可以作为判断错误严重程度的因素。
澳洲法院并没有直接采纳这一框架。澳洲没有确立的判例直接适用 Hastings-Bass 规则本身,澳洲学者也提醒,在依赖英国案例之前应审慎。澳洲法院倾向于通过有关受托人酌情权的既有原则,以及衡平法上关于错误和更正的一般原则来分析这些情况。澳洲法院可能与英国法院持不同看法。
因错误而撤销
衡平法可能允许撤销在严重错误下作出的自愿交易,例如向信托赠与财产或受托人的处分。该错误一般须涉及交易的性质或效果,而不仅仅是对事情发展的误判。是否给予救济由法院酌情决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事实。
信托契约的更正
如果契约没有记录各方的真实意图,例如名称写错、遗漏条款或起草笔误,法院可以下令更正(rectification),使文件按应有的内容生效。有时,如果错误明显、原意也明显,法院可以通过解释契约来解决问题。
许多家庭会私下签一份“更正契据”(deed of rectification)来纠正错误。这在签约各方之间可能有效,但有局限。在 Trustee for the Michael Hayes Family Trust v 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2019] FCA 426 一案中,联邦法院指出,如果税务局长对私下更正契据的税务效果提出异议,纳税人需要向法院申请并证明有权获得更正令,而税务局长一般应被列为更正诉讼的一方。
法院指示和意见
如果受托人不确定自己的权力,或不确定是否应作出某项更正,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意见或指示(advice or directions)。在新州,这是依据《1925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第63条;其他州有各自的程序。按照法院意见行事可以为受托人个人提供保障,在作出重大更正决定前,这往往是明智的一步。
因税务引起的错误与澳洲税务局
许多受托人的错误都是因为税务问题才被发现的。概括来说,澳洲税务局(ATO)的立场是:税务取决于当时的法律状况,事后私下签署的文件不能改写已经发生的事实。ATO 可能接受法院更正令按法院所述生效,但它可能反对申请,而法院通常也希望 ATO 参与。ATO 一般也接受事后作成的书面记录,作为按时真实作出决议的证据,但不接受逾期作出再倒签日期的决议。
由于改革后的资本利得税规则从2027年7月1日起适用,而拟议的全权信托30%最低税尚未成为法律(截至2026年10月),许多家庭现在正在检视信托契约。这正是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好时机。
怀疑出错时的实用步骤
- 不要再签署任何依赖该存疑决定的文件。
- 收集原始信托契约、所有修订、决议、会议记录,以及当时收到的专业意见。
- 判断属于哪类错误:无权、程序不当、严重误解,还是起草错误。
- 就可行的补救方法寻求法律意见,并就每个方案的后果寻求税务意见。
- 如需向法院申请,考虑是否应通知 ATO 或将其列为一方。
- 不要倒签文件。做了什么、什么时候做的,就如实记录。
常见问题
在澳洲,受托人的错误可以更正吗?
有时可以。法院可以更正未能记录真实意图的契约,也可能撤销某些越权、未经妥善考虑或基于严重错误作出的决定。每种救济都属酌情决定,取决于具体事实。
Pitt v Holt 在澳洲适用吗?
这是英国判例,对澳洲法院没有约束力。澳洲法院并没有直接采纳,一般适用本地关于受托人酌情权、错误和更正的原则,结果可能不同。
受托人可以在6月30日之后修改分配决议吗?
一般来说,受托人不能在契约和税法规定的期限过后重新作出收入分配决议并倒签日期。事后的记录可以证明决议确实按时作出。如果原决议有缺陷,应先寻求法律和税务意见再采取行动。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检视家族信托契约、修订和决议,找出问题所在,用浅白语言解释可行的补救方法,并在需要时拟备更正文件或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申请意见或更正令。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是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和国家认证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当一项更正对不同家庭成员影响不同、需要大家同意时,这一背景尤其有帮助。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以及海外当地律师合作,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由于税务结果往往是关键,我们建议在合资格税务顾问与律师共同提供意见下行事。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