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家族公司里,担任董事被视为一种家庭角色,而不是法律角色。配偶被委任为董事,只因为公司需要第二名董事;成年子女被加入董事会”学习生意”;年过八旬的创办人仍是董事,虽然他已很少看账目。
法律不会因为是一家人而网开一面。每一位董事,不论年龄、职衔或参与程度,都承担同样的职责,出了问题都可能要负个人责任。已经正式”退休”但仍在发号施令的父母,也可能被视为董事。
每位董事的核心职责
《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规定了适用于董事和其他高级职员的一般职责:
- 谨慎与勤勉(第180条):以一个处于董事位置的合理的人应有的谨慎和勤勉行事。第180(2)条的商业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可以保护这样的董事: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善意地、为正当目的作出决定,没有重大个人利益,并合理地相信该决定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 善意与正当目的(第181条):以善意、为公司最佳利益并为正当目的行事。
- 不当利用职位(第182条):不得不当利用职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公司。
- 不当利用资料(第183条):不得为同样目的不当利用以董事身份取得的资料。
违反职责可能导致民事罚款、赔偿命令和取消董事资格;不诚实或罔顾后果的行为还可能构成刑事罪行。董事也有责任防止公司在无力偿债时继续经营,并须遵守税务、职业安全等其他法律下的职责。
“挂名”董事并不能免责。配偶或子女如果对放在面前的文件一律照签,从不阅读财务报表、从不提问,仍可能被认定违反了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董事同时是家人时的利益冲突
董事的职责是对公司负责,而不是对家族、父母或家族中的某一房负责。这个区别正是大多数家族董事问题的核心。常见的冲突包括:
- 为自己、配偶或子女批准薪酬、贷款或租约;
- 公司向亲属拥有的另一家企业买卖货品或服务;
- 董事同时是持有股份的家族信托的受益人,投票时偏袒信托而损害其他股东;
- 父母施压,要求作出对家族有利但对公司不利的决定。
董事在某事项上有重大个人利益(material personal interest)时,一般须向其他董事披露(第191条);但在私人公司中,如果其他董事已经知悉,则无须另行通知。良好的做法是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申报利益冲突,记入会议记录,并在适当时回避讨论。由董事会正式通过一份书面的关联交易政策,有助家族一致地处理经常性的交易。
年迈的创办人董事与行为能力
创办人往往在不再经营企业后很久仍留在董事会。这可以理解,但如果创办人董事丧失心智能力,其签署的决定可能受到质疑,其他董事也可能被问及是否行事得当。
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通常不会赋予受托代理人担任董事的权利,因为董事职位是个人性质的。有些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丧失心智能力时其职位即告空缺。家族应查看章程如何规定,并规划一个得体的过渡,例如让创办人改任无表决权的荣誉主席或顾问,由新董事承担正式责任。
如果唯一的董事同时也是唯一的股东并丧失能力,公司可能没有任何人能够行事。这种情况须提早在该董事的遗嘱、授权书和公司章程中作好安排。
影子董事与事实董事:父母仍在当家
《公司法》第9条对”董事”的定义不限于获正式委任的人,也可以包括以董事身份行事的人(事实董事,de facto director),以及董事们惯常按照其指示或意愿行事的人(影子董事,shadow director)。
这在一些家庭中很重要:父母因税务、破产或遗产规划等原因辞去了董事职务,但董事会上的子女仍然事事听从父母。这位父亲或母亲可能被视为董事,须承担董事职责。同样,获委任的子女也不能以”只是听从父母指示”为一个糟糕的决定辩护。如果创办人想退居二线,交接就应该是真实的,并有书面记录。
董事识别号码
每位董事在获委任之前,都必须通过澳洲商业登记服务处(Australian Business Registry Services)取得董事识别号码(director ID)。董事识别号码是终身不变的唯一号码,即使更换公司或移居海外也一样。准备加入董事会的家庭成员,包括住在亚洲的家人,都应及时申请。
保障:董事责任保险与查阅契据
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O insurance)可以承保因董事职务而产生的抗辩费用和部分责任,但须视乎保单条款和除外条款。《公司法》限制了公司可以为董事弥偿或投保的责任范围,所以并非所有风险都能获得保障。
公司与每位董事签订的查阅、弥偿及保险契据(deed of access, indemnity and insurance)通常会: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弥偿董事;
- 要求公司在董事离任后一段时间内继续维持D&O保险;
- 让董事在离任后一段时间内仍可查阅董事会文件和公司记录,以便应对日后的索偿。
《公司法》给予前任董事一些为法律程序查阅账簿的有限权利,但契据能提供更清晰的合同权利。对于因纠纷而离开董事会的家庭成员,这一点尤其重要。
家族董事的辞任或罢免
辞任
董事通常可以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辞任,但须符合章程规定。公司必须在28天内通知ASIC。唯一的董事不能直接辞职令公司没有董事,必须先委任接替人选。辞任的董事仍须对其在任期间的行为负责。
罢免
根据第203C条的可替换规则,私人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决议罢免董事并委任替任人。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有些章程允许其他董事罢免某位董事。股东协议也可能赋予特定股东任命和罢免其提名董事的权利。如果该董事同时是雇员,除董事席位外,还须另行考虑雇佣法律和其雇佣合同。
把父母或兄弟姐妹从董事会除名,很少只是法律问题。根据我们的经验,经协调的对话或调解,往往能够实现有尊严的过渡,既保住关系,又避免在会议上正面交锋。
家族董事会清单
- 确认每位董事都有董事识别号码,并了解自己的职责。
- 正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传阅账目并保存会议记录。
- 通过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政策,并在每次会议上申报利益。
- 查阅章程中有关委任、罢免和丧失能力的规定。
- 规划创办人的交接,确保已退休的父母不是在充当影子董事。
- 签订查阅、弥偿及保险契据,并复核D&O保险。
常见问题
家族企业董事有哪些职责?
与任何公司董事一样:谨慎与勤勉、以善意为公司最佳利益行事、为正当目的行事,以及不得不当利用职位或资料。身为家庭成员或不领薪酬的董事,并不会减轻这些职责。
如何罢免家族公司的董事?
对于私人公司,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一般可以根据可替换规则通过决议罢免董事。应先查阅章程和股东协议,按正确程序办理,并在28天内通知ASIC。
父亲已不是董事,还会承担责任吗?
在某些情况下会。如果董事们惯常按照他的指示行事,他可能被视为影子董事,须承担董事职责。他也仍须对其担任董事期间的行为负责。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我们就董事职责为家族董事提供意见,起草公司章程、利益冲突政策以及查阅、弥偿及保险契据,并协助家族处理董事会变动,包括创办人得体的交接,以及在必要时罢免董事。蔡智勋律师(Justin Chua)是全国认证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曾受会计专业训练,我们与家族的会计师配合工作。我们为澳洲各地及海外家庭服务,设有公证人处理海外签署的文件,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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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