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常把信托称为”我们的信托”,但在法律上,信托是一种关系:受托人依照信托契据的条款为受益人持有资产。谁可以作决定、谁可以更换决策人,都由契据决定。了解这些角色,对良好治理至关重要,也能避免在税务、家庭法及传承方面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
主要角色
- 委托人(settlor)。 设立信托的人。在澳洲家族信托中,委托人往往只是名义上的,之后不再担任角色;在离岸信托中,出资的创办人往往是经济上的委托人。
- 受托人(trustee)。 持有法律所有权并作出决定,通常是一家由家族成员担任董事的公司,或专业信托公司。
- 委任人(appointor)。 可以罢免及委任受托人,实务上这往往才是真正的控制权所在。
- 保护人(protector)。 常见于离岸信托,对分配、变更受益人或变更适用法律等重要决定行使同意权。
- 受益人。 在全权信托下没有固定权益,只有获得考虑及要求信托妥善管理的权利。
受托人的职责
在信托契据的范围内,受托人必须诚实善意行事、避免利益冲突、合理审慎、保存及保护信托财产,并向受益人交代。在投资方面,维州受托人须考虑投资是否合适、是否需要分散风险等事项,定期检视投资,并在适当时取得专业意见。
家族保持监督的工具
- 保留权力。 契据可以把投资决定保留给创办人或其他人。受托人仍须履行诚实善意的核心职责,但不对这些投资选择负责。保留权力须审慎使用:保留过多控制权,可能令架构被质疑为虚假信托或被视为创办人自己的财产,也可能改变其税务处理。
- 委托投资经理。 受托人委任专业经理,但须负责甄选、监督,并在必要时介入。
- 免责条款及”反Bartlett条款”。 信托持有家族公司股份时,条款可免除受托人监督或介入公司管理的责任,除非其知悉不诚实行为。这类条款通常起草得很广泛,可以涵盖数字资产等新型资产。参见受托人与数字资产。
- 投资委员会。 由家族主要成员、家族办公室管理人员及独立专业人士组成的正式委员会,负责监督投资,并订明委任及罢免规则;受托人代表及顾问可作为无投票权的观察员列席。
- 投资政策。 书面订明资产配置、风险承受度、禁止的投资、首选顾问,以及汇报和解决争议的框架。
控制权过度集中的风险
在澳洲家庭法中,全权信托的资产可能被视为实际控制该信托一方配偶的财产,高等法院在Kennon v Spry(2008)一案中即如此裁定。在税务方面,中国和澳洲的规则都会审视谁控制及出资设立架构。因此,良好的治理意味着控制权真实存在,但有分担、有记录并受到制衡。参见家族办公室治理与复核机制。
控制权的继任
许多家族信托纠纷,源于没有人规划创办人去世或丧失能力后谁担任委任人或受托公司董事。信托契据、公司章程、创办人的遗嘱及持久授权书必须互相配合。参见去世后家族信托的控制权。
我们如何协助
我们审阅及修订信托契据,就权力与职责为受托人和委任人提供意见,起草投资委员会及治理文件,并规划控制权的继任。我们可使用英语、普通话及粤语提供服务。蔡智勋为全国认可调解员,并为信托及遗产从业者国际专业组织STEP的附属会员。
常见问题
谁真正控制家族信托?
日常决定通常由受托人作出,但可以罢免及更换受托人的委任人,往往拥有最终控制权。各项权力由谁持有,取决于信托契据。
什么是保留权力信托?
即信托契据把某些权力(通常是投资决定)保留给创办人或其他人的信托。家族因此可以保持对投资的影响力,但保留过多控制权可能带来法律及税务风险。
什么是反Bartlett条款?
指免除持有家族公司股份的受托人监督或介入公司管理责任的条款,除非受托人知悉不诚实行为。在家族自行经营企业的情况下十分常见。
离婚时家族信托会被视为一方配偶的财产吗?
在某些情况下会。如果一方配偶实际控制全权信托,家事法院可能把信托资产视为可分配的财产。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除另有说明外,以维多利亚州法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