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契约常被当作标准文件购买、签署后就存档。直到出售物业、父母去世、子女移居新加坡或上海,或税法改变时,家人才发现契约决定了多少事情:谁受益、谁控制、收入如何处理,以及哪些内容可以修改。
对于分散在多个国家的华人及亚洲家庭,契约可能还须处理外国人附加税、非居民子女和跨境控制权转移等问题。某份契约应包括什么,取决于家庭的情况。
当事人与设立
设立人(settlor)作出设立信托的初始赠与。设立人能否受益、由谁担任设立人较合适,可能涉及税务和有效性问题。
以象征性现金设立信托,不一定无须缴纳印花税。新南威尔士州(《1997年印花税法》(Duties Act 1997 (NSW))第58条)和维多利亚州可能对信托声明征收印花税,并有申报和盖印要求(截至2026年10月)。
受托人
家庭常考虑由公司而非个人担任受托人(corporate trustee),因为有人去世或失和时,资产仍可留在公司名下。若采用公司受托人,公司章程和股权如何与契约配合便很重要。
契约中更换受托人以及把资产转归新受托人的机制,在实务上很关键。在新南威尔士州,更换受托人的印花税处理可能取决于若干条件,包括受托人是否是或可能成为受益人。
受益人
大多数契约会列明主要受益人,并广泛界定一般受益人,另设默认受益人(default beneficiaries),在受托人没有作出选择时取得收入。
- 排除条款。是否排除设立人、受托人或外国人士,可能影响税务、印花税和土地税。在新州,为附加税目的而设的外国人排除条款须符合特定要求,包括不可撤销。
- 增加和删除受益人。这类权力的范围以及须经谁同意,值得注意。
收入条款
旧契约常在这里出问题。在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Bamford [2010] HCA 10一案中,高等法院审视了”信托财产收入”(income of the trust estate)如何依据契约和信托法确定,以及它与信托税务净收入的关系。两者不一致时,受益人可能面对意料之外的税务结果。
- 界定收入。有些契约允许受托人使信托收入与税务净收入一致,或对收入和资本作出分类。
- 分流(streaming)。《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15-C次分部(资本利得)和第207-B次分部(已缴税分配)只在契约允许、且符合包括时间在内的要求时,才允许分流。
- 默认受益人。如果没有及时作出有效决议,默认条款可能影响谁享有现时权益,否则受托人可能须纳税。
分配权力
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收入和资本的分配权是否分开、收入能否累积、能否以实物分配,以及如何处理借给受益人的款项。
如果收入分配给家族公司但未实际支付,可能引起第7A分部(Division 7A)的问题。在Commissioner of Taxation v Bendel [2026] HCA 18一案中,高等法院裁定这种权益本身并不是第7A分部所指的借款,但包括第100A条在内的其他条文仍然相关。
税务选择
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附表2F作出的家族信托选择(family trust election),可能影响信托亏损和税务抵免,但向家族集团以外人士作出的分配可能须缴纳家族信托分配税。契约是否支持这些选择、它们如何影响日后的分配,都需要专业意见。
2026年税改:为契约预留弹性
资本利得税的改变已成为法律:自2027年7月1日起,就该日之后产生的利得,CGT折扣改以通胀指数调整和最低税取代。
自2028年7月1日起对全权信托征收最低税的建议,载于2026年10月14日提交的《2026年财政法律修正(税务改革第3号)法案》,尚未成为法律。契约是否给予受托人足够弹性,以便在法律确定后作出应对,值得考虑。
控制角色
指定人(appointor)以及任何监护人或保护人(protector),通常有权更换受托人和同意修改契约。常见的问题包括:身故或丧失行为能力时由谁继任、如何证明丧失行为能力,以及受权人或遗产代理人能否代为行使权力。Belfield v Belfield [2012] NSWCA 416一案常被引用来讨论受权人能否行使指定人的权力,但结果取决于该契约和相关法例。
修改权
修改权的范围、须经谁同意以及禁止什么,可能决定日后能改什么。超出权力范围的修改可能带来”重新设立”的风险。
归属日
各州允许的永续期(perpetuity period)不同。昆士兰州自2025年8月1日起对受其法律管辖的信托改变了规则,南澳洲则已废除反永续规则,但其最高法院有权命令权益归属。
其他条款
- 权力:投资、借款和提供担保的权力,以及针对家族公司股份的反Bartlett条款(anti-Bartlett clause)。
- 弥偿与免责:受托人获得弥偿的权利,以及免责的限制。
- 知情权:受益人可查阅哪些资料,包括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的地位。
- 管辖法律和管理地:以及家庭搬迁时能否更改。
跨境条款
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取决于受托人住在哪里,以及中央管理和控制在哪里行使(《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5(2)条)。如果受托人或董事移居海外,信托的居民身份可能改变,并可能产生资本利得税后果。
子女住在海外时,受托人可能须就其应占收入纳税;如果信托变成外国信托,向澳洲居民作出的分配可能依据第99B条被征税。
实用起草清单:可与顾问讨论的问题
- 由谁担任设立人?印花税是否已处理?
- 受托人是否应为公司?其章程是否与契约配合?
- 受益人是谁?是否应排除某些人,包括外国人士?
- 收入条款是否支持收入等同、分流和税务选择?
- 创始人之后由谁控制信托?如何处理丧失行为能力?
- 日后可以修改什么?信托何时归属?
示例
以下为假设情境,并非真实案例。
一个悉尼家族信托以现成契约持有一处物业,契约对一般受益人的定义很宽。家人想把受托人由创始人改为子女拥有的公司时,问题随之出现:新受托人本身能否受益,以及这对更换受托人的印花税有何影响。合适的做法取决于需要专业意见的具体事实。
常见问题
家族信托契约应包括哪些条款?
常被考虑的条款涉及更换受托人、受益人及排除、收入与分流、默认受益人、分配和选择权力、指定人继任、修改和归属。有海外成员的家庭可能需要更多条款。
家族信托的设立人可以是受益人吗?
让设立人受益可能引起税务和有效性问题,因此许多契约会排除设立人。
家族信托契约需要缴印花税吗?
视乎所在州份,即使是象征性设立也可能需要。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起草和审阅家族信托契约以及公司受托人的章程。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是国际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STEP)附属会员,会把家族财富的法律架构与税务架构结合起来考虑。他也是国家认可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和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和注册税务代理以及亚洲各地的律师合作,并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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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