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生活横跨中国内地或台湾与澳洲时,一次离世、一场疾病、一段婚姻的结束或一次移居,往往会同时牵动澳洲的继承、房产、家事法和税务问题,以及中国内地或台湾当地的法律问题。以下五个案例,说明这些问题通常如何出现、可以按什么顺序处理,以及家庭可以提前做哪些规划。
特别说明:以下每个案例都是根据常见情形综合编写的,人名和细节均已更改,并非任何特定客户的真实经历,也不代表任何结果可以得到保证。具体如何处理,始终取决于每个家庭自身的情况。
案例一:上海企业家在墨尔本的公寓
基本情况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一位常住上海的企业家突然离世。多年前,他在儿子来墨尔本读书时,以个人名义买下一套公寓。儿子毕业后留在墨尔本工作,一直住在这套公寓里;太太和女儿则在上海。
他生前签过一份维州遗嘱,把这套公寓留给太太。上海这边,家人已经在为内地财产办理继承权公证,并以为凭这份继承权公证书也能把墨尔本公寓过户。亲戚还听说,继承来的房产只要在两年内卖掉,就不用交资本利得税。
发现的法律问题
- 哪份文件决定墨尔本公寓的去向。位于维州的土地适用维州法律。中国的继承权公证书不是遗嘱认证(Probate)文书,也不能在维州进行“重新盖印”(resealing)。遗嘱执行人必须先取得维州最高法院的授权,才能处理产权。
- 遗嘱执行人身在海外。遗嘱指定的执行人在上海,家人需要决定由她本人申请,还是委托澳洲的受权人代为申请。无论哪种方式,她签署的文件都必须符合维州法院接受的签署和见证形式。
- 受益人以外的家人住在遗产房产里。遗嘱把公寓留给母亲,儿子却住在里面。遗嘱执行人需要公平处理物业费、保险等支出,并就居住安排达成协议。
- 所谓“两年规则”。继承房产在去世后两年内出售可全额免征资本利得税,这一规则通常取决于这处房产是否曾是逝者的主要居所,以及逝者的税务居民身份。这套公寓不是他的住所,他也不是澳洲税务居民,所以家人不应假定可以适用。
- FIRB外国投资审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外国人根据遗嘱取得澳洲住宅用地权益,不再享有外国投资审批豁免。太太属于外国人,公寓过户到她名下之前,一般需要先取得外国投资批准,批准可能附带条件;当时针对二手住宅的政策也必须一并核实。
处理方式
- 上海的律师和公证处负责内地财产;我们负责维州遗嘱认证,用普通话和英文与家人沟通,让家人看到一份涵盖两地的统一时间表。
- 为遗嘱执行人准备好在上海签署的宣誓书和身份文件,并将中文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交由认证翻译。
- 儿子与遗嘱执行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物业费的分担,以及公寓出售时的搬离安排。
- 澳洲税务顾问比较了两个方案:将公寓过户给太太(须经FIRB审批),或在遗产管理期间出售;同时说明了出售时针对外国税务居民的资本利得税预扣。
家庭得到的启示
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分别立下相互协调的遗嘱,能让处理顺序更清楚;决定由谁继承澳洲房产之前,应当先核实FIRB和资本利得税的影响。“两年内卖掉就免税”的说法,经常被错误地套用在外国税务居民身上。延伸阅读:用海外继承公证书和遗嘱认证领取澳洲遗产,可行吗?,以及遗嘱与遗嘱信托中的外国受益人排除条款。
案例二:台北创办人失能后,澳洲子公司怎么办
基本情况
一位台北的创办人掌控家族制造集团,集团在澳洲设有子公司,负责进口和分销产品。创办人本人是澳洲公司的董事之一;长子和女儿担任台湾公司的董事;墨尔本一位资深经理是常居澳洲的董事。
创办人中风后无法自行作决定。两个子女对澳洲业务应当扩张还是收缩意见相左。银行授权、租约续签和一份供应合同都停了下来,因为没有人确定谁有权签字。
发现的法律问题
- 授权书不会自动跨境生效。普通授权书在授权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可能无法继续使用。台湾有法院主导的监护制度,自2019年起也有意定监护契约,但台湾的安排不会自动等同于维州的持久授权书(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如果创办人个人在维州持有资产,可能需要向维州民事及行政审裁处(VCAT)申请指定财产管理人。
- 董事职位是个人职位。受权人不能直接代替创办人履行董事职责。需要审查公司章程、有关候补董事的“可替换规则”,以及《公司法》要求私人公司至少有一名常居澳洲董事的规定。
- 董事责任仍然存在。即使家族意见不合,其余董事仍须以公司利益为重,并履行公司的各项法定义务。
- 僵局的源头在台湾。澳洲公司的股份由台湾母公司持有,澳洲董事会的方向取决于台湾那边的决定。
处理方式
- 我们审查了澳洲公司的章程、ASIC登记记录、银行授权和签字权限,在现有权限内先让日常经营稳定下来。
- 家族在台湾的律师负责监护事宜和母公司治理;我们与其协调,让澳洲这边的步骤跟随台湾的决定推进,而不是抢在前面。
- 兄妹二人同意以普通话进行保密调解,台湾顾问可随时提供意见。调解聚焦于澳洲业务,以及今后如何作决定。
- 调解达成的共识随后写入股东协议和董事会规程,内容包括董事会组成、须经特别决议的事项、僵局解决机制,以及股东或董事失能或离世时的处理办法。
家庭得到的启示
家族企业的传承规划,既需要个人文件(在各相关地区分别签署持久授权书),也需要公司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候补董事安排)。用家族成员自己的语言进行调解,有助于把分歧留在家里,不公开。延伸阅读:跨境与中文调解,以及台湾与澳洲之间的文件公证与验证。
案例三:杭州父母出资的墨尔本房子
基本情况
一对杭州父母汇出墨尔本一套房子的大部分购房款,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女婿则分担了部分房贷。八年后,这段婚姻破裂。
父母说这笔钱是借款,必须归还;女婿则说这是送给小两口的赠与。女儿的弟弟即将结婚,父母不希望同样的问题再发生一次。
发现的法律问题
- 借款还是赠与。根据《1975年家庭法》处理财产分割时,法院会看当时的真实意图和实际做法:有没有书面借款条款、有没有约定利息、有没有还过款、有没有要求过还款。没有书面记录的家庭“借款”,常常被视为赠与,或视为代一方作出的经济贡献。
- 财务披露。双方都负有持续、完整、坦诚披露的义务。来自中国内地的银行记录、汇款记录和往来信息都需要提交并翻译。
- 父母的立场。如果父母主张这是一笔债务,他们的证据同样会受到审查,有时第三方还会被列为诉讼当事人。
- 为儿子提前规划。婚前或婚后都可以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但必须严格满足法定要求,包括双方各自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
处理方式
- 我们整理了完整的资金链证据:从中国内地汇出的记录、澳洲银行入账、购房合同,以及有关这笔钱的往来信息;文件经过认证翻译,缺失的部分以内地银行记录补齐。
- 估价师出具了房产的现时市场估值,会计师整理了双方对房贷的实际贡献。
- 完成披露后,双方在律师陪同下参加了以英文和普通话进行的调解,目标是不经公开审理达成和解。
- 另外,弟弟和未婚妻就财务协议各自获得独立法律意见;父母今后的资助也改为正式书面记录。
家庭得到的启示
父母如果真的打算借款,就应当写成文件,并按文件执行。需要保护家族财富时,由双方各自获得独立意见的财务协议,比对“家里的钱”的默认理解可靠得多。延伸阅读:家庭借款还是赠与,以及富裕家族的婚前协议:在澳洲结婚时如何保护家族财富。
案例四:广州家庭、两套税制与一个香港账户
基本情况
一个广州家庭移居墨尔本。太太和孩子在澳洲定居,先生则仍长时间在广州打理家族生意,户籍也留在广州,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持有一个投资账户。
家里收到内地税务机关的通知,请先生自查境外所得。全家原以为移居澳洲后,他在内地的纳税义务就结束了。夫妻二人都没有立遗嘱。
发现的法律问题
- 两地税务居民身份。中国内地对居民个人的全球所得征税,居民身份取决于住所或在境内居住的时间;澳洲也有自己的居民身份判定标准。先生按两地国内法可能同时是两地居民,这时就要看中澳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以及澳洲的境外所得税抵免规则。
- CRS信息交换。根据共同申报准则(CRS),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机构会申报中国内地税务居民持有的账户。内地税务机关已经利用这些信息,要求居民自查境外所得。
- 两地协调。在内地作出的任何更正,都需要与在澳洲申报的内容保持一致,反之亦然。
- 没有遗嘱。如果任何一方离世,澳洲、中国内地和香港的资产将分别按不同的规则和程序处理。
处理方式
- 家庭在内地的税务顾问负责自查及必要的更正;澳洲税务顾问审查先生在澳洲的居民身份和申报情况。
- 我们协调时间表和信息往来,确保两地顾问依据同一套事实和文件开展工作。
- 随后夫妻二人各自订立只涵盖澳洲资产的澳洲遗嘱;内地和香港的安排由当地律师另行处理,各份遗嘱都写明适用范围,避免一份遗嘱意外撤销另一份。
家庭得到的启示
离开中国内地,并不意味着内地税务居民身份自动结束;有了CRS,境外账户对税务机关是可见的。移居之前或之后不久,就应当分别在两地取得税务意见,并同步安排各地的遗嘱。延伸阅读: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香港及内地家族的信托、遗嘱与时机安排,以及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资产,需要立多份遗嘱吗?
案例五:高雄寡母、两个孩子与墨尔本房产
基本情况
一位住在高雄的寡母在墨尔本有一套投资房产。儿子住在布里斯班,女儿则在高雄照顾她多年。她的澳洲遗嘱把墨尔本房产全部留给儿子;她在台湾的财产则按台湾法律处理。
母亲去世后,女儿既意外又难过。她知道按照台湾《民法》,子女享有遗嘱不能剥夺的特留分,并认为墨尔本房产也应计算在内。儿子则觉得自己应当尊重母亲的遗嘱。
发现的法律问题
- 特留分遇上澳洲房产。根据台湾《民法》,子女或配偶的特留分为其法定应继分的二分之一。维州法律没有特留分制度,维州土地一般按维州遗嘱和维州法律传承;特留分主张能否延伸到这处房产,需要两地律师分别提供意见。
- 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在维州,子女可以就遗产提出家庭供养申索,一般须在遗嘱认证授权颁发后六个月内提出。法院会考虑申请人的需要,以及逝者的道义责任,包括申请人付出的照顾。
- 台湾遗产税。根据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在台湾有住所者的全球遗产一般都要缴纳遗产税,墨尔本房产必须列入申报。澳洲没有遗产税,但出售房产时仍须适用资本利得税规则。
- 再次遇到FIRB。如果任何和解方案让住在台湾的女儿取得墨尔本房产的权益,可能需要外国投资审批。
处理方式
- 遗嘱执行人取得维州遗嘱认证,并在家庭供养申索期限届满或相关争议解决之前,暂不分配遗产。
- 家族在台湾的律师和会计师处理特留分问题及台湾遗产税申报;澳洲估价师和税务顾问提供房产估值和资本利得税分析。
- 兄妹二人同意以普通话进行保密调解,让女儿多年的照顾和儿子尊重遗嘱的心意都能被听见。
- 和解内容写入家庭安排契据(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约定出售房产,并从售房款中向女儿支付一笔款项,因此无需申请FIRB;签署前也核实了印花税和税务影响。
家庭得到的启示
一份在澳洲完全有效的遗嘱,仍可能与按照台湾法律形成的期待发生冲突。生前向家人说明遗嘱的考虑,或留下意愿书,并让台湾和澳洲的遗嘱相互配合,能降低争议的风险。真的发生争议时,调解既能处理财产,也能保住亲情。延伸阅读:特留分与澳洲遗嘱:在澳洲有资产的台湾人,如何订立两地遗嘱?,以及在维多利亚州,谁可以挑战遗嘱?期限是多久?
共同的经验:实务要点
- 澳洲资产需要走澳洲程序。公证书和外国法院文件,通常不足以单独用来处理澳洲的土地、股票或银行账户。
- 决定由谁继承之前,先看FIRB和税务。在上海或台北合情合理的安排,在澳洲可能需要审批,或者成本更高。
- 各地文件同步准备,并在每份文件中写明适用范围。
- 家里的钱要留记录。一笔转账是借款还是赠与,在离婚、继承和税务上都有影响。
- 选择保密的解决途径。以普通话进行的保密调解,常常可以在不公开开庭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负责这些事务中澳洲的部分:维州及其他州的遗嘱认证、遗嘱和持久授权书、遗产管理、家事法财产问题、公司治理文件以及调解。我们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和税务顾问,以及澳洲的会计师和估价师协作,确保每一步按正确的顺序进行,让家庭看到一个完整、一致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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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