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担任遗嘱执行人,核心工作是:保护逝者的财产,取得处理遗产的法律授权(通常是遗嘱认证,即probate),按正确顺序支付债务、丧葬费和税款,最后按照遗嘱把剩余遗产分配给受益人。这项工作需要分阶段进行,大多数问题都出在某一步做得太早,例如在家庭供养申请期限届满前、或在税务尚未处理好之前就把钱分给了受益人。下面的清单以维多利亚州为主要例子,并说明其他州规则不同之处。
第一阶段:去世后最初几天
遗嘱执行人的权力来自遗嘱本身,因此在取得遗嘱认证之前,执行人已经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关于最初一周的具体安排,可参阅亲人去世后怎么办。
- 找到遗嘱原件及任何遗嘱附录。可查看家中、律师事务所或银行的保管处,以及维州最高法院的遗嘱存放登记。不要拆开订书钉、在原件上书写或作任何改动。
- 安排丧礼,费用应与遗产规模相称。保留所有发票,合理的丧葬费用可从遗产中报销。
- 保护财产:锁好房屋,收回钥匙,妥善保管车辆、贵重物品和文件,并为屋内物品拍照记录。
- 检查保险:通知房屋及财物保险公司当事人已去世。不少保单对空置一段时间的房屋限制保障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确认要求。
- 办理邮件转寄,确保账单、对账单和税务信件能寄到您手上。
- 安排宠物照顾,并处理其他需要即时关注的事项(易腐物品、水电燃气、生意等)。
- 申领死亡证明(向所在州的出生、死亡及婚姻登记处申请)。
- 暂时不要分配任何东西,即使亲属要求先拿走传家物品也不例外。
第二阶段:清点资产与负债
列出逝者名下所有资产和债务,并记录去世当日的大致价值。在维州,这份清单就是申请遗嘱认证时提交的资产与负债清单(inventory)。
| 项目 | 需要核查的内容 |
| 银行账户 | 去世当日余额;单独名义还是联名;定期存款。 |
| 股票与投资 | 股份登记处的持股记录(HIN/SRN)、管理型基金、去世时尚未派发的股息。 |
| 房地产 | 产权登记方式。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ts)持有的物业直接归在世共有人;单独持有或以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持有的份额才属于遗产。 |
| 退休金(super) | 逐一联系基金。退休金由基金受托人支付,并不自动成为遗产的一部分,有具约束力提名时尤其如此。 |
| 人寿保险 | 直接持有的保单以及退休金账户内的保险;指定受益人是谁。 |
| 数字资产 | 电子邮箱、网上银行、加密货币、照片、积分、社交媒体账户。切勿用逝者的密码转移资金,应按各平台的逝者账户处理程序办理。 |
| 海外资产 | 在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银行账户、房产和股票,可能需要在当地另行办理手续。 |
| 负债 | 房贷、信用卡、个人贷款、税款、市政费、业主立案法团(owners corporation)费用、养老院费用、欠家人的款项。 |
第三阶段:判断是否需要申请遗嘱认证
并非每宗遗产都需要法院授权。维州最高法院指出,当执行人需要证明自己有权处理逝者资产时,一般就需要申请;逝者单独名义或以分权共有方式持有的房地产,则一定需要。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按其自身条件,在没有遗嘱认证的情况下发放小额款项。详情可参阅需要申请遗嘱认证吗?
第四阶段:申请遗嘱认证
维多利亚州的步骤
- 在维州最高法院网站开设RedCrest-Probate账户。
- 通过RedCrest-Probate刊登拟申请遗嘱认证的公告(notice of intention)。按照法院目前的指引,刊登后须至少等待15天才能递交申请。公告一经刊登便不能修改,如有错误须重新刊登。
- 系统会生成宣誓书(affidavit)以及资产与负债清单。宣誓书须在获授权的见证人面前宣誓或确认签署。
- 在线递交扫描后的遗嘱、死亡证明及清单,缴付费用,并按法院要求邮寄遗嘱原件等文件。
- 回应法院提出的补充要求。遗嘱认证以电子方式发出,资产持有机构可在RedCrest-Probate上查阅。
申请没有时限,但如果距离去世已超过三年,须在宣誓书中解释延误原因。法院一般不会向超过四名执行人批出遗嘱认证,其余执行人可保留日后申请的权利。
其他州
新州须至少在递交申请前14天,在新州最高法院网上登记处(NSW Online Registry)刊登公告。昆州、西澳、南澳、塔州、首都领地和北领地各有不同的公告和递交规定,可参阅我们的各州遗嘱认证指南。如逝者在多个州留有资产,可能需要在每个州分别取得授权,或将维州的遗嘱认证在其他州重新加签(reseal)。
第五阶段:收集资产
- 把遗嘱认证资料提供给各银行、股份登记处和保险公司,并开设遗产专用银行账户。
- 关闭或冻结账户,取消自动扣款、订阅服务和养老金。
- 为房地产取得去世当日的估值(税务及家庭供养方面都可能用到),并按遗嘱决定出售还是过户。
- 遗产款项必须始终与个人资金分开。资金混同是引发纠纷和个人责任的常见原因。
- 执行人同时是受托人,如需在一段时间内持有资金,应依照《1958年受托人法》(维州)审慎投资。
第六阶段:按正确顺序支付债务与丧葬费
在资产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遗产中,执行人先支付丧葬费、遗嘱及遗产管理费用和各项债务,再分配余下财产。遗嘱和《1958年遗产管理及遗嘱认证法》(维州)规定了动用哪些遗产来偿债的顺序,当部分遗赠需要削减时,这个顺序就很重要。
如果债务可能超过资产,请立即停下来。在维州,该法第39条规定资不抵债的遗产适用破产法下的清偿优先次序,丧葬费、遗嘱及遗产管理费用优先支付。执行人如果抢先全额偿还某一债权人(或某位家人),而同等或更优先的债权人却得不到清偿,可能须就差额承担个人责任。资不抵债的遗产也可以依据联邦破产法处理。除紧急开支外,付款前应先寻求法律意见。
第七阶段:税务
澳洲税务局(ATO)就逝者遗产发布了详细指引。具体如何处理取决于实际情况,应向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寻求意见。
- 通知税务局当事人已去世,并登记由谁负责处理税务事宜。
- 去世当年报税(date of death return):涵盖去世当年7月1日至去世当日。须以纸质表格申报,并在首页注明“DECEASED ESTATE”。如无须报税,应递交免申报通知(non-lodgment advice)。
- 以往年度报税:如有未申报的往年报税表,也必须补报。
- 遗产信托报税:自去世翌日起,遗产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可能需要申请自己的税号(TFN),并每年递交信托报税表直至遗产结案。去世后头三个财政年度的申报条件与之后不同。
- 资本利得税(CGT):资产在去世时转给澳洲受益人,一般不会即时产生资本利得税,但执行人或受益人日后出售时可能需要缴税。如房屋在逝者去世时是其主要居所且未用于产生收入,或在1985年9月20日之前购入,在去世后两年内处置一般可获全额豁免,并在有限情况下可以延期。资产转给外国税务居民时适用不同规则。
- 分配前先预留税款。税务局指出,如果遗产代理人在已知税务局提出追讨的情况下仍然分配遗产,可能要就逝者的税款承担个人责任。税务局的PCG 2018/4指引说明了较简单的遗产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放心结案。
第八阶段:分配前的等待期
在维州,合资格人士可在遗嘱认证批出后六个月内提出家庭供养申请(该法第99条)。根据第99A条,执行人在批出遗嘱认证满六个月后妥善分配遗产,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申请通知,或虽然收到拟提出申请的通知、但在其后三个月内没有收到已向法院递交申请的书面通知,便受到保护。在此之前分配,风险由执行人自负,但有少数例外,例如为配偶或受抚养子女的生活所需而支付的款项,或合资格人士已书面同意分配。
此外,执行人可根据《1958年受托人法》(维州)第33条刊登通知,给予债权人及其他人士不少于两个月时间申报索偿。期限届满后,执行人只须考虑已知悉的索偿便可分配。
| 州/领地 | 家庭供养申请期限 |
| 维多利亚州 | 遗嘱认证批出后6个月 |
| 新南威尔士州 | 去世后12个月。执行人在去世满6个月后、并已发出至少30天的拟分配通知且未收到索偿通知的情况下分配,受到保护(《2006年继承法》第93条)。 |
| 昆士兰州 | 去世后6个月内发出书面意向通知;去世后9个月内提出申请 |
| 西澳、南澳、首都领地 | 批出后6个月 |
| 塔斯马尼亚州 | 批出后3个月 |
| 北领地 | 批出后12个月 |
法院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延长期限,但一般只针对尚未分配的财产。
第九阶段:记账与分配
- 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记录,并保留发票和对账单。在维州,法院或登记官可要求执行人提交经核实的遗产管理账目,受益人也有权了解遗产的管理情况。
- 编制最终遗产账目,列明收回的资产、已付款项及每位受益人应得的份额。
- 预留一笔款项,用于最后的税款、费用及可能迟来的债务。
- 先支付特定遗赠和定额遗赠,再分配剩余遗产。
- 请每位成年受益人签署收据和免责声明(release)。留给未满18岁子女的遗产通常须以信托方式持有,而不是交给父母。
执行人报酬与开支
执行人为遗产垫付的合理开支可以从遗产中报销。但为付出的时间收取报酬则是另一回事:在维州,执行人并不自动享有报酬(commission)。根据《1958年遗产管理及遗嘱认证法》第65条至第65E条,只有在遗嘱授权、相关受益人同意或最高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执行人才可收取报酬。拟收取报酬的执行人,须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浅白语言(如有需要,以受益人能理解的语言)告知每位相关受益人: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预计金额,以及受益人有权要求法院审查。未履行这项告知义务的执行人,无权收取该报酬。
个人责任与利益冲突
执行人如过早分配、未按顺序偿债、未预留税款、任由房产损坏或失去保险保障,或利用遗产为自己谋利,都可能要承担个人责任。家族遗产中常见的利益冲突包括:
- 执行人同时是受益人。这很常见,法律也允许,但在决定出售、估值和时间安排时,执行人必须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而不是为自己。
- 执行人或亲属住在遗产物业内。租金、费用分担和出售时间应尽早以书面方式处理。可参阅受益人占用遗产物业。
- 执行人购买遗产资产。未经全体受益人知情同意或法院批准,执行人不应购买遗产物业。
- 执行人对遗产的借款或索偿,须有清楚证据,并向其他受益人公开透明。
放弃担任或保留权利
被遗嘱指定为执行人,并不等于必须出任。在您作出任何属于处理遗产的行为(即“介入遗产”)之前,可以签署放弃书(renunciation)。如遗嘱指定了多名执行人,可由其中一人申请,其他人保留日后申请的权利(leave reserved),这在共同执行人身处海外或无法抽身时尤其实用。一旦取得遗嘱认证,一般不能简单辞任,可能须向法院申请。
跨境要点:身在海外的执行人与海外资产
- 身在海外的执行人可以申请维州遗嘱认证。宣誓书须在当地获授权的人士面前签署,通常是澳洲领事官员或公证人,安排起来可能需要数周。
- 委托澳洲的代理人代为申请遗产管理授权,对于居住在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新加坡或马来西亚的执行人,往往更加可行。
- 文件:海外的死亡证明及其他文件可能需要经认证的翻译,并视乎所在国家或地区办理公证或海牙认证(apostille)。
- 海外资产:部分英联邦司法管辖区允许将澳洲的遗嘱认证重新加签;中国内地和台湾等地则有各自的继承程序。应预计时间延误、汇率变动以及两地税务问题。
- 海外受益人会涉及税务问题,包括资产转给外国税务居民时的资本利得税,以及身份核实和跨境汇款等实际问题。
常见错误
- 在家庭供养申请期限内,或在税务完成前分配遗产。
- 未确认遗产是否资不抵债,就先偿还债权人或亲属。
- 遗产资金与个人资金混在一起,或以现金支付遗产费用却没有记录。
- 未经其他受益人同意,让家人免租住在遗产物业。
- 以为退休金、人寿保险和联名资产都会按遗嘱分配。
- 在没有遗嘱条款、受益人同意或法院批准的情况下收取报酬。
什么时候需要律师或专业遗嘱执行人
不少简单的维州遗产都由家人自行担任执行人处理。如果遗产可能资不抵债、有人扬言提出家庭供养申请、受益人之间有争议、涉及家族企业、信托或自管退休基金(SMSF)、有海外资产或海外受益人,或执行人身在海外,就值得寻求法律意见。如家中没有人能够或愿意出任,可考虑委任专业遗嘱执行人。
我们如何协助
我们在遗产管理的各个阶段为遗嘱执行人提供法律意见,包括遗嘱认证申请、偿债能力与债权人问题、家庭供养申请风险、遗产账目与分配、执行人报酬,以及与身在亚洲的执行人、受益人和顾问协调。我们也与会计师合作处理遗产的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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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