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家庭的遗产争议与遗嘱纠纷
审阅: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 · 更新于 2026年10月18日
在维州,如果有人认为遗嘱没有为其作出足够的安排,可以根据《1958年遗产管理与遗嘱认证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第IV部分提出家庭供养申请(family provision claim),一般须在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发出后六个月内提出。另外,遗嘱本身的效力也可以被质疑,法院亦可以监督或更换遗嘱执行人(executor)。如果资产分布在澳洲、香港、中国大陆或马来西亚,首先要弄清楚:哪一项资产适用哪一地的法律,以及哪些期限已经开始计算。
我们在这类纠纷中常见的情况
大多数遗产争议都发生在同一个家庭之内。常见情形包括:
- 子女之间分配不均,往往是因为父母认为某个子女生前已经得到较多帮助。
- 遗嘱把主要资产留给儿子,女儿只得到象征性的份额,甚至分文不得。
- 第二任配偶与前段婚姻的子女,各自认为父母曾答应把家庭住宅留给自己。
- 父母在澳洲购买的房产,是为了在海外生活的子女而买,但没有任何书面文件。
- 在不同国家、用不同语言订立的多份遗嘱,内容互相重叠或互相矛盾。
家庭供养申请:谁可以申请
家庭供养申请并不是主张遗嘱无效,而是请求法院判令从遗产中多分给申请人,理由是逝者对申请人负有道义上的供养责任,却没有作出足够安排。法院会考虑申请人的需要、遗产规模、双方关系以及其他人的竞争性主张。
只有”合资格人士”(eligible person)才可以申请。对于2015年1月1日或之后去世的人士,合资格人士包括:
- 逝者去世时的配偶或同居伴侣(domestic partner);
- 子女或继子女,包括已成年的子女;
- 在逝者去世时仍可根据《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提出财产程序的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侣;
- 孙子女、登记的照护伴侣、在逝者去世后一年内去世的子女的配偶,或逝者的家庭成员(member of the household),但这些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曾全部或部分依赖逝者生活。
成年子女的身份本身,并不保证一定能获得法院判令。
六个月的申请期限
申请一般必须在遗产代理授权(grant of representation)发出后六个月内提交。法院可以延长期限,但前提是申请必须在遗产最终分配完毕之前提出;法院会考虑延误的时间、延误的理由、对受益人的不利影响以及申请本身的胜算。
在新州,期限为逝者去世后12个月,而且法院可以把在遗嘱以外转移的财产指定为”名义遗产”(notional estate)并纳入索偿范围。维州没有一般性的同类制度。
质疑遗嘱是否有效
质疑遗嘱效力,是主张该文件不应获得遗嘱认证,从而改为适用较早的遗嘱或无遗嘱继承规则(intestacy)。主要理由包括:
- 缺乏立遗嘱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立遗嘱人不明白遗嘱是什么、自己拥有什么,或谁可能对其财产有合理期待,常见于失智症。
- 不知悉及不认可遗嘱内容(knowledge and approval):例如父母不懂英文,而遗嘱只由某个受益人向其解释。
- 可疑情况(suspicious circumstances):受益人安排律师、代为发出指示或在签署时在场,法院会因此更严格地审查。
- 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立遗嘱人受到胁迫。这一点很难证明,单纯的劝说或家庭压力并不足够。
- 伪造或欺诈。
非正式遗嘱,以及用中文或在海外订立的遗嘱
维州《1997年遗嘱法》(Wills Act 1997 (Vic))允许最高法院在确信逝者有意以某份文件作为遗嘱时,即使该文件没有按规定签署和见证,也可以接纳为遗嘱。在海外订立的遗嘱,如符合订立地的法律,或符合立遗嘱人住所地(domicile)、惯常居住地或国籍所属地的法律,也可被视为有效签立。中文遗嘱需要经认证的翻译以及有关外国法律的证据,但在维州是可以生效的。
遗嘱执行人纠纷与撤换
很多纠纷其实是针对遗嘱执行人:拖延办理、拒绝提供资料、免租住在遗产物业内,或偏袒家族中的一方。受益人可以要求执行人提供账目。如果执行人存在利益冲突、拒绝履职或管理不当,最高法院可以撤换执行人,并委任独立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不会轻易这样做,因此应保留所有书面要求和回复的记录。
海外资产
土地适用其所在地的法律;银行存款、股票等动产则适用逝者去世时住所地的法律。在实际操作上:
- 维州的遗嘱认证本身,并不能让任何人处理香港的单位、马来西亚的土地或上海的银行账户。这些资产通常需要当地的授权、重新盖印认可(resealing)的授权,或当地的继承程序。
- 香港和马来西亚一般允许澳洲的遗嘱认证重新盖印认可;中国大陆则有自己的程序,须通过公证处或法院办理。
- 澳洲法院在决定从本地资产中给予多少供养时,可以把海外资产纳入考虑,即使法院不会直接就海外财产作出判令。
法院的实际判决
讼费
遗嘱执行人的合理讼费通常从遗产中支付,胜诉的申请人往往也可以从遗产中获付讼费,但这并非必然。败诉的申请人通常须自行承担讼费;如果申请没有合理胜诉可能,还可能被判令支付执行人的讼费。在规模较小的遗产中,讼费可能吞噬大部分争议金额,因此及早作出务实的评估和及早调解非常重要。
应该多快采取行动
如果您认为自己有索偿权,应在遗产代理授权发出后六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尽早寻求法律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执行人暂不分配遗产。已收到索偿通知的执行人,在纠纷解决之前不应分配遗产。涉及海外资产的,应尽早收集证明文件、产权记录和翻译件,因为外国程序往往进展缓慢。
我们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代表受益人、申索人和遗嘱执行人处理遗产争议。如双方均有意愿,可以通过澳洲华人争议解决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决。联系电话:+61 3 9602 3988。
常见问题
父亲把全部遗产留给哥哥,我可以挑战遗嘱吗?
有可能。成年子女属于合资格人士,但结果取决于您的需要、您与父亲的关系、遗产规模以及哥哥的情况。
六个月期限已经过了,是否太迟?
不一定。只要遗产尚未最终分配,法院可以延长期限,但您需要解释延误原因并立即行动。
母亲在香港用中文立了遗嘱,在维州有效吗?
可能有效,前提是该遗嘱符合订立地的法律,或符合她住所地或国籍所属地的法律。您需要经认证的翻译;如遗嘱受到质疑,还需要提供外国法律的证据。
讼费由谁支付?
通常由遗产支付执行人的讼费,有时也支付胜诉申请人的讼费;但败诉的申请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担讼费,有时还要支付执行人的讼费。
一定要上法院吗?
大多数家庭供养案件都在调解中和解。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正式起诉之前安排私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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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每宗案件取决于其具体事实。由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主理律师蔡智勋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