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位在墨尔本经营生意二十年的父亲,多年前通过家族信托(family trust)买入了几套投资房。后来女儿去了新加坡工作,儿子在香港成家,信托契约里的受益人范围又写得很宽,涵盖“所有亲属及其控制的公司”。某天,他准备再以信托名义买一套住宅,才发现这个信托在维州税务上可能已被视为“外国信托”,要多交一笔可观的附加印花税和土地税附加税。
对于子女、亲属分布在澳洲、东南亚和大中华地区的家庭,这类问题并不罕见。本文介绍家族信托的基本运作、维州针对外国人的附加税如何适用于信托、遗嘱信托的作用,以及创始人去世后由谁控制信托。涉及税务计算和申报的部分,必须由会计师或税务顾问负责,本文只讨论法律层面的问题。
一、家族信托如何运作
澳洲常说的“家族信托”,通常是全权委托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受托人(trustee)依据信托契约(trust deed)持有资产,并在每个财政年度酌情决定把收入和资本分配给哪些受益人(beneficiaries)。受益人一般没有固定份额,只有“可能获得分配”的资格。
另一个关键角色是委任人(appointor),即有权撤换和任命受托人的人。由于受托人决定资产如何使用,委任人实际上掌握着信托的最终控制权。信托资产不属于任何个人的财产,因此不会按照遗嘱分配,这一点在后文的传承规划中尤为重要。
二、维州附加税:信托也可能是“外国信托”
维州对外国购买者购买住宅用地征收外国购买者附加印花税(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FPAD),税率为8%,在一般印花税之外另行缴纳。自2020年3月1日起,维州税务局(SRO)的立场是:只要全权委托信托存在任何潜在的外国受益人,该信托一般就会被视为外国信托,不论受托人实际上是否会向其分配。
持有阶段还有土地税的缺席业主附加税(absentee owner surcharge,AOS),自2024土地税年度起税率为4%,在一般土地税之外征收。对全权委托信托而言,判断标准与印花税不完全相同:一般看是否有“缺席者”(absentee person)是信托契约中明确列名、或以书面方式特别指定的受益人(specified beneficiary)。两项附加税的定义、豁免和申报要求都有细节差异,必须逐项核实。
三、修改信托契约以排除外国受益人
常见的做法是修改信托契约,明确排除外国自然人、外国公司及外国信托的受托人成为受益人。SRO接受这种修改可以避免FPAD,前提是修改必须在相关应税交易发生之前有效完成。实务中,这类排除条款通常被设计为不可撤销。
修改前需要确认:契约是否赋予受托人修改权、需要谁的同意;修改是否会被视为信托“重新设立”(resettlement),从而引发资本利得税或印花税后果;受托公司本身的股东和董事是否涉及外国人。同时也要正视家庭层面的取舍:被排除的海外子女日后将无法从该信托获得分配,可能需要通过遗嘱或其他结构另行照顾。
四、遗嘱信托:在遗嘱中设立的信托
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由遗嘱设立,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遗产中的部分或全部资产由受托人为家人持有。与直接把遗产分给子女相比,它的主要优点包括:在受益人面临破产、婚姻破裂等风险时,提供一定程度的资产保护(视具体情况而定);受托人可以根据各受益人当年的情况灵活分配收入。
税务方面,未成年人从遗嘱信托获得、源自遗产财产的收入,可作为“例外信托收入”(excepted trust income)按普通税率征税,而不适用针对未成年人的惩罚性税率。但根据澳洲税务局(ATO)的说明,2019年7月1日或之后注入、且与遗产无关的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不享受这项待遇。具体适用须由会计师确认。
五、受益人在海外:税务要点
根据《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6部分(Division 6),享有现时权益(present entitlement)的受益人通常就其份额自行纳税;但如果受益人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是非澳洲税务居民,则由受托人代为就该份额纳税,受益人之后可在其澳洲报税时抵扣已缴税款。不同类别的收入处理不同,受益人在居住地也可能需要申报。这些都必须由会计师结合两地税法处理,律师的角色是确保信托契约和分配决议在法律上有效。
六、创始人去世后,谁控制信托?
委任人的权力不是遗产,一般不会因为遗嘱而自动转移。继任方式取决于信托契约:有的契约允许委任人以遗嘱或书面方式指定继任人,有的规定由其法定遗产代理人(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继任,也有的契约对此语焉不详,容易引发兄弟姐妹之间的争议。
如果受托人是公司,还要规划受托公司的股份和董事职位。澳洲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提醒,唯一董事兼唯一股东去世而没有有效遗嘱时,公司可能要等数月才能由遗产管理人任命新董事,期间难以正常运作。因此,信托契约、受托公司章程和遗嘱必须一并检视、彼此衔接。
实用清单
- 找出信托契约原件及所有修订文件,确认现行版本。
- 核查受益人定义是否涵盖海外亲属、外国公司或外国信托。
- 以信托名义购买维州住宅前,先确认信托是否属于外国信托。
- 确认委任人是谁、继任条款如何写,以及受托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安排。
- 让遗嘱、信托契约和受托公司章程保持一致,并考虑是否设立遗嘱信托。
- 就海外受益人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师逐年确认。
常见问题
我的子女在海外读书,家族信托会因此成为外国信托吗?
不一定,关键在于受益人的定义以及该子女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外国人”或“缺席者”,这取决于其国籍、签证和居住情况。暂时出国读书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与在海外定居的外国公民,处理结果可能不同,需要逐案核实。
已经买了房,现在修改信托契约还来得及吗?
就已完成的购买而言,SRO要求修改须在应税交易发生前生效,事后修改一般不能免除该次交易的附加印花税。但修改仍可能对今后的购买,以及按年评估的土地税附加税有意义,应尽早检视。
可以在遗嘱里把委任人的权力留给儿子吗?
只有在信托契约允许以遗嘱指定继任委任人时才可以。很多人以为遗嘱可以处理一切,但委任人权力受信托契约约束。应先审阅契约,必要时依契约的修改权限进行修订。
遗嘱信托适合所有家庭吗?
不一定。遗产规模较小或家庭情况简单时,遗嘱信托带来的管理成本可能大于好处。它更适合有未成年子女、受益人面临婚姻或债务风险、或希望长期统筹家族资产的家庭。
你们可以帮我们计算信托的税务吗?
我们提供法律意见,不提供税务意见。我们负责信托契约、遗嘱和公司文件的法律问题,并可以与您的会计师或税务顾问配合,确保法律安排与税务处理一致。
家族信托是一套需要定期维护的长期安排,而不是设立后就可以放进抽屉的文件。蔡庆伟律师事务所自1990年起在墨尔本执业,可以用普通话、粤语和英语,协助您审阅信托契约、处理契约修改、规划委任人继任和遗嘱信托,并与您的会计师配合。欢迎致电 03 9602 3988 或在线联系我们,可在墨尔本市中心办公室面谈,也可以视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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