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爾本襲擊罪律師
襲擊罪(assault)泛指未經合法理由對他人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在維州主要由《1966年簡易罪行法》(Summary Offences Act 1966)及《1958年刑事罪行法》(Crimes Act 1958)規管,罪名輕重取決於是否造成傷害、傷害程度以及主觀意圖。輕者在地方法院處理,重者可在郡法院審理並面臨長期監禁。律師可以審查警方證據、評估自衛等辯護理由、與檢控方協商罪名,並在法庭上為您辯護或求情。
要點速覽
- 普通襲擊(unlawful assault,《簡易罪行法》第 23 條):最高刑罰為 3 個月監禁或 15 個罰款單位(penalty units)。
- 故意致傷(intentionally causing injury,《刑事罪行法》第 18 條):最高 10 年監禁;輕率致傷(recklessly causing injury):最高 5 年監禁及/或 600 個罰款單位。
- 故意致人嚴重傷害(第 16 條):最高 20 年監禁;輕率致人嚴重傷害(第 17 條):最高 15 年監禁。
- 如受害人是正在執勤的緊急服務人員或羈押人員,法律對某些致傷罪設有法定最低非假釋期,例如輕率致人嚴重傷害須判處至少 2 年非假釋期的監禁。
- 自衛(self-defence,《刑事罪行法》第 322K 條):如當事人相信其行為是自衛所必需,且在其所認知的情況下屬合理回應,則不構成犯罪。
維州常見襲擊類罪名
同一事件可能被控多項罪名,警方往往按“傷害程度 + 主觀意圖”疊加起訴。理解每項罪名的構成要件,是制定辯護策略的第一步。
- 普通襲擊:無須造成傷害,推搡、掌摑甚至令人恐懼即將受到武力的行為都可能構成。
- 致傷(injury):包括身體傷害或對健康的損害,如淤傷、割傷、疼痛等。
- 嚴重傷害(serious injury):一般指危及生命或造成重大、長期損害的傷害。
- 故意與輕率:“故意”指有意造成傷害;“輕率”指預見到很可能造成傷害仍然繼續行事。兩者的最高刑罰差距很大。
自衛及其他辯護理由
根據《刑事罪行法》第 322K 條,如果您相信自己的行為是保護自己或他人所必需,並且在您當時所認知的情況下屬於合理回應,則不構成犯罪。一旦有證據顯示可能存在自衛,通常由檢控方負責證明並非自衛。其他常見的辯護方向包括:身份認定錯誤、證據不足、證人陳述前後矛盾、傷害並非由被告造成,或閉路電視(CCTV)及手機錄像與指控不符。例如:酒吧外發生衝突,監控顯示對方先出拳,律師可據此論證自衛或爭取檢控方撤回較重罪名。
家庭暴力背景下的襲擊
在家庭關係中發生的襲擊,警方通常會同時採取家庭暴力措施,例如發出家庭暴力安全通知(family violence safety notice)或申請家庭暴力干預令(family violence intervention order),限制您回家或聯繫家人。違反這些命令本身就是獨立的刑事罪行。另一方面,第 322M 條規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即使所面對的傷害並非迫在眉睫,或回應的力度超過對方施加的力度,自衛仍可能成立。家暴案件往往同時牽涉刑事、干預令及家事法問題,需要統籌處理。
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
普通襲擊及大部分致傷案件在地方法院處理;較嚴重的致傷及嚴重傷害案件屬可公訴罪(indictable offence),可能移交郡法院由陪審團審理。部分可公訴罪可以在被告同意下由地方法院以簡易程序審理(summary jurisdiction),而地方法院對單一罪行的監禁上限較低,這往往是辯護策略的重要考慮。
對留學生及簽證持有人的影響
暴力罪行的定罪可能影響《移民法》第 501 條品格測試的評估;被判處合計 12 個月或以上監禁可構成“重大犯罪記錄”。即使不判監禁,涉及暴力或家暴的記錄也可能在日後申請簽證或入籍時被審查。爭取不記錄定罪(without conviction)、減少罪名或降低刑期,對簽證持有人尤其重要。
常見問題
被控襲擊會坐牢嗎?
不一定。普通襲擊最高刑罰為 3 個月監禁,致傷類罪名的最高刑罰則高得多。法院會綜合考慮傷害程度、案情、是否認罪、前科及個人情況,許多初犯案件以罰款、行為保證或社區矯正令處理,但無法事先保證結果。
對方先動手,我還手算自衛嗎?
可能算。關鍵在於您是否相信還手是自衛所必需,以及在您當時所認知的情況下,回應是否合理。回應明顯過度時,自衛可能不成立。
警方要我接受錄音問話,我應該怎麼辦?
您有權保持沉默,並有權在問話前聯繫律師。建議先向律師諮詢,再決定是否回答問題。
襲擊罪可以不留案底嗎?
在合適的案件中,法院可以在不記錄定罪的情況下處理,或通過分流計劃(diversion)結案。是否適合取決於罪名、案情及個人背景。
被控襲擊會影響我的學生簽證嗎?
可能會。暴力罪行的定罪及刑期可能影響品格測試評估。請在出庭前同時考慮刑事與簽證後果。
如您或家人正面對襲擊罪指控,越早尋求法律意見,可選擇的空間通常越大。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聯繫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到墨爾本市中心 Queen Street 262 號 2 樓辦公室面談,也可安排視頻諮詢,提供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服務。本文僅為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意見。
本頁審閱:Justin Chua 律師(Chua Tan Associates)|最後更新:2026年10月
常見問題
什麼是襲擊?
襲擊是指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對另一個人使用力量,或一個人故意或魯莽地使另一個人擔心被襲擊,在這兩種情況下,都發生了襲擊。
根據上述定義,例如,如果一個人打另一個人的臉,他們將被認定為犯有襲擊罪。如果同一個人假裝打另一個人的臉並使那個人害怕,他們也將被認為犯有襲擊罪。
為什麼我會被指控不同類型的襲擊?
這可能令人困惑。襲擊可以有很多不同的形式。僅在維多利亞,就有四種主要的不同且獨特的指控包含了“襲擊”這個詞。在1958年的《刑事法》第31節中有“襲擊”,在1966年的《簡要罪行法》第23節中有“普通襲擊”(也稱為非法襲擊),在《簡要罪行法》1966年第24節中有“加重襲擊”,還有“普通法襲擊”(除提及在《刑事法》第320節的處罰外,未另行立法)。
應該注意的是,儘管警察可能會提出多項指控,但通常會有多項指控被撤銷,確定哪些指控可以被撤銷,您可以向我們的律師諮詢。
如何避免犯罪記錄?
尋求Diversion可以防止留下犯罪記錄。選擇Diversion意味著關於該犯罪記錄不會有任何公開可訪問的結果。雖然這確實意味認罪,但是不會留下犯罪記錄。您可以與我們經驗豐富的刑事律師進行諮詢瞭解Diversion是否適用。
如何在法庭上避免定罪?
被判無罪並不意味著您不會被記錄有犯罪記錄。如果您的目標是瞭解如何在法庭上避免定罪,請繼續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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