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辦人掌舵的時候,家族信託往往運作順暢。父親是指定人(appointor),他和太太是受託人公司的董事,決定在飯桌上就定了。問題通常出現在他去世或失去心智能力之後:這個角色交給兩個合不來的兄弟姐妹,或者某個子女覺得受託人偏袒家族的另一房。
對許多華人和亞裔家庭來說,情況還會更復雜:指定人或某位董事住在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或中國大陸,或者信託契約是幾十年前起草的,此後再也沒有人讀過。本文概括說明,在澳洲,當家人意見不合時,如何更換受託人或指定人,以及需要考慮的費用和風險。
先理清控制鏈
在問“誰可以被撤換”之前,先理清誰控制什麼:
- 指定人(有時稱為 principal 或 guardian)通常根據信託契約有權撤換和委任受託人。
- 受託人通常是一家公司,持有資產並作出決定。
- 受託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章程和《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委任和罷免董事。
- 董事負責受託人的日常決定。
更換受託人和更換其董事是兩個不同的步驟,由不同的人去做。真正的控制權通常在於指定人或受託人公司的股東。
信託契約中的權力
大多數家族信託契約都賦予指定人以書面契據或通知撤換受託人並委任新受託人的權力。契約也可能規定:
- 指定人去世或失去能力時由誰接任,例如其法定遺產代理人或指名的繼任人;
- 共同指定人須一致同意還是以多數決行事;以及
- 指定人可否在遺囑中指定繼任人。
在維州,《1958年受託人法》(Trustee Act 1958)第41條也提供後備權力:在受託人去世、希望退任、拒絕或不適合行事、或無行為能力等特定情況下,可以委任新受託人,該權力首先由信託文件指名的人行使。其他州也有類似條文。
指定人的權力應為信託的目的而行使,而不是用來懲罰兄弟姐妹。在糾紛中未經諮詢就行使這項權力,可能引發關於更換是否有效的訴訟。
法院何時可以撤換或委任受託人
如果信託契約沒有可行的答案,法院可以介入。在維州,《1958年受託人法》第48條允許法院在適宜、且沒有法院協助就難以或無法做到時,委任新受託人,以取代現有受託人或增加受託人。其他各州和領地都有類似的法定權力,最高法院亦有監督信託(包括撤換受託人)的固有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
法院考慮什麼
澳洲的主要判例是高等法院的 Miller v Cameron (1936) 54 CLR 572。概括來說,法院撤換受託人的管轄權,是著眼於受益人的利益、信託財產的安全以及信託的妥善執行而行使的。核心問題是:受託人繼續任職是否與受益人的福祉相違背。
這項管轄權是保護性的,而非懲罰性的。不一定要有不當行為或違反信託,但撤換必須有充分理由,法院也會重視財產授予人當初對受託人的選擇。相關因素可包括:
- 沒有交代賬目或備存妥善記錄;
- 沒有對受益人作真實認真的考慮,例如維州上訴法院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以獨立受託人取代了家族受託人;
- 受託人與受益人之間敵意嚴重到無法妥善管理信託;以及
- 受託人破產、喪失能力,或(如為公司)已被註銷。
單純的摩擦通常不足夠。
共同受託人和董事陷入僵局
根據普通法,私人信託的共同受託人除非契約另有規定,一般必須一致行事。如果兩兄妹是共同受託人,或者是受託人公司僅有的兩位董事,而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信託就可能陷入癱瘓:無法在6月30日前作出分配決議,物業無法出售,銀行賬戶也可能被凍結。
可行的方法包括:行使指定人的權力;通過股東更換董事;向法院申請指示;嚴重時請求法院委任獨立受託人。
先調解,再考慮訴訟
關於家族信託的法院訴訟是公開的、耗時且昂貴,往往還會使兄弟姐妹的立場更加僵化。許多糾紛更適合通過調解解決,家人可以協商法院無法命令的安排:增設獨立董事、修改決策程序、買斷某一房的預期份額,或者制定拆分信託資產的方案。
最好的規劃時機是在糾紛發生之前。一份起草完善的信託契約或家族憲章,可以預先設定步驟:先開家庭會議,再請協調人,然後調解,再到專家裁定,最後才是訴訟。
更換受託人的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
更換受託人通常意味著要把信託資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給新受託人。概括而言:
- 印花稅。在維州,純粹因更換受託人而轉讓應稅財產,可依據《2000年印花稅法》(Duties Act 2000)第33(3)條獲得豁免,但須符合條件,包括實益所有權不變,且轉讓不屬於更大計劃的一部分。其他州的寬免條件不同,有時更嚴格;例如在新州,能否享有優惠稅額取決於信託契約有關受託人能否成為受益人的條款。轉讓任何土地之前都應先核實。
- 資本利得稅。按照契約更換受託人一般不會觸發資本利得稅,因為稅法將受託人視為一個持續的實體。按照契約更換指定人一般也不會。風險在於,如果改動過於根本,以致信託被視為終止併產生新信託(resettlement),就可能觸發資本利得稅和印花稅。
更換前應先取得稅務和印花稅意見。
實用步驟
- 取得原始信託契約、所有修訂,以及受託人公司的章程和登記冊。
- 確認現任指定人、任何繼任人、董事和股東。
- 核實契約對撤換或委任受託人有什麼要求,以及需要誰的同意。
- 儘早提出調解。
- 轉讓任何資產前,先取得印花稅和稅務意見。
- 如協商不成,就向法院申請尋求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如何撤換家族信託的受託人?
通常由指定人根據信託契約,以書面契據或通知撤換並委任新受託人。如果契約不允許,或指定人不願行動,受益人或共同受託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請;當受益人的福祉需要時,法院可以撤換受託人。
受益人可以撤換受託人嗎?
除非信託契約賦予權力,受益人一般沒有直接撤換受託人的權力。但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換受託人,法院會考慮受託人繼續任職是否違背受益人的福祉。
家族信託的指定人可以更換嗎?
可以,前提是信託契約允許,例如通過提名、契約修訂或契約中的繼任條款。如果契約沒有規定或各方意見不合,更換指定人可能會很困難,甚至需要法院介入。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會理清家族信託的控制鏈,從指定人到受託人公司,再到股東和董事,並就如何有效更換受託人或指定人提供意見。我們擬備委任契據和契約修訂,代理向最高法院申請撤換受託人或尋求指示,並協助家庭在信託契約中加入繼任和糾紛解決步驟。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調解執業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認證家族企業顧問(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並受過會計專業訓練,能幫助兄弟姐妹在走上法庭之前達成協議。我們與家庭的會計師及海外當地律師合作,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服務;在作出任何更換之前,我們建議由合資格的稅務顧問與律師共同就印花稅和稅務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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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