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審閱:2026年10月28日
簡要回答
如果任何一方配偶是澳大利亞公民、住所(domicile)在澳大利亞,或已在澳大利亞通常居住滿12個月,通常就可以在澳大利亞離婚。如果任何一方配偶的住所在新加坡,或已在新加坡慣常居住滿三年,則可以在新加坡離婚。兩國都可選擇時,選擇不同國家可能改變財產分割的方式,因此請在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前先尋求法律意見。新加坡和澳大利亞都是《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國,定期扶養令也可以在兩國之間執行。
澳大利亞與新加坡往來密切。許多新加坡家庭在墨爾本或珀斯置業,也有許多澳大利亞人持就業準證(Employment Pass)在新加坡生活和工作,同時在澳大利亞保留住房。這類夫妻分居時,兩國法院都可能具有管轄權,而兩國分割資產的方式各不相同。
可以在哪裡提出申請?
澳大利亞
至少一方配偶必須:
- 是澳大利亞公民;
- 住所在澳大利亞,即視澳大利亞為家,並打算無限期在此生活;或
- 在提出申請前已在澳大利亞通常居住滿12個月。
因此,在新加坡工作的澳大利亞公民通常可以在澳大利亞離婚。雙方必須已分居12個月,且沒有複合的合理可能;分居可以發生在同一屋簷下。結婚未滿兩年的夫妻需要提交婚姻輔導證明或作出說明。
新加坡
民事離婚受《婦女憲章》(Women’s Charter)管轄。任何一方配偶的住所必須在新加坡,或在提出申請前連續三年慣常居住在新加坡。持就業準證者如果因長期在海外而中斷居住,可能較難證明符合三年的要求。
新加坡一般不允許在結婚三年內提出離婚,除非存在特殊困難。自2024年7月1日起,夫妻可以基於雙方協議離婚,也可以基於不合理行為、分居等傳統理由離婚。穆斯林婚姻由伊斯蘭教法庭(Syariah Court)處理。
如有未滿21歲的子女,申請人必須在提出申請前完成”強制性共同養育課程”(Mandatory Co-Parenting Programme),法院通常也會指示雙方參加調解和輔導。
澳大利亞還是新加坡:由哪個法院審理?
兩國都有管轄權時,雙方可能各自傾向不同的法院。只有在澳大利亞明顯是不適當的訴訟地時,澳大利亞法院才會中止本國案件,這一門檻很高。2021年,澳大利亞家事法院合議庭(Full Court)在一宗涉及澳大利亞與新加坡的案件(Obannon & Scarffe)中適用了這一標準,撤銷了一項禁止妻子繼續進行新加坡訴訟的命令。兩國法律的差異,可以是一方傾向某一訴訟地的正當理由。
通常需要考慮的因素:
- 子女在哪裡居住和上學;
- 主要資產在哪裡,以及哪個法院的判令能夠實際執行;
- 兩國各自如何對待婚前取得的資產、贈與和繼承所得;
- 婚姻是單收入還是雙收入家庭;
- 對雙方而言的費用、時間安排和可行性。
如果兩國都已開始訴訟,可能會出現由哪一宗案件繼續進行的爭議。及早向兩國律師尋求意見,通常可以節省費用。
向身在新加坡的配偶送達文件
新加坡於2023年12月加入《海牙送達公約》,因此澳大利亞法院文件現在可以通過公約程序在新加坡送達。文件必須在開庭前至少42天送達。
財產分割:澳大利亞與新加坡的做法
在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法院會考慮雙方在任何國家的所有財產和債務。雙方都必須全面披露各自的財務狀況,包括:
- 在新加坡的組屋(HDB)和私人房產;
- 中央公積金(CPF)結餘——它不是澳大利亞的養老金(superannuation);
- 在新加坡的股份、銀行賬戶和投資;
- 在公司和家族企業中的權益。
自2025年6月10日起,《家事法》直接規定了財產分割的框架。法院會考慮雙方各自的經濟貢獻和非經濟貢獻、當前及未來的情況(包括子女照顧、謀生能力和住房需求),以及分割結果是否公正合理。
澳大利亞法院本身不會轉移新加坡財產的產權,而是命令一方轉讓、出售或付款,或調整澳大利亞資產的分配以反映海外資產的價值。中央公積金(CPF)不能依據澳大利亞的養老金分割法律進行分割,但其價值會計入整體結果。
在新加坡
新加坡法院以公正合理的方式分割婚姻資產。在雙收入婚姻中,法院通常採用結構化方法:評估每一方的直接經濟貢獻和間接貢獻,取兩項比例的平均值,再作調整。在單收入婚姻中,操持家務一方所得的份額往往隨婚姻時間的增長而增加。
新加坡法院會把海外財產(包括澳大利亞財產)計入資產池。由於難以直接轉移澳大利亞土地,法院通常改為就新加坡資產作出命令,以平衡分割結果。中央公積金局(CPF Board)會執行轉移中央公積金儲蓄的命令。
在澳大利亞離婚,資產在新加坡
在海外(包括澳大利亞)離婚的一方,如果新加坡承認該離婚,且申請人的住所在新加坡或已在新加坡慣常居住滿一年,可以向新加坡法院申請分割資產。這需要法院許可,但門檻不高。同樣,在新加坡離婚後,如果澳大利亞具有管轄權且申請在期限內提出,澳大利亞法院也可以審理財產案件。因此,無論在哪一國離婚,之後都既有機會,也有風險。
子女
在澳大利亞,子女撫養安排以子女的最大利益為依歸。自2024年5月起,法律不再推定父母平等共同承擔父母責任。新加坡同樣以子女福祉為首要考慮。
在新加坡與澳大利亞之間遷居
父母一方如希望將子女從澳大利亞遷往新加坡,或從新加坡遷往澳大利亞,須取得另一方同意或法院命令。就業準證到期時,遷居問題十分常見,因為一方能否留在新加坡,可能取決於另一方的工作或婚姻關係。
不當帶走或扣留子女
新加坡和澳大利亞都是《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國。如果子女被不當地從澳大利亞帶往新加坡,或在度假後被扣留在新加坡,留守的一方可以通過設在澳大利亞聯邦司法部(Attorney-General’s Department)的澳大利亞中央機關申請送回子女。反方向同樣適用這一程序。
公約案件進展迅速,重點在於將子女送回其慣常居住國,而不是決定子女應與父母哪一方生活。抗辯理由範圍很窄。申請應儘快提出,儘可能在一年內提出。
如果您擔心子女即將被帶往海外,澳大利亞法院可以命令將子女列入家事法觀察名單(Family Law Watchlist)、要求交出護照,並限制出行。
子女撫養費與扶養費
新加坡是子女撫養費方面的互惠管轄區,因此當父母一方居住在新加坡時,澳大利亞服務局(Services Australia)可以評估和收取子女撫養費。
新加坡還根據其《扶養令(互惠執行)法》(Maintenance Ord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Act)執行澳大利亞的扶養令,該法自2014年起適用於澳大利亞。一次性支付的命令不在適用範圍之內,因此在澳大利亞判定的一次性配偶扶養費或財產款項,可能需要另行提起訴訟才能在新加坡執行。
婚前協議與財務協議
澳大利亞的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BFA)如果符合嚴格要求(包括雙方各自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可以保護在澳大利亞的資產。新加坡法院必須考慮婚前協議,但不受其約束,對其認為不公平的條款可能給予較少的權重。
對於在兩國都有資產的夫妻,針對兩套法律制度協調起草的協議通常是最穩妥的做法。僅依據一國法律訂立的協議,在另一國可能只獲得有限的權重。
在新加坡生活期間分居的澳大利亞人
隨家人派駐新加坡的澳大利亞人常問:
- 在海外生活期間是否仍可在澳大利亞離婚(通常可以);
- 澳大利亞法院如何看待新加坡的薪酬待遇、獎金和住房津貼;
- 澳大利亞的家庭住房(派駐期間常已出租)如何處理;
- 派駐結束後子女能否回到澳大利亞;
- 如何跨時區處理訴訟。
如今,網上調解和視訊開庭使人在新加坡也能切實地解決澳大利亞的財產分割問題。
通過協議解決
兩國都大力鼓勵和解。在澳大利亞,提起子女撫養訴訟前一般須先進行家事糾紛解決(FDR)。達成的協議可以製作成澳大利亞同意令(consent orders),並在需要時在新加坡作出相應安排,以滿足兩國的要求。
常見問題
我是澳大利亞人,住在新加坡。可以在澳大利亞離婚嗎? 通常可以,因為僅憑澳大利亞公民身份即足以確立離婚管轄權。但您仍須符合分居的要求。
澳大利亞法院能分割我配偶的組屋(HDB)或中央公積金(CPF)嗎? 法院會把它們的價值計入財產池,並可以針對雙方本人作出命令。要落實這些命令,可能仍需在新加坡辦理相關手續。
我的配偶已先在新加坡提出申請。現在在澳大利亞申請是否太遲? 不一定。澳大利亞法院仍可能審理案件,但新加坡案件的存在是相關因素。請儘快尋求法律意見。
我的前配偶可以把孩子帶去新加坡嗎? 未經您的同意或法院命令,不可以。如果子女被不當帶走或扣留,可以依據海牙公約申請送回。
新加坡會執行澳大利亞的子女撫養費評估嗎? 新加坡是互惠管轄區,因此澳大利亞服務局可以處理涉及新加坡的子女撫養費案件。
在澳大利亞申請財產令的期限是多久? 一般為離婚生效後12個月內,或事實伴侶關係結束後兩年內。
我們如何提供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Chua Tan Associates)為新加坡家庭以及在新加坡生活的澳大利亞人處理分居、財產、子女和協議等事務。本所主理律師蔡智勳律師曾在新加坡工作,瞭解當地家庭如何持有財產並在兩國之間作出規劃。在需要同步於新加坡辦理手續時,我們與新加坡律師合作。
蔡智勳律師是國家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糾紛解決執業者(FDRP)及家事法仲裁員,以英語和普通話主持調解,可在線或在墨爾本進行。我們可以協助:
- 選擇合適的國家和時機;
- 涉及新加坡資產的離婚和財產分割;
- 海牙公約送回申請及緊急出行限制命令;
- 在新加坡與澳大利亞之間的遷居;
- 為在兩國都有資產的夫妻訂立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
初次諮詢為付費的30分鐘諮詢,可通過視訊或在墨爾本面談進行。歡迎聯繫我們預約。
本文僅提供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有關新加坡法律的內容僅為概述;如需在新加坡辦理相關手續,可能需要新加坡律師的意見。
官方資料來源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跨國離婚與分居指南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及其專業顧問處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務,並與海外律師協作。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