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服務的許多家庭,子女或孫輩分別生活在新加坡、香港、上海、倫敦等地。父母立遺囑時,自然希望每個孩子都能受益。但越來越多的律師或會計師會建議:遺囑或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中應加入”外國受益人排除條款”(foreign beneficiary exclusion clause),也就是明確規定任何外國人士都不能成為受益人。
這聽起來有些不近人情,對某些家庭來說,甚至會把遺囑原本最想照顧的人排除在外。本文說明這類條款為何存在、它能避免哪些稅負,海外受益人繼承澳洲住宅時外國投資規定如何處理,以及家人分居多國時應如何權衡。
為什麼全權信託會被視為”外國”信託
遺囑信託是根據遺囑設立的信託,大多數屬於全權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即由受託人每年決定把收入或資本分配給哪些家庭成員。由於任何一位受益人理論上都可能獲得全部信託財產,州稅務局會審查所有”潛在受益人”,而不僅僅是實際獲得分配的人。
只要有一位潛在受益人屬於外國人士(foreign person),整個信託就可能在州稅層面被視為外國信託。”外國人士”的定義很寬:不常居住在澳洲的澳洲公民、長期在海外生活的永久居民、由海外控制的公司,都可能包括在內。一個到新加坡工作的女兒,或在英國讀書的孫子,都可能在無意之中讓整個信託變成”外國信託”。
新南威爾士州:附加購房印花稅與附加土地稅
新州對外國人士購買住宅用地徵收附加購房印花稅(surcharge purchaser duty),並對外國人士持有的住宅用地每年徵收附加土地稅(surcharge land tax),兩者都在一般印花稅和土地稅之外另行徵收。
全權信託若要在新州避免這些附加稅,信託條款必須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滿足兩項要求:
- 無外國受益人:任何潛在受益人都不得是外國人士;
- 不可修改:信託條款不得被修改,使外國人士日後能夠成為受益人。
對於遺囑信託,新州設有過渡安排。遺囑或遺囑附錄(codicil)在2020年12月31日或之前簽署的,只要逝者本人不是外國人士,信託一般不會僅因外國人士可能受益而被視為外國信託。遺囑或附錄在2021年1月1日或之後簽署的,遺囑信託若購入新州住宅用地,除非信託條款同時滿足上述兩項要求,否則可能需要繳納附加稅。新州稅務局亦指出,如果具名受益人仍有權更改信託,單純一條”不得分配給外國人士”的條款可能不足夠,因此條款措辭十分關鍵。
維多利亞州: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與缺席業主附加稅
維州也有類似的兩項稅:購買住宅物業時的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以及針對缺席人士和缺席信託所持土地的缺席業主附加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後者屬於額外的土地稅。
維州稅務局(State Revenue Office)在印花稅方面,會把外國人士可以受益的全權信託視為外國信託;在土地稅方面,若受益人中有缺席人士(absentee person),全權信託也可能被認定為缺席信託。維州對排除條款的措辭和生效時間的要求與新州不同,而且會按具體信託的條款來判斷。缺席業主附加稅按年評估,因此只要缺席受益人仍有資格受益,持有維州土地的信託就可能每年都受影響。
海外受益人繼承住宅時的外國投資規定
州稅只是其中一面。由聯邦財政部和澳洲稅務局(ATO)執行的外國投資審查制度(FIRB)同樣適用於繼承。
- 根據遺囑繼承: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據遺囑取得澳洲土地權益不再自動豁免。外國人士從遺產中獲得住宅用地,一般需要取得外國投資批准,通常應在遺產管理結束、物業過戶給其本人之前辦理。批准可能附帶條件,例如須在一定期限內出售既有住宅(established dwelling)。
- 無遺囑繼承:沒有有效遺囑時,財產依法定繼承規則(intestacy)轉移。一般認為這屬於”依法律規定轉移”(devolution by operation of law)的豁免範圍,因此有遺囑和無遺囑兩種情況的處理可能不同。
- 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遺囑執行人以該身份持有財產,並不取得實益權益,一般不需要申請批准。
此外,政府已禁止外國人士購買既有住宅(少數例外除外)。禁令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最初宣佈為期兩年,現已延長至2029年6月30日(截至2026年10月)。禁令針對的是購買行為,官方指引並未專門說明繼承的情況。因此,將獲得既有住宅的海外受益人應先尋求法律意見,並在需要時於過戶之前向外國投資監管機構申請,而不應假設一定獲批。
子女在海外時的取捨
排除條款並非一定適合。它解決了一個問題,同時也帶來另一個問題。
- 好處:信託可避免附加印花稅和附加土地稅——如果家庭住宅長期持有,這筆稅款可能相當可觀,信託管理也更簡單。
- 代價:住在海外的子女或孫輩將無法從該信託受益,即使日後回到澳洲也一樣,除非條款設計成在其符合資格後可以重新納入。如果條款不可撤銷,日後也很難更改。
跨國家庭常見的做法包括:
- 把澳洲住宅留給住在澳洲的受益人,再以現金、其他資產或海外物業平衡海外子女的份額;
- 設立兩個遺囑信託:一個含排除條款,專門持有澳洲住宅用地;另一個不含排除條款,持有其他資產;
- 授權遺囑執行人在逝者去世時,根據家人當時的居住地決定是否設立排除外國人士的信託;
- 在海外子女居住的國家另立一份遺囑,讓每位家人獲得與其居住地相適應的資產。
實用清單
- 列出每位子女和孫輩的居住地、國籍及簽證身份。
- 確認哪些資產屬於澳洲住宅用地,以及位於哪個州。
- 查看現有遺囑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簽署,是否設立了全權信託。
- 決定哪些資產留給住在澳洲的家人,哪些留給海外家人。
- 考慮海外受益人是否需要外國投資批准,以及出售是否比過戶更實際。
- 家人移居海外或迴流澳洲時,及時檢討遺囑。
常見問題
什麼是外國受益人排除條款?
這是遺囑或信託中的一項條款,規定任何外國人士都不能成為受益人,並禁止日後修改信託以納入外國人士。其目的是避免信託在州附加印花稅和土地稅方面被視為外國信託。
遺產會被徵收外國受益人附加土地稅嗎?
遺產管理期間由遺囑執行人持有的財產,與長期存續的遺囑信託所持財產的處理方式不同,各州規定也不一樣。一旦物業進入有潛在外國受益人的全權遺囑信託,就可能每年被徵收附加土地稅。建議在遺產結案之前尋求意見。
住在海外的子女還能繼承我在澳洲的房子嗎?
可以。但如果子女屬於外國人士,根據遺囑接受物業時一般需要外國投資批准,並可能附帶條件。許多家庭認為出售物業,或調整各人份額讓海外子女獲得其他資產,會更簡單。
每份遺囑都應加入外國受益人排除條款嗎?
不一定。這取決於信託是否會持有澳洲住宅用地,以及家人是否住在海外或可能移居海外。對某些家庭來說,排除一個孩子的代價遠大於節省的稅款。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我們為家人分佈在澳洲和亞洲各地的家庭起草遺囑和遺囑信託,也會審查現有遺囑,看家庭住宅是否可能面臨附加印花稅、附加土地稅或外國投資審批條件。如需在海外另立遺囑,我們可與當地律師合作;本所的公證人可以製作供海外使用的文件。我們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講解各種方案,讓每位家人都清楚瞭解所作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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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