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十年來,全權家族信託(discretionary family trust)一直是在澳洲擁有生意、投資物業或股票組合的華人和亞裔家庭最常用的結構。它可以每年靈活分配收入,提供一定程度的資產保護,並有助於把財富跨代集中保存。
政府現在建議從2028年7月1日起對全權信託徵收30%最低稅。許多家庭聽到顧問說“要在2028年前重組”。在採取任何行動之前,重要的是弄清楚實際提出的內容是什麼、哪些還不是法律,以及重組在稅務以外會帶來什麼代價。本文概括說明該提案,並不推薦任何特定方案。
提案內容
2026年10月14日,政府向國會提交了《2026年財政法律修正(稅務改革第3號)法案》(Treasury Laws Amendment (Tax Reform No. 3) Bill 2026)及相關稅率法案。截至2026年10月,這些法案尚未成為法律。它們需要兩院通過,內容可能修改;評論者也指出,政府需要參議院獨立議員和小黨的支持。
大致來說,法案建議從2028年7月1日起:
- 全權信託的受託人就信託應稅收入繳納30%最低稅;如該收入原本的稅負較低,則補足差額;
- 個人受益人可就受託人已繳稅款獲得不可退還的稅務抵免(non-refundable offset),所以只有當受益人本身稅率高於30%時,才需要多繳;
- 公司受益人不能獲得抵免,因此分配給“收款公司”(bucket company)的成本會更高;以及
- 信託收到的股息所附的稅務抵免(franking credits)用於抵銷受託人的最低稅,而不再傳遞給受益人。
這與已經成為法律的資本利得稅改革是分開的。後者從2027年7月1日起,對該日之後累積的資本利得,以通脹指數化加30%最低稅取代50%折扣。
哪些信託被排除
根據政府的二讀演講,提案不適用於以下信託或收入:
- 固定信託、慈善信託、特殊殘障信託和養老基金;
- 遺產(deceased estates),以及為真正遺囑目的設立的全權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s),但設有條件,包括限制日後加入的財產;2028年7月1日起設立的遺囑信託,只能以個人和免稅實體為受益對象;
- 初級生產收入,以及與弱勢未成年人相關的某些收入;以及
- 分配給註冊慈善機構和可扣稅捐贈接受者(DGR)的款項,以及在上限內分配給其他免稅實體的款項。
大多數普通家族信託都會落入提案範圍。
正在討論的方案
每種方案各有利弊,沒有一種適合所有家庭。
一、現有信託的擬議選擇機制
法案建議設立一種選擇機制:現有全權信託如承諾按固定比例把收入和資本分配給預先指定的受益人,就可以不適用最低稅。根據已公佈的細節,該選擇只適用於2028年7月1日已存在的信託,須在2028-29年度一次性作出,日後只能在有限情況下(例如受益人去世或關係破裂)調整比例。偏離指定比例會令選擇失效,並可能導致當年按最高稅率納稅。政府表示,該選擇不需要重組,預計也不會引發州印花稅。
實際上,這一選擇以放棄信託的靈活性為代價,並把子女之間的份額固定下來,而這些份額二十年後未必仍適合這個家庭。
二、轉為公司
有些家庭考慮把生意或投資資產從信託轉入公司。公司按公司稅率納稅,可以保留利潤。但公司在資本利得上不能享受折扣或指數化,利潤分給股東時還要再納稅,借給家人的款項也適用7A分部(Division 7A)。
三、轉為固定信託
固定信託(例如每位家庭成員份額確定的單位信託)不在擬議最低稅範圍內。但固定權益意味著靈活性降低,而且單位屬於持有人的財產,可能面對債權人、破產或家庭法財產分割的風險。
四、重組展期優惠期
法案建議從2027年7月1日起提供為期三年的展期優惠(rollover relief),協助信託重組為公司或固定信託等其他實體,而不會即時產生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根據已公佈的細節,該優惠一般只是遞延而非免除稅款;條件嚴格,包括相關家庭成員須保持連續,以及相關資產須“全部或全不”轉移;並且須作出一次性選擇。它不涵蓋商品及服務稅(GST)或州印花稅,而在某些情況下,土地轉讓的印花稅可能是最大的一筆費用。
五、維持現狀
如果受益人本身已適用高稅率,最低稅的影響可能不大,保留現有結構也是一種選擇。
家庭常忽略的非稅務後果
全權信託不只是稅務結構。放棄這種結構,會改變家族財富由誰擁有、由誰控制。
- 資產保護。全權信託的受益人一般並不擁有信託資產。公司股份或固定信託單位由個人擁有,如果家庭成員被起訴、破產或分居,可能面臨風險。
- 傳承與控制。在全權信託中,控制權通過指定人(appointor)和受託公司傳遞;在公司或固定信託中,控制權隨股份或單位按遺囑傳遞。家人的遺囑、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協議或單位持有人協議必須一起更新。
- 海外家庭成員。為住在海外的子女固定權益,可能引發外國人士附加費和預提稅問題。
- 信託契約。有些契約未必允許作出選擇或重組所需的步驟。契約、指定人條款和修改權力都應及早檢視,並且要在歸屬日(vesting date)之前完成。
法案審議期間的實用步驟
- 不要僅憑提案就進行重組。除非顧問指出明確的理由,否則應等法律確定。
- 收集信託契約、所有修訂、指定人條款和受託公司的記錄。
- 請會計師按現有分配方式測算最低稅的影響。
- 比較選擇機制、公司、固定信託和維持現狀等方案,包括印花稅和其他費用。
- 留意關鍵日期:擬議展期優惠從2027年7月1日開始,最低稅和選擇機制擬從2028年7月1日開始。
常見問題
全權信託30%最低稅已經是法律了嗎?
還不是。截至2026年10月,相關法案已於2026年10月14日提交國會,尚未通過,成為法律前內容可能修改。擬議生效日期為2028年7月1日。
遺囑信託會受30%最低稅影響嗎?
按提案,真正的遺囑信託和遺產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被排除。2028年7月1日起設立的遺囑信託須只以個人和免稅實體為受益對象,日後加入的無關財產所產生的收入可能要納稅。
我應該在2027年重組家族信託嗎?
這取決於家庭情況,以及法案是否按現有形式通過。展期優惠擬從2027年7月1日起提供三年,所以有時間規劃。重組可能影響資產保護、印花稅和傳承,行動前請先尋求意見。
不重組也能避免最低稅嗎?
法案建議設立選擇機制:現有信託如從2028年7月1日起承諾按固定比例分配給指定受益人,就可不適用最低稅。但這會放棄信託的大部分靈活性。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如何協助
無論家庭選擇哪條路,信託契約、指定人、受託公司、任何新設的公司或單位信託,以及家人的遺囑都必須相互配合。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可以審閱信託契約和控制鏈,起草契約修訂、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協議或單位持有人協議,並更新遺囑和授權書,使結構繼續反映家庭希望的財富傳承方式。蔡智勳律師受過會計專業訓練,是認證家族企業顧問及國家認證調解員。我們與家族的會計師合作,也可與海外的家庭成員溝通,可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諮詢。由於提案尚未成為法律,而且每個家庭情況不同,我們建議在合格稅務顧問與律師共同提供意見後再作任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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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