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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海外,繼承澳大利亞房產:稅務、印花稅、土地稅與FIRB要點

  • 10 月 4, 2026

Home » 澳洲法律解讀 » 遺囑 » 身在海外,繼承澳大利亞房產:稅務、印花稅、土地稅與FIRB要點

澳大利亞沒有遺產稅,但海外受益人繼承房產後,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15%預扣、維州附加土地稅和FIRB審批都可能涉及。瞭解關鍵要點。

例如:林女士住在新加坡,父親生前一直住在墨爾本東區的一棟獨立屋。父親去世後,遺囑把房子留給她和住在臺灣的弟弟。姐弟倆最先問的是:“要交遺產稅嗎?”接著又問:“房子留著出租,還是賣掉?”這兩個問題的答案,涉及聯邦稅法、維州州稅和外國投資審批,而且彼此牽連。

需要說明的是,本所提供的是法律意見,不提供稅務意見。下文涉及稅務的內容只是幫助您瞭解問題所在;具體計算和申報,應由熟悉跨境事務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處理。

澳大利亞沒有遺產稅,但賣房時可能有資本利得稅

澳大利亞目前沒有遺產稅或繼承稅,受益人繼承房產本身不需要繳稅。一般而言,死亡本身產生的資本利得或損失也不計稅。但日後出售繼承的房產時,可能產生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CGT)。

對澳大利亞稅務居民而言,如果房子是死者去世前的主要住所(main residence)且未用於出租等產生收入,在死者去世後兩年內完成交割出售,一般可以全額免稅。但海外受益人要特別注意:澳大利亞稅務局(ATO)指出,外國稅務居民自2020年6月30日之後出售房產,除非符合“人生重大事件測試”(life events test),否則不能享受主要住所豁免;這一限制也可能影響繼承來的住宅。此外,外國居民對於2012年5月8日之後的外國居民持有期間,一般也不能享受50%的資本利得折扣。

換言之,同一套房子,由在澳居住的子女繼承並出售,與由海外子女繼承並出售,稅負可能差別很大。這正是立遺囑時就應請稅務顧問一起評估的原因。

第128分部與CGT事件K3:何時適用?

《1997年所得稅評估法》第128分部(Division 128)中有一條容易被忽略的規則:如果澳大利亞稅務居民去世,某項資產傳給外國居民受益人,可能發生CGT事件K3,即視同死者在去世前一刻按市值出售該資產,相關稅款由遺產承擔。

不過,K3不適用於“澳大利亞應稅財產”(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而澳大利亞的土地和房產屬於這一類。因此,澳洲房產留給海外子女,一般不會觸發K3;但澳大利亞上市公司股票等資產留給海外受益人,則可能觸發,從而減少其他受益人可分得的遺產。這類分配安排應在遺囑中事先規劃。

出售時的15%外國居民資本利得預扣

自2025年1月1日起,凡在該日或之後簽訂的合同,外國居民資本利得預扣(Foreign Resident Capital Gains Withholding)稅率由12.5%提高到15%,並取消了原來75萬澳元的價格門檻。也就是說,無論房價高低,賣方如未向買方提供ATO簽發的清關證明(clearance certificate),買方都須從房款中預扣15%交給ATO。

外國居民賣方無法取得清關證明,但可以視情況向ATO申請調低預扣比例。被預扣的款項可在報稅時抵扣實際應繳稅款。因此,出售前應儘早與會計師溝通,避免資金被長時間佔用。

維州印花稅與海外業主附加土地稅

根據維州《2000年印花稅法》(Duties Act 2000)第42條,遺產代理人按照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在無對價的情況下將房產轉給受益人,一般可免徵轉讓印花稅。但如果分配方式偏離遺囑(例如家屬之間另行調整份額),超出應得部分可能需要繳稅。外國買家通常須繳納8%的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對於按遺囑轉給海外受益人的情況,應在過戶前按維州稅務局(SRO)的規定逐一核實。

持有期間,還要考慮土地稅。自2024年土地稅年度起,維州對“海外業主”(absentee owner)徵收的附加土地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為4%,在一般土地稅之外另行計算。非澳大利亞公民或永久居民、且不常住澳大利亞的個人,一般屬於海外業主。遺產在管理期間、以及房產過戶給海外受益人後,都可能涉及這一附加稅,應提前計算持有成本。

FIRB:繼承也可能需要申報

不少人以為“繼承不需要FIRB”。實際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外國人通過遺囑取得澳大利亞土地權益的原有豁免已被取消。執行人以遺產代理人身份辦理遺產,一般不需要審批;但當海外受益人取得房產權益時,可能需要向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申報。如無法事先申請,一般須在取得權益後的規定期限內(通常為30天)補辦。

這裡的“外國人”不只看國籍:非澳大利亞公民、在過去12個月內在澳居住不足200天的個人,一般屬於外國人。審批時還可能附加條件,例如限期出售。目前聯邦政府對外國人購買現房設有臨時禁令(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已延長至2029年6月30日),該政策針對購買行為,對繼承的具體影響應個案確認。

實用清單

  • 確認每位受益人在死者去世時及計劃出售時的稅務居民身份。
  • 請會計師評估:兩年內出售與長期持有的稅負差異。
  • 檢查遺囑中是否有股票等非房產資產將留給海外受益人(K3風險)。
  • 評估是否需要向FIRB申報,並留意申報期限。
  • 過戶前核實印花稅豁免條件;不要擅自偏離遺囑分配。
  • 計算持有期間的土地稅和海外業主附加稅。
  • 出售前儘早處理15%預扣問題。

常見問題

海外受益人繼承澳大利亞房產要交遺產稅嗎?

澳大利亞目前沒有遺產稅或繼承稅。但日後出售時可能產生資本利得稅,持有期間也可能有土地稅和附加稅。

我是外國稅務居民,繼承父母的自住房後兩年內賣掉,可以免稅嗎?

不一定。外國居民一般不能享受主要住所豁免,除非符合人生重大事件測試。請務必在出售前諮詢稅務顧問。

繼承房產需要FIRB批准嗎?

可能需要。自2021年起,外國人通過遺囑取得澳大利亞土地的豁免已取消,通常須在取得權益後限期內申報。

賣房時買方為什麼要扣15%?

自2025年1月1日起,賣方如未提供清關證明,買方須預扣房款的15%交給ATO。外國居民賣方可視情況申請調低比例,預扣款可在報稅時抵扣。

執行人把房子過戶給我,要交印花稅嗎?

按遺囑、無對價的過戶一般可免徵轉讓印花稅;但偏離遺囑的安排可能產生稅負,過戶前應先確認。

結語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以普通話、粵語和英語為身在海外的家庭辦理維州遺產認證、遺產管理、房產過戶及公證事務,並在需要時與您的會計師緊密配合。我們也可以在您立遺囑時,幫助您從源頭規劃海外子女的繼承安排。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或在線聯繫我們,可在墨爾本市中心辦公室面談,也可視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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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為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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