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移居澳洲、拿到永久居留甚至入籍,並不會自動終止中國內地的稅務居民身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與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關係相關),或者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就是居民個人,需要就全球所得納稅。澳洲另有一套獨立的居民測試,因此同一個人完全可能同時是兩國的稅務居民。中澳稅收協定可以確定協定意義上的居民國,但並不能免除另一國的全部義務。
兩個國家,兩套獨立的判定標準
中澳兩國各自依照本國法律判定稅務居民身份,彼此不以對方的結論為前提,也都不單憑國籍或簽證類別下結論。所以一個人可能同時是兩國居民,也可能只是其中一國的居民,少數情況下甚至兩國都不是。
中國內地:有住所,或居住滿183天
2018年修正、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下列個人為居民個人: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即公曆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把“有住所”解釋為“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這裡看的是一個人的“根”在哪裡、事情辦完後要回到哪裡,而不只是一年中人在哪裡。戶籍是考慮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標準。不過,一個人移居澳洲後如果仍保留戶籍、在內地有自住房、配偶或父母在內地,或者在內地有生意、房產和投資,即使一年大部分時間住在墨爾本或悉尼,中國稅務機關仍可能認定其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居民個人須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無住所個人的“六年規則”
對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例如許多已註銷戶籍、持澳洲護照的人),183天標準有一項優惠安排。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第34號公告,無住所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183天的,原則上只就境內所得(以及由境內單位或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納稅;只有在此前連續六個年度每年都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下,才需要就境外所得一併納稅。六年從2019年起計算,只有在境內停留滿24小時的當天才計入居住天數。享受境外所得免稅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實務上,任何一年只要有一次單次離境超過30天,連續六年的計算就會重新開始。長期在內地工作或生活的人,應清楚自己處在這個計算週期的哪個階段。
澳洲:四項居民測試
根據澳洲《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個人只要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測試,就是澳洲稅務居民(澳洲稅務局ATO在稅務裁定TR 2023/1中有詳細說明):
- 居住測試(resides test):按一般意義判斷是否“居住”在澳洲,考慮在澳停留的性質、時間長短和質量,以及與澳洲的聯繫;
- 住所測試(domicile test):法律意義上的住所在澳洲,除非稅務局長認可其永久居所在澳洲境外;
- 183天測試:一個財政年度內在澳洲超過半年,除非其通常居所在境外且無意在澳洲定居;
- 聯邦公務員退休金測試:適用於特定的澳洲政府僱員。
已在澳洲安家的永久居民或公民,通常會通過居住測試或住所測試被認定為澳洲稅務居民。政府過去曾提出改革上述測試,但截至本文撰寫時尚未立法。
對許多新移民而言,還有一個重要類別:臨時居民(大致是指持臨時簽證、按社會保障法不屬於澳洲居民、且配偶也不屬於澳洲居民的人)。臨時居民的大部分境外所得一般無需在澳洲納稅,但一旦取得永久居留或入籍,這項優惠即告結束。澳洲方面的規則可參閱《成為澳洲稅務居民:居民測試、臨時居民與稅收協定》。
| 中國內地 | 澳洲 |
| 主要標準 | 有住所(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係);或一個公曆年度內居住滿183天 | 居住測試;住所測試;183天測試;聯邦公務員退休金測試 |
| 納稅年度 | 1月1日至12月31日 | 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
| 居民納稅範圍 | 全球所得(部分無住所個人適用六年規則) | 全球所得(臨時居民的大部分境外所得一般免稅) |
| 境外稅收抵免 | 可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稅款,以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 境外所得稅抵免(FITO),以抵免限額為上限 |
哪些人容易成為“雙重稅務居民”
以下是綜合常見情況的舉例,並非真實個案。
父母兩地輪流居住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對退休夫婦持澳洲父母簽證,每年大約一半時間在墨爾本幫子女照顧家庭,另一半時間回杭州自己的住房,戶籍、養老金和存款都在杭州。澳洲可能認定他們居住在澳洲;中國內地則可能繼續認定他們在境內有住所。如果持的是臨時類父母簽證,澳洲的臨時居民規則或可使其大部分中國所得無需在澳洲納稅,但這並不改變他們在中國內地的居民身份。
拿到永居,但保留戶籍和內地公司
一位企業主取得澳洲永久居留,在悉尼購置自住房,孩子在當地上學,但仍保留戶籍,繼續擔任深圳公司的股東和董事,並經常往返兩地。澳洲很可能認定其為稅務居民;中國稅務機關也可能認為其住所仍在內地。這樣兩國都可能主張對其全球所得徵稅。
長期回內地工作或生活
一位已註銷戶籍的澳洲公民到上海任職,一年中大部分時間在上海,但家庭住房仍在墨爾本。按183天標準,他很可能是中國居民個人;如果連續居住年度累計滿六年,澳洲的租金、股息等境外所得也可能需要在中國申報納稅。與此同時,由於住所和家仍在澳洲,澳洲也可能繼續把他視為稅務居民。
中澳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1988年簽署,經議定書修訂,並經《實施稅收協定相關措施以防止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多邊公約》修改)規定,按一國法律因居民身份而在該國負有全面納稅義務的人,為該國居民。個人同時為兩國居民時,協定第四條按以下順序判定:
| 步驟 | 判斷問題 | 通常考慮的因素 |
| 1. 永久性住所 | 在哪一國有可供其使用的永久性住所? | 自有或租用、可持續使用的住所,不包括短期停留或酒店 |
| 2. 經濟和個人關係 | 兩國都有或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時,與哪一國的經濟和個人關係更密切? | 配偶子女所在地、社交和社區生活、工作和生意、資產管理地、養老金等 |
這比經合組織範本以及澳洲許多較新的稅收協定要簡短。後者在上述兩步之後還依次考慮習慣性居處、國籍,最後由兩國稅務主管當局協商確定;而中澳協定對個人並沒有“習慣性居處”和“國籍”這兩步。如果兩步都無法得出結論,剩下的途徑是協定第二十四條的相互協商程序:認為自己受到不符合協定規定徵稅的人,一般應在首次接到有關征稅措施通知之日起三年內,向其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提出申訴,再由澳洲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設法協商解決。這一程序耗時較長,也不保證有結果,所以提前規劃更為重要。
加比規則能解決什麼,不能解決什麼
在協定層面,加比規則確定一個人的居民國。另一國一般只能在協定允許的範圍內,對來源於該國的所得徵稅,並由居民國對該部分稅款給予抵免。
但它不能:
- 改變一個人在任何一國國內法下所有方面的身份;
- 免除申報義務,也不會自動適用,通常需要主動主張並提供證據;
- 阻止金融機構根據客戶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進行CRS申報;
- 一勞永逸地確定身份,因為居民身份按年度、隨事實變化而判斷;
- 處理戶籍、社會保險、簽證條件等非稅務問題。
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向中國稅務機關或金融機構證明自己是澳洲稅務居民時,可以向澳洲稅務局申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Certificate of residency,個人使用NAT 75441表格)。證明會確認申請人在特定期間是澳洲稅務居民、不是臨時居民,並需就全球所得在澳洲納稅。澳洲稅務局明確表示,雙重居民須先依照相關稅收協定解決居民身份問題(例如提交“早期溝通諮詢申請”),之後才會考慮出具證明。臨時居民一般無法取得這份證明。中國稅務機關同樣可以依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兩地銀行的稅收居民身份聲明(CRS)
澳洲和中國內地都參與共同申報準則(CRS),香港也與內地進行信息交換。開立賬戶時,客戶須向金融機構作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列明所有稅收居民國家(地區)及相應的納稅人識別號。金融機構會把非本地稅收居民的賬戶信息報送本地稅務機關,再交換給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交換內容通常包括姓名、地址、稅收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賬戶餘額,以及利息、股息、出售資產的總收入和其他收入。
問題往往出在聲明前後不一致。例如,在內地已作為居民個人申報納稅,卻對內地銀行聲明自己只是澳洲稅務居民;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認定其在內地有住所,而本人對澳洲銀行聲明只是澳洲居民。這些記錄彼此對不上,在數據比對中很容易被發現,而不實的身份聲明本身也可能構成違規。身份聲明應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存在雙重居民身份時應如實填寫,情況變化時要及時更新。在某一份表格中能否只按協定加比規則的結果填寫,應與銀行和專業顧問確認。
作為兩國稅務居民分別意味著什麼
作為中國居民個人
中國居民個人須申報全球所得,包括澳洲的工資、租金、利息、股息,以及出售澳洲股票或房產的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財產轉讓所得一般適用20%的比例稅率;境外工資薪金則與境內綜合所得合併,按累進稅率計算。境外所得應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已在境外繳納的稅款可以抵免,但以該項境外所得按中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近年來稅務機關明顯加強了這方面的徵管。從2024年底開始,各地稅務局陸續通過短信、電話提醒居民個人自查境外所得,所依據的包括CRS交換的數據。2025年3月下旬,湖北、山東、上海、浙江等地稅務部門公佈了居民個人未依法申報境外所得而被要求補稅的案例;官方媒體也報道,稅務機關提醒納稅人對2022年至2024年的境外所得進行自查。有評論把徵管步驟概括為: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約談警示、立案檢查、公開曝光。未按期繳納的稅款,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稅務機關也公開表揚過主動更正申報的納稅人。
作為澳洲稅務居民
澳洲稅務居民(臨時居民除外)須在澳洲報稅時申報全球所得,例如上海房產的租金、內地存款利息、內地公司分紅,以及出售海外房產或股票的資本利得,均需折算為澳元。贈與和繼承所得一般不屬於應稅收入,但收到後由此產生的收益需要納稅。
境外所得稅抵免(FITO)
同一筆所得已在中國繳稅、又需在澳洲納稅的,澳洲居民一般可以申請境外所得稅抵免。抵免額不超過1,000澳元的,無需計算抵免限額;超過的,以該境外所得對應的澳洲稅額為上限。這項抵免不可退還,超出部分也不能結轉以後年度。如果中國稅款是在澳洲評稅之後才繳納的,一般可在繳稅後四年內申請修改評稅。兩國都以居民身份徵稅時,由協定加比規則決定哪一國對另一國的稅款給予抵免,因此分析的先後順序很關鍵。
離開內地:戶籍與稅款清算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註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註銷戶籍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進行稅款清算。有些家庭出於各種實際考慮暫時保留戶籍。是否合適、對“住所”的判斷有何影響,應在來澳定居之前或之後儘早與內地稅務顧問一起檢視。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的安排,可參閱《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
常見誤區與實務要點
- 以為簽證或護照就能決定稅務居民身份。兩國的判定標準都不只看國籍。
- 忽視戶籍的影響。保留戶籍、內地自住房和生意,都可能支持“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認定。
- 不統計出入境天數。應按公曆年度和澳洲財政年度分別保存出入境記錄和護照記錄,並留意是否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況。
- 各處聲明前後矛盾。銀行身份聲明、內地申報和澳洲報稅應當一致。
- 主張加比規則卻沒有證據。要保留永久性住所所在地,以及家庭、工作、資產重心所在地的證明。
- 等收到短信才處理。主動檢視以往年度並自行更正,一般比被動等待更為有利。
- 只在一個國家諮詢。在內地與澳洲之間遷移,宜在搬遷前由內地合資格稅務顧問和澳洲會計師共同檢視。
資產分佈在多個地區的家庭,還需要協調遺囑和持有架構,可參閱《一個家族,多個國家:與澳洲有聯繫的亞洲家族如何安排財富架構》。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就內地與澳洲之間遷移所涉及的澳洲法律事務提供意見,包括遺囑、遺產規劃、家族架構和房產事務,並與澳洲、中國內地及香港的稅務顧問協作,使整體安排前後一致。一個人在哪一國是稅務居民、所得如何納稅,取決於具體事實;具體稅務問題應向內地合資格稅務顧問以及澳洲會計師或稅務顧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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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