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生活橫跨中國內地或台灣與澳洲時,一次離世、一場疾病、一段婚姻的結束或一次移居,往往會同時牽動澳洲的繼承、房產、家事法和稅務問題,以及中國內地或台灣當地的法律問題。以下五個案例,說明這些問題通常如何出現、可以按什麼順序處理,以及家庭可以提前做哪些規劃。
特別說明:以下每個案例都是根據常見情形綜合編寫的,人名和細節均已更改,並非任何特定客戶的真實經歷,也不代表任何結果可以得到保證。具體如何處理,始終取決於每個家庭自身的情況。
案例一:上海企業家在墨爾本的公寓
基本情況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位常住上海的企業家突然離世。多年前,他在兒子來墨爾本讀書時,以個人名義買下一套公寓。兒子畢業後留在墨爾本工作,一直住在這套公寓裡;太太和女兒則在上海。
他生前簽過一份維州遺囑,把這套公寓留給太太。上海這邊,家人已經在為內地財產辦理繼承權公證,並以為憑這份繼承權公證書也能把墨爾本公寓過戶。親戚還聽說,繼承來的房產只要在兩年內賣掉,就不用交資本利得稅。
發現的法律問題
- 哪份文件決定墨爾本公寓的去向。位於維州的土地適用維州法律。中國的繼承權公證書不是遺囑認證(Probate)文書,也不能在維州進行“重新蓋印”(resealing)。遺囑執行人必須先取得維州最高法院的授權,才能處理產權。
- 遺囑執行人身在海外。遺囑指定的執行人在上海,家人需要決定由她本人申請,還是委託澳洲的受權人代為申請。無論哪種方式,她簽署的文件都必須符合維州法院接受的簽署和見證形式。
- 受益人以外的家人住在遺產房產裡。遺囑把公寓留給母親,兒子卻住在裡面。遺囑執行人需要公平處理物業費、保險等支出,並就居住安排達成協議。
- 所謂“兩年規則”。繼承房產在去世後兩年內出售可全額免徵資本利得稅,這一規則通常取決於這處房產是否曾是逝者的主要居所,以及逝者的稅務居民身份。這套公寓不是他的住所,他也不是澳洲稅務居民,所以家人不應假定可以適用。
- FIRB外國投資審批。自2021年1月1日起,外國人根據遺囑取得澳洲住宅用地權益,不再享有外國投資審批豁免。太太屬於外國人,公寓過戶到她名下之前,一般需要先取得外國投資批准,批准可能附帶條件;當時針對二手住宅的政策也必須一併核實。
處理方式
- 上海的律師和公證處負責內地財產;我們負責維州遺囑認證,用普通話和英文與家人溝通,讓家人看到一份涵蓋兩地的統一時間表。
- 為遺囑執行人準備好在上海簽署的宣誓書和身份文件,並將中文死亡證明和親屬關係證明交由認證翻譯。
- 兒子與遺囑執行人以書面形式約定物業費的分擔,以及公寓出售時的搬離安排。
- 澳洲稅務顧問比較了兩個方案:將公寓過戶給太太(須經FIRB審批),或在遺產管理期間出售;同時說明了出售時針對外國稅務居民的資本利得稅預扣。
家庭得到的啟示
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分別立下相互協調的遺囑,能讓處理順序更清楚;決定由誰繼承澳洲房產之前,應當先核實FIRB和資本利得稅的影響。“兩年內賣掉就免稅”的說法,經常被錯誤地套用在外國稅務居民身上。延伸閱讀:用海外繼承公證書和遺囑認證領取澳洲遺產,可行嗎?,以及遺囑與遺囑信託中的外國受益人排除條款。
案例二:台北創辦人失能後,澳洲子公司怎麼辦
基本情況
一位台北的創辦人掌控家族製造集團,集團在澳洲設有子公司,負責進口和分銷產品。創辦人本人是澳洲公司的董事之一;長子和女兒擔任台灣公司的董事;墨爾本一位資深經理是常居澳洲的董事。
創辦人中風後無法自行作決定。兩個子女對澳洲業務應當擴張還是收縮意見相左。銀行授權、租約續簽和一份供應合同都停了下來,因為沒有人確定誰有權簽字。
發現的法律問題
- 授權書不會自動跨境生效。普通授權書在授權人失去行為能力後,可能無法繼續使用。台灣有法院主導的監護制度,自2019年起也有意定監護契約,但台灣的安排不會自動等同於維州的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如果創辦人個人在維州持有資產,可能需要向維州民事及行政審裁處(VCAT)申請指定財產管理人。
- 董事職位是個人職位。受權人不能直接代替創辦人履行董事職責。需要審查公司章程、有關候補董事的“可替換規則”,以及《公司法》要求私人公司至少有一名常居澳洲董事的規定。
- 董事責任仍然存在。即使家族意見不合,其餘董事仍須以公司利益為重,並履行公司的各項法定義務。
- 僵局的源頭在台灣。澳洲公司的股份由台灣母公司持有,澳洲董事會的方向取決於台灣那邊的決定。
處理方式
- 我們審查了澳洲公司的章程、ASIC登記記錄、銀行授權和簽字權限,在現有權限內先讓日常經營穩定下來。
- 家族在台灣的律師負責監護事宜和母公司治理;我們與其協調,讓澳洲這邊的步驟跟隨台灣的決定推進,而不是搶在前面。
- 兄妹二人同意以普通話進行保密調解,台灣顧問可隨時提供意見。調解聚焦於澳洲業務,以及今後如何作決定。
- 調解達成的共識隨後寫入股東協議和董事會規程,內容包括董事會組成、須經特別決議的事項、僵局解決機制,以及股東或董事失能或離世時的處理辦法。
家庭得到的啟示
家族企業的傳承規劃,既需要個人文件(在各相關地區分別簽署持久授權書),也需要公司文件(公司章程、股東協議、候補董事安排)。用家族成員自己的語言進行調解,有助於把分歧留在家裡,不公開。延伸閱讀:跨境與中文調解,以及台灣與澳洲之間的文件公證與驗證。
案例三:杭州父母出資的墨爾本房子
基本情況
一對杭州父母匯出墨爾本一套房子的大部分購房款,房子登記在女兒名下,女婿則分擔了部分房貸。八年後,這段婚姻破裂。
父母說這筆錢是借款,必須歸還;女婿則說這是送給小兩口的贈與。女兒的弟弟即將結婚,父母不希望同樣的問題再發生一次。
發現的法律問題
- 借款還是贈與。根據《1975年家庭法》處理財產分割時,法院會看當時的真實意圖和實際做法:有沒有書面借款條款、有沒有約定利息、有沒有還過款、有沒有要求過還款。沒有書面記錄的家庭“借款”,常常被視為贈與,或視為代一方作出的經濟貢獻。
- 財務披露。雙方都負有持續、完整、坦誠披露的義務。來自中國內地的銀行記錄、匯款記錄和往來信息都需要提交併翻譯。
- 父母的立場。如果父母主張這是一筆債務,他們的證據同樣會受到審查,有時第三方還會被列為訴訟當事人。
- 為兒子提前規劃。婚前或婚後都可以簽訂具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但必須嚴格滿足法定要求,包括雙方各自獲得獨立的法律意見。
處理方式
- 我們整理了完整的資金鍊證據:從中國內地匯出的記錄、澳洲銀行入賬、購房合同,以及有關這筆錢的往來信息;文件經過認證翻譯,缺失的部分以內地銀行記錄補齊。
- 估價師出具了房產的現時市場估值,會計師整理了雙方對房貸的實際貢獻。
- 完成披露後,雙方在律師陪同下參加了以英文和普通話進行的調解,目標是不經公開審理達成和解。
- 另外,弟弟和未婚妻就財務協議各自獲得獨立法律意見;父母今後的資助也改為正式書面記錄。
家庭得到的啟示
父母如果真的打算借款,就應當寫成文件,並按文件執行。需要保護家族財富時,由雙方各自獲得獨立意見的財務協議,比對“家裡的錢”的默認理解可靠得多。延伸閱讀:家庭借款還是贈與,以及富裕家族的婚前協議:在澳洲結婚時如何保護家族財富。
案例四:廣州家庭、兩套稅制與一個香港賬戶
基本情況
一個廣州家庭移居墨爾本。太太和孩子在澳洲定居,先生則仍長時間在廣州打理家族生意,戶籍也留在廣州,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持有一個投資賬戶。
家裡收到內地稅務機關的通知,請先生自查境外所得。全家原以為移居澳洲後,他在內地的納稅義務就結束了。夫妻二人都沒有立遺囑。
發現的法律問題
- 兩地稅務居民身份。中國內地對居民個人的全球所得徵稅,居民身份取決於住所或在境內居住的時間;澳洲也有自己的居民身份判定標準。先生按兩地國內法可能同時是兩地居民,這時就要看中澳稅收協定的加比規則,以及澳洲的境外所得稅抵免規則。
- CRS信息交換。根據共同申報準則(CRS),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金融機構會申報中國內地稅務居民持有的賬戶。內地稅務機關已經利用這些信息,要求居民自查境外所得。
- 兩地協調。在內地作出的任何更正,都需要與在澳洲申報的內容保持一致,反之亦然。
- 沒有遺囑。如果任何一方離世,澳洲、中國內地和香港的資產將分別按不同的規則和程序處理。
處理方式
- 家庭在內地的稅務顧問負責自查及必要的更正;澳洲稅務顧問審查先生在澳洲的居民身份和申報情況。
- 我們協調時間表和信息往來,確保兩地顧問依據同一套事實和文件開展工作。
- 隨後夫妻二人各自訂立只涵蓋澳洲資產的澳洲遺囑;內地和香港的安排由當地律師另行處理,各份遺囑都寫明適用範圍,避免一份遺囑意外撤銷另一份。
家庭得到的啟示
離開中國內地,並不意味著內地稅務居民身份自動結束;有了CRS,境外賬戶對稅務機關是可見的。移居之前或之後不久,就應當分別在兩地取得稅務意見,並同步安排各地的遺囑。延伸閱讀: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以及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需要立多份遺囑嗎?
案例五:高雄寡母、兩個孩子與墨爾本房產
基本情況
一位住在高雄的寡母在墨爾本有一套投資房產。兒子住在布里斯班,女兒則在高雄照顧她多年。她的澳洲遺囑把墨爾本房產全部留給兒子;她在台灣的財產則按台灣法律處理。
母親去世後,女兒既意外又難過。她知道按照台灣《民法》,子女享有遺囑不能剝奪的特留分,並認為墨爾本房產也應計算在內。兒子則覺得自己應當尊重母親的遺囑。
發現的法律問題
- 特留分遇上澳洲房產。根據台灣《民法》,子女或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法定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維州法律沒有特留分制度,維州土地一般按維州遺囑和維州法律傳承;特留分主張能否延伸到這處房產,需要兩地律師分別提供意見。
- 家庭供養申索(Family Provision)。在維州,子女可以就遺產提出家庭供養申索,一般須在遺囑認證授權頒發後六個月內提出。法院會考慮申請人的需要,以及逝者的道義責任,包括申請人付出的照顧。
- 台灣遺產稅。根據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在台灣有住所者的全球遺產一般都要繳納遺產稅,墨爾本房產必須列入申報。澳洲沒有遺產稅,但出售房產時仍須適用資本利得稅規則。
- 再次遇到FIRB。如果任何和解方案讓住在台灣的女兒取得墨爾本房產的權益,可能需要外國投資審批。
處理方式
- 遺囑執行人取得維州遺囑認證,並在家庭供養申索期限屆滿或相關爭議解決之前,暫不分配遺產。
- 家族在台灣的律師和會計師處理特留分問題及台灣遺產稅申報;澳洲估價師和稅務顧問提供房產估值和資本利得稅分析。
- 兄妹二人同意以普通話進行保密調解,讓女兒多年的照顧和兒子尊重遺囑的心意都能被聽見。
- 和解內容寫入家庭安排契據(Deed of Family Arrangement),約定出售房產,並從售房款中向女兒支付一筆款項,因此無需申請FIRB;簽署前也核實了印花稅和稅務影響。
家庭得到的啟示
一份在澳洲完全有效的遺囑,仍可能與按照台灣法律形成的期待發生衝突。生前向家人說明遺囑的考慮,或留下意願書,並讓台灣和澳洲的遺囑相互配合,能降低爭議的風險。真的發生爭議時,調解既能處理財產,也能保住親情。延伸閱讀:特留分與澳洲遺囑:在澳洲有資產的台灣人,如何訂立兩地遺囑?,以及在維多利亞州,誰可以挑戰遺囑?期限是多久?
共同的經驗:實務要點
- 澳洲資產需要走澳洲程序。公證書和外國法院文件,通常不足以單獨用來處理澳洲的土地、股票或銀行賬戶。
- 決定由誰繼承之前,先看FIRB和稅務。在上海或台北合情合理的安排,在澳洲可能需要審批,或者成本更高。
- 各地文件同步準備,並在每份文件中寫明適用範圍。
- 家裡的錢要留記錄。一筆轉賬是借款還是贈與,在離婚、繼承和稅務上都有影響。
- 選擇保密的解決途徑。以普通話進行的保密調解,常常可以在不公開開庭的情況下解決問題。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負責這些事務中澳洲的部分:維州及其他州的遺囑認證、遺囑和持久授權書、遺產管理、家事法財產問題、公司治理文件以及調解。我們與中國內地、台灣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和稅務顧問,以及澳洲的會計師和估價師協作,確保每一步按正確的順序進行,讓家庭看到一個完整、一致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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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