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寫給在澳洲已有或即將有法律事務的中國內地及台灣家庭,也寫給為這些家庭提供服務的私人銀行家、會計師、律師和中介。我們梳理最重要的澳洲法律規則,說明它們與中國內地、台灣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則在哪裡交匯,併為每個主題指向更詳細的文章。
這樣的情形大家都很熟悉:父母一方或雙方仍在上海、深圳或台北經營企業;子女在墨爾本或悉尼讀書、工作,住在用家裡的錢買的公寓裡;香港有銀行和投資賬戶,也許還有控股公司或信託;房產分佈在好幾個城市。每個人都很忙,各種文件在不同時間、用不同語言、由不同顧問辦理。每個地方的制度本身都自成體系,問題往往出在兩套制度交匯的地方:一份繼承權公證書無法過戶澳洲的土地;同一個人同時是兩個國家的稅務居民;在一地籤的遺囑意外撤銷了另一地的遺囑;家裡給的一筆“借款”被法院認定為贈與。
本指南涵蓋八個方面:移居澳洲與稅務居民身份;在澳洲購置和持有房產、資金進出;跨境遺囑與遺產規劃;家人去世之後;跨境家事法;在澳留學的子女與年邁的父母;糾紛、執行與調解;以及根據常見情形綜合編寫的案例。
一、移居澳洲與稅務居民身份
澳洲和中國內地各自依照本國法律認定稅務居民身份,彼此互不遷就。根據中國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與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關係相關),或一個納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滿183天的個人,是居民個人,須就全球所得納稅。澳洲則適用自己的居民測試。一家人搬到墨爾本,本人卻保留戶口、繼續在內地經營企業,就可能同時是兩國的稅務居民。中澳稅收協定有“加比規則”(tie-breaker),但它只是分配徵稅權,並不會讓另一國的申報義務自動消失。因定居境外而註銷戶口的,須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清算。
時間安排的重要性,往往超出許多家庭的預期。一個人成為澳洲稅務居民時,其大部分海外資產在資本利得稅上一般按當日市值視為取得,此後全球所得都要在澳洲納稅(臨時居民另有規則)。來自外國信託的分配,包括以往累積的收益,可能適用特別的徵稅規則。信託重組、遺囑安排或實現收益,通常在抵澳之前辦理要簡單得多。與此同時,在共同申報準則(CRS)下,中國內地稅務居民在澳洲和香港持有的賬戶信息會報送國家稅務總局;自2025年起,稅務機關已陸續提醒居民自查並申報境外所得。澳洲稅務居民在中國內地的賬戶,同樣會報送澳洲稅務局(ATO)。
台灣家庭面對的是另一個問題。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對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台灣籍人士,就其全球遺產課徵遺產稅,包括在澳洲的公寓或股票。澳洲沒有遺產稅、繼承稅或贈與稅,但繼承來的資產日後出售時要交資本利得稅,而台灣也沒有可抵扣的澳洲遺產稅。兩套制度必須放在一起看。無論哪種情形,正確答案都取決於具體事實,兩地稅務顧問的意見不可或缺;我們負責澳洲的法律架構,並與他們協作。
二、在澳洲購置和持有房產,以及資金進出
外國人取得澳洲住宅用地權益,一般須事先獲得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批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外國人購買二手住宅(established dwellings)受到臨時禁令限制,目前已延長至2029年6月30日,僅有少數例外。大多數州還對外國買家徵收印花稅附加稅和年度土地稅附加稅;外國人擁有的住宅如長期空置,還可能被收取年度空置費。這些規則的適用範圍比許多家庭想象的更廣:受益人可能包括外國人的信託,在州稅上可能被視為外國信託;自2021年起,通過遺囑取得住宅用地也不再豁免外國投資審批。出售房產時,外國稅務居民不能享受自住房免稅,交割時還須預扣資本利得稅,除非賣方提供清稅證明(clearance certificate)。
自2026年7月1日起,澳洲的律師、產權過戶師、地產中介、會計師以及信託和公司服務提供者,在協助房產交易、經手客戶資金或設立公司和信託時,都須履行反洗錢義務。家庭現在應預期要證明身份和最終受益所有人,並說明購房資金的來源,有時還要說明整體財富的來源。按照澳洲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的指引,僅證明資金來自客戶本人名下的賬戶是不夠的。把內地或台灣的經營資料、買賣合同、納稅記錄和匯款記錄整理成一份清晰的檔案,交易就能順利推進,否則往往會拖延。
有兩種安排日後最容易出問題。一是用父母的錢買房、登記在子女名下:房子究竟完全屬於子女,還是子女代父母持有,取決於當初的意圖和留下的證據;子女日後離婚、破產或去世時,這個問題會決定房產的去向。二是父母給子女的錢,只有書面約定並實際按借款對待,才算借款。這些問題宜在買房時就和家庭的稅務顧問一起處理好。
三、跨境遺囑與遺產規劃
在中國內地或台灣訂立的遺囑,在澳洲可以是形式上有效的:澳洲各州接受依照簽署地法律,或立遺囑人住所地、慣常居所地或國籍國法律訂立的遺囑。但有效只是第一步。要處理澳洲的土地、股票或銀行賬戶,遺囑執行人通常需要取得澳洲的遺囑認證(Probate),而以外國法律訂立的中文遺囑,認證過程更慢、結果也更難確定。在澳洲有較多資產的家庭,通常更適合另立一份澳洲遺囑,並與在中國內地、台灣或香港的遺囑相互配合。每份遺囑都應寫明適用範圍,避免簽了一份就意外撤銷另一份。
澳洲遺囑的作用遠不止分配財產。遺囑信託可以為子女或孫輩持有遺產,在受益人離婚或負債時提供保護,向未成年受益人分配的收益還可按成人稅率計稅。受益人如果是或可能成為外國人,精心起草的外國受益人排除條款,可以避免整個信託被徵收州政府的附加印花稅和附加土地稅。聯名持有的財產和退休金不按遺囑傳承,必須一併檢視。
有兩個跨境問題需要特別留意。其一,台灣《民法》規定子女和配偶享有特留分;澳洲法律沒有特留分制度,但有家庭供養(family provision)申請,因此兩地遺囑必須一起設計。其二,中國公民加入澳洲國籍後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這會影響在內地的房產如何持有和辦理手續,但在內地的繼承權並不因此喪失。在澳洲簽署、拿到中國內地使用的文件,自2023年11月中國內地加入《海牙認證公約》後,一般經公證後辦理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即可;台灣則有另一套文件驗證程序。
四、家人去世之後
家人在中國內地或台灣去世、在澳洲留有資產時,澳洲的資產要走澳洲的程序。內地的繼承權公證書或外國法院文書,並不是澳洲的遺囑認證,一般不能單獨用來過戶澳洲的土地或領取大額存款。遺囑執行人即使身在海外,也須向相關州的最高法院申請,可以本人申請,也可以委託澳洲的受權人代為申請,所籤文件的簽署、見證和翻譯都要符合法院接受的形式。如果沒有有效遺囑,則按該州的無遺囑繼承規則分配。各州都由在世配偶或伴侶優先繼承,但在有子女的情況下,伴侶能分得多少,各州差別很大。
遺囑執行人的工作要分階段進行:保全資產、取得認證、按正確順序償還債務和繳稅、等待家庭供養申請期限屆滿(維州一般為認證後六個月),然後才能分配。澳洲沒有遺產稅,資產因死亡轉給受益人,一般也不觸發資本利得稅。稅費出現在之後:某些情況下的印花稅;海外受益人取得澳洲住宅時的FIRB審批;持有期間的土地稅;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常說的“兩年規則”只有在滿足條件時,才能讓出售繼承房產全額免稅;逝者生前住在海外的,這條規則經常被誤用。
反過來的情形同樣常見:住在澳洲的家人繼承內地或台灣的房產或存款。當地的程序(常見的是辦理繼承權公證或向法院申請)需要用在澳洲準備的文件完成,之後資金還要在外匯管理規定下匯出,並向澳洲銀行說明來源。
五、跨境家事法
只要提起訴訟時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通常居住在澳洲或身在澳洲,澳洲法院就可以作出財產分割命令,而且會審視雙方在任何地方的財產:內地的公寓、台灣公司的股份、香港的賬戶。雙方都負有持續、全面和坦誠披露的義務。如果資產被隱藏,或通過親屬、公司代持,法院可以調取文件、追加第三方,在資產有被轉移的實際風險時還可以凍結資產。在中國內地辦理的離婚,無論是登記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只要當時存在法律要求的聯繫,一般會在澳洲得到承認;但承認只是結束婚姻,並不會轉移澳洲的房產。過戶仍需澳洲的同意令、財務協議或訴訟,並在過戶前確認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的處理。
希望在結婚或建立事實伴侶關係之前保護家族財富的家庭,主要工具是《家庭法》下有約束力的財務協議(俗稱婚前協議)。協議必須滿足嚴格的要求才有約束力,包括雙方各自從澳洲執業律師處獲得獨立法律意見。在內地或台灣簽署的協議,通常無法滿足這些要求。
六、在澳留學的子女與年邁的父母
未滿18歲的學生簽證持有人,必須按照獲批准的福利安排生活:與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同住、與獲批准的親屬同住,或由學校批准的安排。這些安排解決的是生活照顧和住宿問題,並不會讓寄宿家庭、學校或在澳洲的姑姑阿姨獲得父母的法律權限。在內地或台灣的父母應當事先簽好醫療及其他書面授權,在遺囑中指定監護人(兩地遺囑指定同一人),並決定由誰管理留給孩子的錢。中國內地和台灣都不是《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的締約方,親屬之間對孩子留在哪裡的爭議,應儘量通過事先規劃來避免。
對年邁的父母來說,喪失行為能力往往比去世更讓家人措手不及。在內地或台灣辦理的授權委託,並不會自動具有維州持久授權書的效力;澳洲的持久授權書在海外也未必被承認。如果沒有有效的授權,可能需要先向維州民事與行政仲裁庭(VCAT)申請,家人才能處理父母在澳洲的資產。趁父母仍具備行為能力時,在每個相關地方分別辦好持久授權書,就可以避免這種局面。
七、糾紛、執行與調解
中國內地法院的金錢判決,一般可以在澳洲以普通法上“就判決起訴追討債務”的方式執行;自2017年以來,澳洲法院已在一系列公開判例中這樣做。台灣的法院列入澳洲《1991年外國判決法》的適用名單,台灣判決可以直接登記執行。反過來,內地和台灣法院主要基於互惠原則承認澳洲判決;而仲裁裁決的跨境執行,往往比法院判決更便利。家族企業的股東協議在選擇爭議解決條款時,應當考慮資產所在地。
家族內部的糾紛,通常圍繞父母的遺產、家族公司,或兩代人之間的資金往來。澳洲法律提供了多種救濟途徑,包括家庭供養申請、針對遺囑執行人的申請,以及澳洲公司股東可依據《2001年公司法》提出的“壓迫行為”救濟。但澳洲法院的訴訟一般是公開的,判決會以當事人姓名公佈。對重視隱私和親情、重視家族聲譽的家庭而言,保密的調解往往是更好的第一步:調解可以用普通話進行,在內地或台灣的親屬可以在線參加,並可在一份協議中一併處理多個國家的資產。
八、案例分享
我們的案例文章講述了五個綜合編寫的情形:上海企業家去世後在墨爾本留下的公寓;台北創辦人中風後,家族在澳洲的子公司;杭州父母出資的墨爾本房產,在女兒婚姻破裂時的歸屬;廣州家庭面對兩套稅制和一個香港賬戶;以及高雄一位遺孀的澳洲遺囑把墨爾本房產只留給一個孩子。每個案例都說明問題如何出現、按什麼順序處理,以及哪些事本可以提前規劃。
我們如何與家庭及其顧問合作
保密。我們的工作嚴格保密,並在適用時受律師與客戶特權保護。家庭事務能夠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而不必公開開庭的,我們優先選擇這條路。
語言。我們可使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提供意見,澳洲的法律文件可附中文譯本,方便家人和海外顧問理解。
協作。我們就澳洲法律提供意見,並與中國內地、台灣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律師和稅務顧問,以及澳洲的會計師和估價師協作,確保各地的步驟按正確順序、基於同一套事實推進。私人銀行家和家族辦公室顧問往往發現,儘早讓我們參與客戶事務中澳洲的部分會更順暢,詳見私人銀行家與澳洲遺產律師。
海外使用的文件。本所設有公證人(Notary Public),可為在中國內地、台灣、香港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遺囑、授權書、宣誓書和身份文件辦理公證,並安排附加證明書或文件驗證。
移民。本所有兩位律師是維多利亞州律師協會(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認證的移民法認證專科律師(Accredit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Law),簽證問題可以與其往往牽涉的房產、稅務時間安排和遺產問題一併考慮。
調解。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是澳洲國家認證調解員(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以英語和普通話主持調解,可現場或在線進行,服務成員分佈在澳洲、中國內地和台灣的家庭和企業。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及其專業顧問處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務,並與中國內地、台灣及香港的律師和稅務顧問協作。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