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台灣、子女在澳洲,資產又分佈兩地,最常見的誤解是“澳洲沒有遺產稅,所以澳洲的房子不用管”。事實上,經常居住在台灣的台灣籍人士去世時,台灣遺產稅是按其全球遺產計算的,澳洲的房產、股票和存款同樣計入;澳洲雖然沒有遺產稅和贈與稅,卻會在子女日後出售繼承或受贈的資產時徵收資本利得稅(CGT)。兩套制度必須放在一起看。
本文概括介紹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的主要規則,並較詳細地說明澳洲一方的處理和兩地交叉時的實務要點。台灣方面的具體規定,請務必在行動前向台灣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確認。
台灣遺產稅、贈與稅課誰?全球資產還是僅限台灣境內
台灣《遺產及贈與稅法》決定課稅範圍的關鍵,不是資產在哪裡,而是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身份:是否具有台灣身份(法律上稱“中華民國國籍”),以及是否“經常居住台灣境內”。
| 身份 | 台灣遺產稅、贈與稅的課稅範圍 |
| 經常居住台灣境內的台灣籍人士 | 台灣境內及境外全部財產(包括澳洲資產) |
| 經常居住台灣境外的台灣籍人士 | 僅限台灣境內財產 |
| 外國籍人士(包括未保留台灣身份的澳洲公民) | 僅限台灣境內財產 |
| 死亡或贈與前兩年內自願放棄台灣身份者 | 仍按台灣籍人士課稅 |
“經常居住台灣境內”設有兩年回溯期:死亡或贈與發生前兩年內在台灣有住所,或雖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在台灣累計居留超過365天,即屬經常居住境內。實務上,台灣的戶籍登記通常被視為有住所的重要依據。換句話說,父母移居澳洲並不會立即脫離全球課稅;兩年期間屆滿之前,以及戶籍仍保留在台灣的情況下,澳洲資產仍可能被納入台灣遺產稅。
很多家庭成員持有雙重身份。已入籍澳洲但仍保留台灣身份的人,在台灣法律上仍是台灣籍人士,是否課徵全球遺產取決於上述“經常居住”的判斷。
台灣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與稅率
台灣遺產稅以遺產總額減去免稅額和各項扣除額後的遺產淨額計稅。相關金額由法律規定,並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漲幅超過10%時調整。2026年發生的繼承案件:
- 免稅額為新台幣1,333萬元;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父母、受扶養的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身心障礙者以及喪葬費用,均可按規定金額扣除。
稅率為累進稅率。2025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適用:
| 遺產淨額 | 稅率 |
| 新台幣5,621萬元以下 | 10% |
| 超過5,621萬元至11,242萬元 | 15% |
| 超過11,242萬元 | 20% |
由於物價累計漲幅已再次超過調整門檻,台灣財政部預計在2026年底公告2027年起適用的新金額。辦理時應以台灣國稅局公佈的最新標準為準。
遺產稅一般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死亡前兩年內贈與配偶、法定繼承人及其配偶的財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2026年8月通過、同年9月施行的修法明確規定,這部分“視同遺產”所對應的遺產稅,由受贈人按比例負擔;遺囑執行人也不再列為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改由繼承人和受遺贈人負擔。
台灣贈與稅與每年免稅額
台灣贈與稅原則上由贈與人繳納,而不是受贈人。每位贈與人每年享有新台幣244萬元的免稅額,不論受贈人有幾位。一年內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應在超過之日起30日內申報。2025年起,贈與淨額2,811萬元以下稅率為10%,超過2,811萬元至5,621萬元為15%,超過5,621萬元為20%。
配偶之間的贈與、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於一定金額內的贈與等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買賣而買方無法證明自行付款,或父母出資以子女名義購置財產,可能被視為贈與。
國外遺產稅扣抵:為什麼澳洲資產幾乎無從扣抵
台灣允許以國外財產在所在地已繳納的遺產稅或贈與稅,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但須提出所在地稅務機關的繳稅憑證並按規定辦理驗證,且扣抵額以因計入該國外財產而增加的台灣稅額為限。
問題在於澳洲早已廢除聯邦和各州的遺產稅,也沒有贈與稅。經常居住台灣的父母去世時名下若有墨爾本公寓,在澳洲並沒有已繳的遺產稅可以扣抵,這套公寓一般就按全額計入台灣遺產稅。印花稅、土地稅和澳洲資本利得稅都不是遺產稅。任何以“可以扣抵”為前提的規劃,都需要仔細核實。
澳洲這一端:沒有遺產稅,但有遞延的資本利得稅
在澳洲,受益人取得遺產本身不需要繳稅,被繼承人去世一般也不會觸發資本利得稅。資本利得稅是被“遞延”到受益人身上:受益人承接一個成本基數,日後出售時再計稅。一般規則可參閱澳洲沒有遺產稅?去世時的資本利得稅、海外受益人與來自海外的贈與。
對於澳洲稅務居民受益人,成本基數取決於被繼承人取得該資產的時間和方式:
- 1985年9月20日之前取得的資產:以去世當日的市場價值作為成本基數。
- 1985年9月20日或之後取得的資產:一般承接被繼承人去世時的成本基數,父母在世期間累積的增值並不會因繼承而消失,而是轉到子女身上。
- 例外:某些情況下可按去世時的市場價值計算,例如被繼承人的自住房且未用於產生收入;被繼承人為外國稅務居民時,也可能適用特別規則。住在台灣的父母在澳洲稅法上通常屬於外國稅務居民,而外國稅務居民一般不能享受自住房豁免。
由此帶來兩個實際影響。第一,台灣父母在2010年前後購買的墨爾本房產,可能把一筆可觀的遞延增值留給子女。第二,澳洲稅務居民子女繼承位於台灣的資產後,這些資產就進入澳洲稅網:租金、股息須在澳洲申報,日後出售也可能產生澳洲資本利得稅,已在台灣繳納的相關所得稅可能可以申請外國稅收抵免。建議儘早取得去世當日的估價和父母當年的購買憑證。詳見海外繼承澳洲稅:從亞洲繼承遺產要交稅嗎?如何匯款到澳洲。
澳洲與台灣之間有避免雙重課稅的所得稅協定,但該協定不涵蓋遺產稅和贈與稅。
把台灣資產轉給在澳洲的子女:贈與還是繼承?
父母常常希望資助在澳洲的子女買房,或者在生前先把部分資產轉過去。生前贈與和身後繼承,在兩地的處理都不一樣。
台灣方面
- 經常居住台灣的父母所作的贈與,無論資產在台灣還是澳洲,都屬於台灣贈與稅的課稅範圍。父母雙方分年善用各自的每年免稅額,是常見且合法的安排。
- 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會被併入遺產,臨終前才轉移資產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
- 台灣不動產的贈與過戶還涉及其他稅費和登記事項,應由台灣顧問核算。
澳洲方面
- 父母從海外給予澳洲稅務居民子女的真實贈與款項,不屬於子女的應稅收入。
- 如果贈與的是資產而不是現金(例如台灣股票),子女一般視為按市場價值取得,此後的收益和增值在澳洲課稅。
- 台灣父母把澳洲房產過戶給子女時,父母本人可能產生澳洲資本利得稅(贈與一般按市場價值計算),過戶還須繳納州印花稅;同一筆贈與在台灣也可能須繳贈與稅。
- 文件非常重要。銀行、貸款機構和澳洲稅務局都可能詢問資金來源。應保留簽署的贈與契據或贈與信、在台灣辦理的贈與稅申報或免稅證明,以及完整的匯款記錄。也要清楚約定這筆錢是贈與還是借款,這關係到兄弟姐妹之間日後分配是否公平,以及子女婚姻出現變故時的財產分割。可參閱家庭借款還是贈與。
特留分與澳洲遺囑
台灣《民法》為近親屬保留特留分: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2026年7月三讀通過的修法刪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自公佈後六個月起施行。澳洲遺囑的邏輯不同,以維多利亞州為例,立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遺產,但須受最高法院家庭供養(family provision)訴訟的制約。
在台灣和澳洲都有資產的台灣父母,常見做法是另立一份針對澳洲資產的澳洲遺囑,與台灣遺囑配合使用。兩份遺囑必須互不撤銷,整體分配也要經得起兩地的檢驗。詳見特留分與澳洲遺囑:在澳洲有資產的台灣人,如何訂立兩地遺囑?以及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資產,需要立多份遺囑嗎?
台灣信託與澳洲受益人
越來越多台灣家庭使用信託,包括銀行辦理的信託。在台灣,受益人不是委託人本人的信託,一般視為委託人贈與;以遺囑設立的信託,則在立遺囑人去世時課徵遺產稅。在澳洲,由台灣受託人管理的信託通常屬於外國信託。向澳洲稅務居民受益人的分配,可能依《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99B條計入應稅收入,部分情況下還要加計利息。澳洲稅務局明確表示,把信託分配稱為“家人贈與”並不能改變其性質。受託人或實際控制信託的家庭成員移居澳洲,也可能改變信託的稅務居民身份。可參閱成為澳洲稅務居民之前:香港及內地家族的信託、遺囑與時機安排及中國境外信託個稅新規,後者也介紹了澳洲對境外信託的處理。
台灣的海外所得、個人CFC與資料比對
遺產規劃離不開所得稅。根據台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台灣稅務居民個人的海外所得在全戶合計達到一定金額後,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自2023年1月1日起,台灣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施行,符合條件的低稅負地區外國公司的盈餘,可能歸屬到台灣居民股東課稅。台灣已與包括澳洲在內的多個稅務轄區,依共同申報準則(CRS)交換金融賬戶資料,兩地稅務機關都在使用資料比對。為台灣父母持有澳洲資產的架構,應結合這些規則一併檢查。
實務要點
- 先釐清身份和居住情況。記錄每位家庭成員的國籍、戶籍和在台灣的居留天數。兩年回溯期往往決定澳洲資產是否屬於台灣遺產稅的課稅範圍。
- 按所在地和持有方式列出資產。澳洲資產是單獨持有、聯名持有(joint tenants)、公司持有還是信託持有?在澳洲,聯名物業不按遺囑分配;退休金(superannuation)也不會自動成為遺產。
- 保存成本基數憑證。兩地資產的購買合同、改良支出和估價報告,都是澳洲受益人日後計算資本利得稅的依據。
- 兩地遺囑互相配合。條款一致、執行人在當地方便辦事、撤銷條款寫清楚適用範圍。
- 贈與要提早,並留好文件。死亡前兩年內的贈與在台灣效果有限;沒有文件的資金轉移,在兩地都容易引起疑問。
- 跨境文件提前準備。在澳洲簽署、拿到台灣使用的文件,或從台灣寄來澳洲使用的文件,通常需要公證及驗證。可參閱台灣與澳洲之間的文件公證與驗證。
常見誤區
- 以為澳洲的房產在澳洲,就不在台灣遺產稅的範圍內。
- 以為父母移居澳洲或放棄台灣身份後立即生效,忽略了兩年規則。
- 把“澳洲沒有遺產稅”理解成“澳洲完全不用繳稅”,忽略了遞延給子女的資本利得稅。
- 臨終前才大額轉移資產,結果被併入台灣遺產。
- 在一地新立遺囑時使用概括性撤銷條款,無意中撤銷了另一地的遺囑。
- 收到被稱為“家人贈與”的信託分配,卻沒有檢查澳洲第99B條的影響。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
舉一個常見的情形:一位喪偶的父親住在台北,戶籍也在台灣,名下有台北的公寓、台灣上市公司股票,以及2012年為在澳洲讀書的子女購買的墨爾本公寓。子女現已入籍澳洲,是澳洲稅務居民。父親去世時,這三項資產一般都要計入台灣遺產稅,包括墨爾本公寓,而且沒有澳洲遺產稅可以扣抵。在澳洲,處理墨爾本公寓通常需要向澳洲法院申請遺囑認證(Probate),沒有涵蓋澳洲資產的有效遺囑時則須申請遺產管理書;子女承接的成本基數一般是父親2012年的購入成本,而不是去世時的價值;子女繼承的台灣資產,此後也進入澳洲稅網。這些問題都可以事先預見和安排,前提是兩地顧問看到的是同一張全圖。
我們可以提供的協助
我們負責澳洲一端的工作:與台灣遺囑配合的澳洲遺囑、在台灣去世者澳洲資產的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申請、家庭贈與和借款的文件安排、澳洲受益人的信託及資本利得稅問題,以及拿到台灣使用的公證文件。涉及台灣遺產稅、贈與稅和所得稅的部分,我們與家族在台灣的會計師、稅務顧問和律師協作,避免在一地所做的安排在另一地造成問題。家庭成員之間若有分歧,保密的調解往往可以在不進入公開訴訟的情況下解決。另可參閱澳洲遺產繼承:台灣家屬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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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遺產出問題,很少是因為一個大錯,更多是在台灣看來合理的一步,在澳洲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後果,反之亦然。台灣遺產稅和贈與稅、澳洲資本利得稅,以及兩套繼承規則,都應在資產轉移之前一併考慮。本文僅為一般性介紹,具體做法取決於家庭的實際情況,行動前請分別諮詢台灣的稅務顧問和澳洲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及其專業顧問處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務,並與中國內地、台灣及香港的律師和稅務顧問協作。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