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受托人必须作出一个家人无法达成共识的决定:一房希望拿到一大笔资本分配,另一房反对,而信托契约中的监护人(guardian)或指定人(appointor)又说应该再等等。受托人可能是一家由遗孀和多年财务经理担任董事的公司,也可能是设在新加坡或香港的家族办公室受托人。无论哪种情况,决定总要有人来做。
本文概括说明,澳洲或海外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与家人陷入僵局时,可以有哪些选择。
一个假设的家庭
设想刘家的家族信托。创办人在墨尔本白手起家做食品进口生意,现已去世。受托人公司的董事是他的遗孀和公司多年的财务经理。儿子经营家族生意,要求受托人把仓库物业直接过户给他。住在吉隆坡的女儿是信托的监护人,她表示反对。她已故弟弟的两个年幼子女也是受益人。这项过户金额大、有争议,而且事后很难撤回。
先读信托契约
受托人首先要弄清楚监护人或指定人的角色到底有多大。有些信托契约赋予的权力很宽,例如须经其同意,等于拥有否决权,没有同意,分配便不能有效作出。有些则很窄,只是有权被咨询。如果刘家女儿只有被咨询的权利,那么在她确实被咨询过之后,她的反对在法律上就没有约束力。
即便如此,继续与她保持沟通通常是明智的。受托人若对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反对置之不理,也许赢了道理,却输了家人。但倾听不等于听命。酌情决定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必须自己作决定,不能把决定权交给监护人、遗孀或任何其他人。
正式提案之前先沟通
一旦正式决议或书面同意请求发出去,各方往往会表明立场并坚守不让。在此之前先与受益人和监护人非正式地谈一谈,受托人才能了解真正的顾虑,并据此调整方案。刘家女儿担心的,可能是对弟弟子女是否公平,而不是仓库本身;改为租赁、分阶段过户,或给其他受益人作平衡分配,也许就能化解她的顾虑。
在澳洲向法院申请意见和指示
澳洲的受托人可以请求州最高法院给予意见。在新州,《1925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25)第63条允许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或信托文件的解释,向法院申请意见、建议或指示(judicial advice)。在维州,受托人通常依据《2015年最高法院(一般民事程序)规则》(Supreme Court (General Civil Procedure) Rules 2015)第54.02条,以及法院对信托的固有监督管辖权提出申请。其他州和领地也有类似程序,但适用范围不尽相同。
这方面的主要判例是澳洲高等法院的 Macedonian Orthodox Community Church St Petka Inc v His Eminence Petar the Diocesan Bishop (2008) 237 CLR 66; [2008] HCA 42。法院认为,新州的这项条文不应狭义解读:它并不限于没有对抗性的事项,存在争议本身也不妨碍法院给予意见。法院还表示,受托人如被起诉违反信托,一般应先取得法院意见,才动用信托资金进行抗辩。
法院意见是私下给受托人的意见,说明受托人采取某一做法是否有正当依据,其价值在于保护受托人。在新州,受托人按照法院意见行事,就该事项而言即被视为已履行职责,除非意见是通过欺诈、故意隐瞒或失实陈述取得的。因此,向法院如实披露全部事实至关重要。
请法院“认可”重大决定
英国法院采用源自 Public Trustee v Cooper [2001] WTLR 901 的框架,后来的案件如 Cotton v Earl of Cardigan [2014] EWCA Civ 1312 也加以适用。该框架把申请分为四类:
- 某项拟议行动是否在受托人权力范围之内;
- 受托人已经作出的某项特别重大的决定是否属于正当行使权力,从而请法院予以认可(blessing);
- 受托人把酌情决定权交给法院行使,法院只在有充分理由时才会接受,例如受托人陷入僵局或存在利益冲突;以及
- 已经采取的行动受到质疑。
在认可申请中,法院并不替受托人作决定,而是审查受托人是否确实已形成意见、合理的受托人能否得出同样的意见,以及该意见是否受利益冲突影响。澳洲法院通过法院意见程序处理这类问题,不一定会采纳英国判例的每一项细节。
什么时候值得请法院认可
对于金额大、有争议或无法撤回的分配,以及受托人或其董事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这一步最有价值。刘家的仓库过户三者兼具。如果诉讼的费用、时间和可能的公开性超过它带来的保护,就不太值得。如果所有成年受益人都已同意,而受托人没有利益冲突,通常无需法院认可;但如果涉及未成年或尚未出生的受益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没有法院,谁也不能代他们表示同意。
陷入僵局时
无限期拖延决定,很少是恰当的做法。受托人必须真正考虑是否行使其权力;因为家人意见分歧就什么都不做,本身就可能是失职。
通常的下一步是信托纠纷调解,并选用熟悉家庭和信托纠纷的调解员。受托人、监护人或指定人、成年受益人及其律师都应出席,身在海外的家人可以在线参加。未成年和尚未出生的受益人,其利益需要由代表他们的律师或监护人另行代表;涉及他们的和解协议,可能需要法院批准。
如果调解不成,正式途径是受托人向法院申请指示。辞任受托人并不能解决问题:辞任不能免除受托人对过去决定的责任,信托契约或法律可能要求先有继任人才能卸任,而问题只是转给了下一任受托人。
保护受托人自己
- 保存记录,写明考虑了什么、咨询了谁、为什么这样决定。
- 适当时说明理由。即使信托契约没有要求,简短的解释也能消除猜疑。
- 取得独立意见,由受托人自己委托律师和税务顾问,而不是借用某一房家人的顾问。
- 处理利益冲突。身兼受益人的董事,或受雇于家族企业或家族办公室的董事,都存在利益冲突。刘家的财务经理正是向想要仓库的儿子汇报工作。利益冲突应当申报,必要时应委任独立董事。
实用的逐步升级流程
- 非正式沟通:与监护人或指定人及主要受益人交谈。
- 正式咨询:发出附有理由的书面方案,并给予合理的回复时间。
- 由中立人士主持的家庭会议。
- 调解,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利益都有人代表。
- 向法院申请意见或指示。如果是海外信托,通常要向信托管辖法律所属地的法院申请,因此需要当地律师的意见。
常见问题
受托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示吗?
可以。在新州,受托人可依据《1925年受托人法》第63条申请;在维州,则可依据最高法院规则及法院的监督管辖权申请。在如实披露全部事实后按照法院意见行事,一般能在该问题上保护受托人。
受托人什么时候应该向法院申请指示?
当受托人对自己的权力存在真正疑问、面对有争议或无法撤回的重大决定,或准备动用信托资金应诉时。通常是在咨询和调解都尝试过之后。
信托纠纷调解是怎样进行的?
中立的调解员会与受托人、受益人及其律师一起或分别会谈,帮助各方私下达成协议。涉及未成年或尚未出生受益人的和解,可能需要法院批准。
受托人可以辞任来避开家庭纠纷吗?
通常可以辞任,但这不能免除其对过去决定的责任,问题也只是转给了继任的受托人。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当家族信托的决定陷入僵局时,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受托人、监护人、指定人和受益人提供意见。我们会细读信托契约,弄清谁拥有哪项权力,协助受托人妥善咨询各方并记录决定,并在需要时拟备向法院申请意见或指示的文件。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可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并受过会计专业训练,能够主持或协助家庭会议和调解,既顾及家人关系,也看得懂数字。我们为澳洲及海外的客户提供协助,涉及海外信托时与当地律师合作,并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