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香港移居澳洲、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后,除非您属于“临时居民”,澳洲一般会对您的全球收入和资本利得征税,包括您保留在香港的物业的租金。成为税务居民的那一天非常关键:对大多数海外资产而言,澳洲会以当天的市值重新确定成本基数;同一天也开始计算强积金(MPF)提取的六个月期限,在期限内提取,澳洲不就其中的收益征税。澳洲与香港之间没有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因此各项安排的先后顺序,比在两个有税收协定的地方之间更为重要。
本文介绍澳洲法律如何处理香港家庭最常见的几类问题:香港物业、强积金、香港公司与信托,以及两地遗嘱,文末附上时间安排清单。
何时成为澳洲税务居民
澳洲以多项测试判断个人是否为税务居民,包括是否在通常意义上“居住”于澳洲、住所(domicile)是否在澳洲,以及一个财政年度内在澳洲停留是否超过一半时间。持永久签证来澳、在澳洲安家并就业的人,通常自抵澳之日起即为税务居民。澳洲财政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抵澳当年一般按“部分年度居民”申报。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薪俸税、利得税和物业税只针对源自香港的收入,资本利得以及大部分股息和利息在香港不征税,因此与中国内地相比,双重征税的情况较少。但正因为两地之间没有税收协定,也就没有居民身份的“加比规则”、没有协定对征税权的限制,也没有相互协商程序。即使有重复征税,也只能依靠澳洲国内法下的境外所得税抵免(FITO)来处理。
临时居民:谁可以享受海外收入豁免
不少香港人先持技术类或毕业生类临时签证来澳,之后才取得永久居留。税法上的“临时居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持有《1958年移民法》下的临时签证;
- 本人不是《1991年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澳洲居民(大致指不是澳洲公民、永久居民或受保护的特殊类别签证持有人);以及
- 配偶也不是《社会保障法》意义上的澳洲居民。
临时居民即使是澳洲税务居民,其海外来源收入(例如香港租金、股息和利息)一般也免征澳洲税,主要例外是在临时居民期间提供工作或服务所得的报酬。非“澳洲应税财产”的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同样不计,因此在这段期间,香港物业不在澳洲资本利得税(CGT)的范围之内。
配偶条件最容易被忽略。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丈夫多年前已移居澳洲并入籍,太太随后持临时配偶签证或技术签证来澳。虽然太太本人持的是临时签证,但由于配偶是澳洲居民,她并不是临时居民,从成为税务居民之日起,她的香港收入就要在澳洲申报。另外,一个人一旦曾以非临时签证身份成为澳洲居民(或其配偶符合《社会保障法》的居民条件),以后就不能再成为临时居民。
保留香港物业
租金收入
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且不是临时居民)之后,香港物业的租金净额须折算为澳元,列入澳洲报税表。可扣除的费用按澳洲规则而非香港规则计算,包括购买该物业的贷款利息、管理费、差饷和地租、维修费用,以及适用时的折旧。根据现行法律,海外出租物业的净亏损一般可以抵减其他澳洲收入。
香港物业税按应评税净值的15%标准税率征收:以租金减去业主缴付的差饷,再减去20%的修葺及支出免税额计算。物业税属于香港对收入征收的税项,一般应可在澳洲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笔收入在澳洲应缴的税款;而且香港按固定20%免税额计算,澳洲则扣除实际支出(包括利息),两者通常不会完全对应。如果物业有港元按揭,在澳洲税法下还可能产生外汇损益,例如在偿还贷款时。请保留香港物业税评税通知书和缴税收据,申请抵免时需要用到。
日后出售物业:澳洲资本利得税
香港不对出售物业的资本利得征税,所以澳洲的资本利得税没有香港税款可以抵免。决定澳洲税务结果的主要有三条规则:
- 成为居民时成本基数按市值重设。根据《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855-45条,个人成为澳洲居民时,其非“澳洲应税财产”的资产(1985年9月20日之前取得的除外),视为在当天按市值取得。实际效果是,澳洲一般只对抵澳之后的增值征税。如果当天同时成为临时居民,则不适用这条规则。
- 临时居民身份结束时再次重设。如果先是临时居民,那么在不再是临时居民(而仍为澳洲居民)的那一天,也会按市值重设成本基数,通常就是获批永久签证的日子。
- 50%折扣与证据。澳洲居民个人持有资产满12个月,可享受50%的资本利得税折扣。由于资产视为在重设日取得,持有期一般也从该日起计。由香港测量师出具重设日的估值报告,是证明成本基数最有力的证据。
主要居所豁免。澳洲的主要居所豁免可以适用于海外住宅,但移居澳洲之后,香港物业通常很难获得全额豁免。一般而言,同一时间只能有一处主要居所,在澳洲买了自住房,就会与香港物业“竞争”。所谓“离开规则”(出租情况下最长六年)能否适用,取决于多项因素,包括香港物业在澳洲认可的持有期间(从重设日起计)内是否确实是您的主要居所,以及您有没有把另一处住宅作为主要居所。如果日后离开澳洲、以非居民身份出售,除非符合范围很窄的“人生事件”例外,一般不能享受豁免。这是移居过程中最依赖具体事实的问题之一,出售香港物业或在澳洲置业之前,应先取得专业意见。
强积金(MPF)
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由提早提取
强积金一般须保留至65岁。“永久离开香港”是少数可以提早提取的理由之一:成员须作出法定声明,表明已经或将会离开香港到其他地方定居,无意回港工作或以永久居民身份重新定居,并向受托人提供其认可的文件,证明本人获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申请须通过积金易平台(eMPF)提出。以此理由提取一生只能一次,作出虚假声明属刑事罪行。积金局已表示,BN(O)护照及相关签证不能作为此类申请的证明,受托人会按每宗申请的事实审核。自愿性供款则可能按计划规则另行处理。
成员去世时,强积金属于其遗产的一部分,由遗产代理人领取;这一点与澳洲的退休金(super)不同,详见您的退休金并不自动属于您的遗产。
澳洲如何对强积金一笔过款项征税
澳洲对“外国退休基金”的一笔过款项有专门规则。香港强积金计划一般会被视为外国退休基金,但仍应核对具体计划的条款。
| 领取时间 | 澳洲税务处理(概要) |
| 成为澳洲居民后六个月内 | 免税,前提是款项只涉及非居民期间(或成为居民至领取之间的期间),且不超过已归属于您的金额 |
| 成为居民超过六个月后 | “适用基金收益”(大致指成为居民之后的增值,按第305-75条计算)须按个人边际税率纳税,其余部分不计税 |
| 六个月后直接转入澳洲合规退休基金 | 可选择将全部或部分适用基金收益改由基金按15%纳税,而不计入个人收入 |
在临时居民期间,处理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把强积金转入澳洲退休金
澳洲退休基金可以接收来自外国退休基金的转入款项,但会被视为成员供款:已归属于您的金额计入非优惠供款上限;适用基金收益如果没有选择由基金纳税,也计入非优惠供款上限;如果选择由基金纳税,则不计入任何供款上限,但会增加您的退休金总余额。供款上限及相关的退休金总余额限制由法律规定,并会不时调整,超额供款可能产生额外税款。
只有整笔权益直接转入澳洲基金,才能选择由基金纳税。强积金提取时通常直接付给成员本人,因此应及早向受托人确认能否直接付款至澳洲基金。如果款项先付给您本人、之后再存入澳洲退休金,一般按普通个人供款处理,其中的适用基金收益仍由您个人纳税。
移居之后的香港公司与信托
控制人移居澳洲之后,原本在澳洲税网之外的香港公司或信托,可能被纳入澳洲征税范围。
- 公司居民身份。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如果其核心管理和控制在澳洲进行(例如实际作决定的董事住在澳洲),可能成为澳洲居民公司,须就全球收入在澳洲纳税。
- 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如果公司仍为非居民,但由澳洲居民控制,某些被动收入或“受污染收入”可能每年归属于澳洲股东,不论是否分派。香港不属于税制相当的“列名国家”。
- 信托居民身份与分派。只要有一名受托人是澳洲居民,或信托的核心管理和控制在澳洲,信托即成为居民信托。非居民信托向澳洲受益人作出的分派,包括以往累积的收益,可能按《1936年所得税评估法》第99B条征税,有时还会附加利息费用。
- 转让人信托规则。如果您曾向非居民信托转让财产或提供服务,信托的收入可能归属于您。成为居民之前作出的转让,一般只有在您无法控制该信托,或该信托属于非居民家族信托的情况下才可排除。
架构调整在抵澳之前进行,远比之后简单。详见外国信托与离岸公司:澳洲如何对其居民征税,以及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香港及内地家族的信托、遗嘱与时机安排。
香港遗嘱与澳洲遗嘱
香港自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遗产税,澳洲也没有遗产税,因此需要处理的是继承安排,而不是遗产税。有效订立的香港遗嘱可以在澳洲获得承认,但要在澳洲使用,须申请澳洲的遗嘱认证(Probate),或对香港的承办书作重新盖印(reseal),并提供经核证的文件。
不少家庭会保留两份遗嘱:与香港律师一起订立、只处理香港资产的香港遗嘱,以及处理其他所有资产的澳洲遗嘱;两份遗嘱都须写清楚,避免一份撤销另一份。移居之后,您的“住所”(domicile)也会逐步转到澳洲,这可能令您在世界各地的动产适用澳洲的继承法,在维多利亚州也可能成为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的对象。强积金和香港银行账户属于遗产,澳洲退休金则不属于。持久授权书也应按您所居住的澳洲州份的法律另行订立。详见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资产,需要立多份遗嘱吗?
签证途径(简述)
自2020年起,澳洲为香港特区护照及BN(O)护照持有人提供了专门的签证安排,包括更长的临时签证和通往永久居留的途径。由于签证类别和时间决定您是否属于临时居民,移民规划和税务规划应一并考虑。本所移民团队有两位移民法认证专科律师(Accredited Specialists in Immigration Law),可就签证选择提供意见。
时间安排清单
| 时间 | 需要考虑的事项 |
| 离开香港之前 | 检视香港公司和信托由谁控制、在哪里作决定;决定保留还是出售香港物业;安排以预计成为税务居民之日为基准的估值;整理强积金结单;让香港和澳洲的税务顾问一起参与。 |
| 抵达澳洲时 | 记录成为税务居民的日期和签证类别;确认本人及配偶是否属于临时居民;留意强积金的六个月期限;向香港银行更新税务居民身份自我证明。 |
| 第一个财政年度 | 按部分年度居民报税;申报香港租金并就物业税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订立澳洲遗嘱和持久授权书,并检视香港遗嘱。 |
| 此后 | 记下临时居民身份结束的日期(第二个估值日);保留香港物业税记录;董事或受托人移居时重新检视架构。 |
常见误区
- 以为香港已缴物业税,澳洲就不用再就香港租金报税。
- 没有在成为居民或获批永久签证之日,为香港物业取得市值估值。
- 抵澳超过六个月才提取强积金,却不知道其中的收益须在澳洲纳税。
- 人已在墨尔本,却继续在这里管理香港公司,没有考虑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已经改变。
- 新立的澳洲遗嘱无意中撤销了香港遗嘱。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就从香港移居澳洲所涉及的澳洲法律事务提供意见,包括与香港遗嘱相互配合的澳洲遗嘱和持久授权书、信托与家族架构、物业与继承安排,以及处理两地资产所需的文件。涉及香港法律和税务的部分,我们与香港的律师及税务顾问协作;税务方面,也与澳洲的会计师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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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