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无论是在民政局登记的协议离婚,还是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诉讼离婚,只要在内地合法有效,且离婚时当事人与内地存在法律要求的联系,在澳洲一般都会得到承认。但承认离婚,只是承认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并不等于澳洲的房产已经过户。澳洲土地的产权只能通过澳洲的程序变更;而且即使已在国内离婚,澳洲法院通常仍可以就双方财产作出分割令。对许多家庭来说,把国内已谈好的方案,转化为澳洲的同意令(consent orders)或财务协议,是最稳妥的做法。
本文介绍中国离婚在澳洲如何获得承认、离婚后澳洲房产如何处理、时效与印花税问题,以及中澳两地都有诉讼时应如何应对。
在国内离婚,澳洲承认吗?
澳洲《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第104条规定了外国离婚在澳洲的承认。承认是自动的,不需要在澳洲另行登记。根据第104(3)条,按照外国法律办理的离婚,只要在离婚程序启动之日,当事人与该国存在足够的联系,即在澳洲获得承认。主要情形包括:
- 被申请一方在该国惯常居住;
- 申请一方在该国惯常居住,且已居住满一年,或双方最后共同生活的地方在该国;
- 任何一方的住所(domicile)在该国;
- 被申请一方是该国国民;或
- 申请一方是该国国民,且在该国居住,或在此前两年内曾连续居住满一年。
此外,第104(5)条保留了普通法国际私法规则下的承认。但根据第104(4)条,如一方当事人未获自然公正(例如未被适当告知、没有机会陈述),或承认该离婚明显违反公共政策,澳洲可拒绝承认。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根据《民法典》,中国内地的离婚有两种途径:
- 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约定,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为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须亲自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自取得离婚证时生效,而不是自递交申请时生效。
- 诉讼离婚。由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先行调解,最终出具调解书或判决书。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
第104条所说的是”依照外国法律办理”的离婚,并不限于法院判决。因此,上述两种途径只要在内地合法有效、并具备上述联系之一,在澳洲一般都会获得承认。
哪些情况下承认可能出问题
- 已入籍澳洲。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加入澳洲国籍的人一般即丧失中国国籍。如果离婚前夫妻双方都已在澳洲定居,就不能再以”中国国民”作为联系,而要看惯常居住地或住所,需要具体核实。
- 在澳洲一方未获有效送达。如果一方身在澳洲,国内法院以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该方事后才知道判决,可能引发自然公正方面的争议。
- 文件准备。澳洲法院、出生死亡婚姻登记处和土地登记部门通常需要离婚证,连同离婚协议书、调解书或判决书,以及经认证的英文译本。中国已于2023年11月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内地公证书现在可以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后在澳洲使用,无需再办理领事认证。
国内离婚后,澳洲法院还能分财产吗?
通常可以。外国离婚解除了婚姻,但并不妨碍澳洲法院分割财产。《家庭法》所称的”婚姻当事人”包括已离婚的前配偶。只要在起诉当日,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在澳洲惯常居住,或身在澳洲,澳洲法院即对前配偶之间的财产案件有管辖权。
澳洲法院适用的是澳洲法律。法院会先确定双方名下的全部财产,不论位于何处,包括内地的房产、公司股权和银行存款;再考虑双方的经济与非经济贡献、各自现在与将来的情况,最终判断分割是否公平合理(just and equitable)。2024年修订的《家庭法》于2025年6月10日生效,将上述步骤写入法条,并要求法院考虑家庭暴力造成的经济影响。对于海外财产,法院可以作出约束当事人本人的命令(in personam),例如要求一方签署过户文件或支付一笔款项;至于外国法院是否执行这些命令,则是另一个问题。
离婚后十二个月的时效:国内离婚是否起算?
《家庭法》第44(3)条规定,前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费诉讼,须在离婚令(divorce order)生效后十二个月内提起,逾期须经法院许可或对方同意。澳洲家庭法院合议庭已认可,这里的”离婚令”是指澳洲法院作出的离婚令。因此,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本身不会启动这十二个月的期限。
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拖得越久,证据越难收集,法院在判断是否公平合理时也会考虑拖延的情况;两地的资产也可能在此期间被出售、抵押或转移。此外,如果日后任何一方在澳洲另行申请离婚(例如因国内离婚不被承认),十二个月的期限将从澳洲离婚令生效时起算。
国内离婚协议或判决分了澳洲房产,能直接过户吗?
不能直接过户。澳洲土地的转让必须在所在州的土地登记机关登记,在维多利亚州即Land Use Victoria。中国的离婚文书并不是可登记的文件。实际情况大致如下:
| 情形 | 在澳洲的效力 | 通常的下一步 |
| 双方仍认可国内的离婚协议 | 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有力证据,但本身对澳洲法院没有约束力 | 按协议内容在澳洲办理同意令或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再办理过户 |
| 国内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处理了澳洲房产 | 在澳洲无法登记;对于涉及澳洲土地产权的外国判决,澳洲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执行 | 双方同意的,办理同意令;否则在澳洲提起财产诉讼,国内判决可作为证据 |
| 国内判决一方支付款项 | 终局的金钱判决在部分澳洲法院可依普通法申请执行;中国内地不在《1991年外国判决法》(Foreign Judgments Act 1991)的登记执行范围内 | 就普通法执行征询意见,或在澳洲提起财产诉讼 |
| 国内离婚时根本没有处理澳洲财产 | 仍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另一方可以主张权利 | 协商、调解,再办理同意令或提起诉讼 |
《家庭法》第VIIIA部分规定的财务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俗称”婚前/婚后协议”),必须严格满足形式要件才有约束力,包括双方各自接受澳洲执业律师的独立法律意见,并由律师签署证明。国内的离婚协议不可能满足这些要件。如果双方在国内已谈妥条件,办理同意令往往更简便:它在澳洲具有终局效力,也可以一并处理养老金(superannuation)的分割,而养老金分割只能通过澳洲法院命令或养老金协议实现。
印花税、资本利得税与外国人持有房产
前配偶之间转让房产,如不符合豁免条件,可能需要按全额税率缴纳印花税。
- 维多利亚州。维州《2000年印花税法》(Duties Act 2000)对因婚姻或同居关系破裂而在配偶或前配偶之间进行的特定转让给予豁免。州税务局(SRO)对证明文件有具体要求,通常是澳洲家庭法院命令或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此外,《家庭法》第90条规定,为执行该法项下财产令而签署的文书无需缴纳州印花税。仅凭国内离婚协议办理的过户能否享受豁免,切勿想当然,应在签署过户文件前先行确认。其他州各有规定。
- 资本利得税。《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126-5条规定的婚姻破裂延续(rollover),可就依合资格的法院命令、财务协议等文件在配偶之间进行的转让递延资本利得税,部分外国法院命令及依外国法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也包括在内。某份国内文书是否符合条件,取决于其具体内容,应咨询会计师或税务顾问。
- 外国人持有房产。如果接收房产的一方在外国投资或州税方面属于外国人,过户前应核实外国投资审批(FIRB)、外国买家附加印花税和土地税等问题。详见外国人持有澳洲物业:印花税附加税、土地税、FIRB与资本利得税。
登记在子女或亲属名下的房产
用家里的钱在澳洲买房,登记在留学子女或亲属名下,是很常见的安排。夫妻分开后,问题就变成:这套房产究竟属于子女本人,还是子女代父母持有(信托),还是一笔借款?在一定情况下,澳洲法院可以把第三方列为财产诉讼的当事人;购房的资金来源、当时的意图等证据至关重要。详见子女名下房产与代持。
两地都起诉怎么办?在哪里解决更合适?
一方在内地、一方在澳洲时,两地可能同时出现诉讼。澳洲法院对此有一套成熟的处理方式:
- 只有在澳洲属于”明显不适当的法院地”(clearly inappropriate forum)时,澳洲法院才会中止本地诉讼。这是高等法院在Voth案中确立、并在1996年Henry v Henry案中适用于家事案件的标准。海外已有在先诉讼是重要因素,但并非决定性因素。
- 如果海外诉讼具有滥诉或压迫性质,或会破坏已在进行的澳洲诉讼,澳洲法院也可以发出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禁止一方继续海外诉讼。2026年,澳洲联邦巡回及家庭法院就曾禁止一名丈夫继续推进他在澳洲案件开始数年后才在中国内地提起的诉讼。
- 内地法院也可以处理位于境外的财产,通常以折价补偿的方式判决,而不是直接判令过户。但要变更澳洲的产权,仍需经过澳洲程序。
选择在哪里解决,影响适用的法律、隐匿或境外资产的查明、费用、时间以及私密程度。澳洲家事诉讼虽然限制公开当事人身份信息,但仍是法院诉讼。这个问题最好及早与两地律师一起考虑。
内地夫妻财产制度简述
根据《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经营和投资收益,以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指明只归一方的除外)。婚前财产和部分个人专用物品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其他财产制度。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内地法律还有离婚时的家务补偿、经济帮助和过错损害赔偿等制度。在澳洲,这些规则是相关的证据,但澳洲法院适用的是《家庭法》,而非《民法典》。涉及内地法律的问题,我们与内地律师协作处理。
配偶赡养费与子女问题
如果一方无法充分维持自己的生活,而另一方有能力支付,澳洲法院可以判令支付配偶赡养费(spousal maintenance)。如前所述,存在澳洲离婚令时,该请求同样受十二个月时效限制。
子女抚养安排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子女身在澳洲、在澳洲惯常居住或是澳洲公民等情形下,澳洲法院有管辖权。跨境带走子女的问题尤其需要谨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但不适用于中国内地,因此子女被从澳洲带往内地时,没有公约机制可以要求返还。如确有此担忧,应在出行前,而不是事后,考虑申请澳洲抚养令并将子女列入家庭法出境监控名单(Family Law Watchlist)。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综合多个情况,并非真实案例):一对夫妻在上海结婚。母亲带儿子到墨尔本陪读,以她的名义买了一套公寓;另一套投资公寓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留在上海经营家族企业。数年后,双方在上海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墨尔本两套公寓都归母亲,上海住房和公司股权归父亲。
两年后,第二套公寓的产权仍登记在父亲名下。在澳洲,这次离婚会获得承认,而且不会启动十二个月的时效。但离婚协议本身不能过户,单凭协议也很难享受维州印花税豁免。如果双方仍认可协议,按上海协议的内容在澳洲办理同意令后再过户,既有终局效力,也为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的处理打下稳妥的基础。如果父亲现在不认可协议,母亲可以在澳洲申请财产分割令,法院会把上海的离婚协议以及双方在国内分得的财产一并纳入考虑,判断怎样分割才公平合理。
实务要点
- 保存完整的国内文件,包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以及送达证明,并尽早办理公证、附加证明书和经认证的翻译。
- 在国内签离婚协议时,就要考虑澳洲如何落实:准确列明每一项澳洲资产,写明谁在何时签署哪份过户文件,并约定在澳洲办理同意令。
- 在确认印花税豁免、资本利得税延续和外国人持有房产的问题之前,不要签署土地过户文件。
- 检查子女或亲属名下的房产、信托、公司和养老金是否也需要处理。
- 如果两地都可能起诉,在任何一地立案之前,先听取两地律师的意见。
- 考虑调解。调解保密,可以用普通话跨时区进行,达成的协议可以转化为同意令。详见跨境与中文调解。
- 为下一代考虑,在婚前或婚后妥善订立财务协议,可以避免很多类似问题。详见富裕家族的婚前协议:在澳洲结婚时如何保护家族财富。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对于在中国内地开始或已完成的离婚,我们负责处理澳洲方面的事务,包括:确认离婚在澳洲获得承认;把国内的离婚协议转化为澳洲同意令或财务协议;在澳洲提起或应对财产诉讼;办理过户和印花税豁免;以及处理两地平行诉讼。我们与内地律师协作,使家庭在两地的事务得到一致的处理,并可提供普通话保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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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