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人掌舵的时候,家族信托往往运作顺畅。父亲是指定人(appointor),他和太太是受托人公司的董事,决定在饭桌上就定了。问题通常出现在他去世或失去心智能力之后:这个角色交给两个合不来的兄弟姐妹,或者某个子女觉得受托人偏袒家族的另一房。
对许多华人和亚裔家庭来说,情况还会更复杂:指定人或某位董事住在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或中国大陆,或者信托契约是几十年前起草的,此后再也没有人读过。本文概括说明,在澳洲,当家人意见不合时,如何更换受托人或指定人,以及需要考虑的费用和风险。
先理清控制链
在问“谁可以被撤换”之前,先理清谁控制什么:
- 指定人(有时称为 principal 或 guardian)通常根据信托契约有权撤换和委任受托人。
- 受托人通常是一家公司,持有资产并作出决定。
- 受托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章程和《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委任和罢免董事。
- 董事负责受托人的日常决定。
更换受托人和更换其董事是两个不同的步骤,由不同的人去做。真正的控制权通常在于指定人或受托人公司的股东。
信托契约中的权力
大多数家族信托契约都赋予指定人以书面契据或通知撤换受托人并委任新受托人的权力。契约也可能规定:
- 指定人去世或失去能力时由谁接任,例如其法定遗产代理人或指名的继任人;
- 共同指定人须一致同意还是以多数决行事;以及
- 指定人可否在遗嘱中指定继任人。
在维州,《1958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58)第41条也提供后备权力:在受托人去世、希望退任、拒绝或不适合行事、或无行为能力等特定情况下,可以委任新受托人,该权力首先由信托文件指名的人行使。其他州也有类似条文。
指定人的权力应为信托的目的而行使,而不是用来惩罚兄弟姐妹。在纠纷中未经咨询就行使这项权力,可能引发关于更换是否有效的诉讼。
法院何时可以撤换或委任受托人
如果信托契约没有可行的答案,法院可以介入。在维州,《1958年受托人法》第48条允许法院在适宜、且没有法院协助就难以或无法做到时,委任新受托人,以取代现有受托人或增加受托人。其他各州和领地都有类似的法定权力,最高法院亦有监督信托(包括撤换受托人)的固有管辖权(inherent jurisdiction)。
法院考虑什么
澳洲的主要判例是高等法院的 Miller v Cameron (1936) 54 CLR 572。概括来说,法院撤换受托人的管辖权,是着眼于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的安全以及信托的妥善执行而行使的。核心问题是:受托人继续任职是否与受益人的福祉相违背。
这项管辖权是保护性的,而非惩罚性的。不一定要有不当行为或违反信托,但撤换必须有充分理由,法院也会重视财产授予人当初对受托人的选择。相关因素可包括:
- 没有交代账目或备存妥善记录;
- 没有对受益人作真实认真的考虑,例如维州上诉法院在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以独立受托人取代了家族受托人;
- 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敌意严重到无法妥善管理信托;以及
- 受托人破产、丧失能力,或(如为公司)已被注销。
单纯的摩擦通常不足够。
共同受托人和董事陷入僵局
根据普通法,私人信托的共同受托人除非契约另有规定,一般必须一致行事。如果两兄妹是共同受托人,或者是受托人公司仅有的两位董事,而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信托就可能陷入瘫痪:无法在6月30日前作出分配决议,物业无法出售,银行账户也可能被冻结。
可行的方法包括:行使指定人的权力;通过股东更换董事;向法院申请指示;严重时请求法院委任独立受托人。
先调解,再考虑诉讼
关于家族信托的法院诉讼是公开的、耗时且昂贵,往往还会使兄弟姐妹的立场更加僵化。许多纠纷更适合通过调解解决,家人可以协商法院无法命令的安排:增设独立董事、修改决策程序、买断某一房的预期份额,或者制定拆分信托资产的方案。
最好的规划时机是在纠纷发生之前。一份起草完善的信托契约或家族宪章,可以预先设定步骤:先开家庭会议,再请协调人,然后调解,再到专家裁定,最后才是诉讼。
更换受托人的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
更换受托人通常意味着要把信托资产的法定所有权转给新受托人。概括而言:
- 印花税。在维州,纯粹因更换受托人而转让应税财产,可依据《2000年印花税法》(Duties Act 2000)第33(3)条获得豁免,但须符合条件,包括实益所有权不变,且转让不属于更大计划的一部分。其他州的宽免条件不同,有时更严格;例如在新州,能否享有优惠税额取决于信托契约有关受托人能否成为受益人的条款。转让任何土地之前都应先核实。
- 资本利得税。按照契约更换受托人一般不会触发资本利得税,因为税法将受托人视为一个持续的实体。按照契约更换指定人一般也不会。风险在于,如果改动过于根本,以致信托被视为终止并产生新信托(resettlement),就可能触发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
更换前应先取得税务和印花税意见。
实用步骤
- 取得原始信托契约、所有修订,以及受托人公司的章程和登记册。
- 确认现任指定人、任何继任人、董事和股东。
- 核实契约对撤换或委任受托人有什么要求,以及需要谁的同意。
- 尽早提出调解。
- 转让任何资产前,先取得印花税和税务意见。
- 如协商不成,就向法院申请寻求法律意见。
常见问题
如何撤换家族信托的受托人?
通常由指定人根据信托契约,以书面契据或通知撤换并委任新受托人。如果契约不允许,或指定人不愿行动,受益人或共同受托人可以向最高法院申请;当受益人的福祉需要时,法院可以撤换受托人。
受益人可以撤换受托人吗?
除非信托契约赋予权力,受益人一般没有直接撤换受托人的权力。但受益人可以请求法院撤换受托人,法院会考虑受托人继续任职是否违背受益人的福祉。
家族信托的指定人可以更换吗?
可以,前提是信托契约允许,例如通过提名、契约修订或契约中的继任条款。如果契约没有规定或各方意见不合,更换指定人可能会很困难,甚至需要法院介入。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会理清家族信托的控制链,从指定人到受托人公司,再到股东和董事,并就如何有效更换受托人或指定人提供意见。我们拟备委任契据和契约修订,代理向最高法院申请撤换受托人或寻求指示,并协助家庭在信托契约中加入继任和纠纷解决步骤。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证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和认证家族企业顾问(Accredited Family Business Advisor),并受过会计专业训练,能帮助兄弟姐妹在走上法庭之前达成协议。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及海外当地律师合作,可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在作出任何更换之前,我们建议由合资格的税务顾问与律师共同就印花税和税务提供意见。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