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时,最先出现的问题之一往往是:“家族信托怎么办?”对许多在澳洲的华人和亚裔家庭来说,生意、投资物业,有时甚至家庭住宅,都放在全权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里。信托可能是夫妻自己设立的,也可能是一方父母为保存几十年积累的财富而设立的。
许多人以为,既然资产由全权信托“拥有”,家事法院就管不到。这种看法往往是错的。法院会越过法律上的所有权,看谁实际控制信托、谁可以从中受益。本文说明分居时信托资产如何处理、为什么控制权是关键,以及家庭可以事先做些什么。
《家事法》如何处理信托资产
根据1975年《家事法》(Family Law Act 1975,联邦法)第79条的财产分割(property settlement),法院会确认双方现有的法律和衡平法上的财产权益及债务,考虑双方的贡献以及各自现在和将来的情况,并只在公正和公平(just and equitable)的情况下才作出命令。2025年6月10日生效的修订把这些考虑因素更明确地写入法律,但信托的处理仍主要取决于判例法。
信托资产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处理:
- 作为双方的财产(property)。如果一方实际控制信托并可以从中受益,法院可能把信托资产纳入待分割的财产池,并对该方或受托人作出命令。
- 作为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如果一方无法控制信托,但有现实的受益期望,例如经常从父母控制的信托获得分配,法院可能视之为财务资源。财务资源不会被分割,但会影响其他财产的分配比例。
控制权是关键:Kennon v Spry 案
澳洲的主导判例是高等法院的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 (2008) 238 CLR 366。案中丈夫是他几十年前设立的全权信托的唯一受托人。在婚姻出现问题期间,他修改信托,把自己和妻子排除在资本受益人之外;分居后,他又把信托资产分配给为两人女儿设立的信托。
高等法院以多数意见维持了把信托资产纳入考虑的命令。概括而言,法院认为:如果不计为挫败妻子索偿而采取的步骤,丈夫作为受托人有权把整个信托基金分配给妻子,而妻子作为受益人有被考虑和要求信托妥善管理的权利,这些权利属于婚姻双方的财产。初审法官也根据《家事法》第106B条,把该修改和分配作为意图挫败妻子索偿的交易予以撤销。
此后,家事法院着重于实质:谁可以委任和撤换受托人、谁控制受托公司、过往谁实际受益,以及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是否等同于某一方自己的财产。在2026年的一项上诉判决中,联邦巡回及家事法院合议庭认为,丈夫持有受托公司的投票控制权,并可以撤换其他共同委任人,即使他从未行使这些权力,有关信托仍属于他的财产。2026年9月,高等法院拒绝批准就该判决上诉,因此该判决维持有效。每宗案件仍取决于其具体事实,这方面的法律仍在发展。
父母控制的信托与分居子女控制的信托
许多家庭的信托由父母一代设立,子女是受益人。子女分居时,这类信托如何处理取决于具体事实:
- 如果父母确实控制信托,通过委任人(appointor)角色和受托公司作出真实决定,信托较不可能被视为子女的财产。但如果子女经常获得分配,仍可能被视为财务资源。
- 如果控制权已转到子女手中,例如子女是受托公司董事,或是委任人或继任委任人,即使财富是父母积累的,信托也较可能被视为子女的财产。
- 如果父母只是名义上的受托人,实际上由子女指挥一切,法院可能会看实际情况,而不是文件。
家庭内部“信托是留给孙辈的”之类的共识,通常只有道德上而非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创始一代希望信托受到保护,信托契约、受托公司章程及委任人的继任安排都必须反映这一点。
父母如在子女分居后重新安排信托以挫败索偿,这些步骤也可能受到挑战。
离岸信托和海外资产
有些家庭通过香港、新加坡、马来西亚或其他地方的信托或公司持有财富。海外结构并不能让资产脱离法院的视线。双方都有全面坦白披露财务的义务,包括海外权益。澳洲法院对当事人本人作出命令,即使命令难以在海外执行,也可以通过调整澳洲资产的分配,把海外资产纳入考虑。分居后把资产转移到海外,通常会损害当事人的可信度。在海外执行澳洲命令可能很困难,所以尽早在两地取得意见很重要。
具约束力的财务协议
夫妻可以在婚前、婚姻期间或婚后订立财务协议(financial agreement,常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事实伴侣关系也有相应的协议。财务协议可以订明分居时如何处理信托权益和家族财富。要具有约束力,双方在签署前都必须从澳洲执业律师取得独立法律意见,协议也必须符合《家事法》的技术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未披露或不合情理的行为,法院可以撤销协议。
财务协议最好与妥善拟定的信托文件配合使用。如果分居的一方实际上控制信托,协议中写明信托不在分割范围之内,作用也有限。
实际步骤
- 理清控制权。确认受托人、受托公司的董事和股东、委任人和继任委任人,以及受益人。
- 检视历史记录。收集近年的分配记录、财务报表和借款账户。实际上是谁受益?
- 检查继任条款。对父母设立的信托,检查父母身故或失去能力时,控制权是否会转到已婚子女手中,以及这是否符合意愿。
- 分居后避免更改。分居后未经咨询,不要修改信托契约、更换委任人或作出异常分配;这些都可能被撤销。
- 全面披露。财务披露应包括海外信托、公司和账户。
- 考虑财务协议。子女结婚或开始新关系时,可考虑订立财务协议,并同时检视信托文件。
- 尽早尝试调解。分居中的信托纠纷往往牵涉父母和兄弟姐妹。调解可以找到让生意继续运作的实际方案。
常见问题
澳洲离婚时,家族信托会被分割吗?
有可能。如果一方控制信托并可以从中受益,法院可能把信托资产视为双方的财产。即使不是,它仍可能作为财务资源,影响其他财产的分配。
Kennon v Spry 案判了什么?
高等法院在2008年裁定,由丈夫控制的全权信托的资产可以在财产分割中纳入考虑,因为他作为受托人的权力和妻子作为受益人的权利属于婚姻财产。该案也确认,为挫败索偿而采取的步骤可以被撤销。
我父母的家族信托会在我离婚时被分割吗?
如果父母确实控制信托,一般不会。但如果您控制或即将控制信托,或信托实际上由您运作,情况可能不同。您经常获得的分配也可能被视为财务资源。
离岸信托能在离婚时保护资产吗?
通常不能。澳洲法院要求全面披露海外权益,并可以对当事人本人作出命令,或调整澳洲资产的分配以反映海外资产。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说明其信托在分居时可能如何被处理,并协助安排信托结构,使控制权按意愿在各代之间转移。蔡智勋律师是国家认可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家事纠纷调解执业者(Family Dispute Resolution Practitioner),也是认可家族企业顾问,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合作,追溯从委任人到受托公司的控制链。我们拟定财务协议、审阅信托契约和继任条款,并在涉及信托和海外资产的财产分割中提供协助,如有需要也与亚洲当地律师合作。我们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咨询。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