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托管机构、信托公司和家族办公室每天都按受托人(trustee)的指示办事。偶尔会遇到不当的指示:例如把钱付给信托契约不允许受益的家庭成员,已被撤换的受托人仍下达转账指示,或以信托资产为某位受益人的个人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澳洲法律,处理信托财产或协助受托人的第三方,即使对受益人不负任何义务、自己也没有得到好处,在某些情况下仍可能须对受益人承担个人责任。新加坡、香港、纳闽(Labuan)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机构,如果与澳洲信托或澳洲受益人有往来,相关责任可能按澳洲衡平法原则判断,而澳洲的做法与英国法存在重要差异。
本文为“守门人”(gatekeepers)梳理相关问题。反洗钱第二阶段改革(客户角度)及财富来源审查,我们另有文章讨论。
Barnes v Addy原则的两个分支
在澳洲,第三方因受托人违反信托而承担的责任,至今仍以1874年的 Barnes v Addy 案为框架,分为两个“分支”(limbs):
- 知情收受(knowing receipt)。为自身利益收受信托财产(或受信义关系约束的财产),并具备所需程度的知情,知道该财产是违反信托转出的,可能须就该财产承担个人交代责任。
- 知情协助(knowing assistance)。在具备所需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受托人或受信人实施“不诚实及欺诈性图谋”(dishonest and fraudulent design),即使自己什么都没有收到,也可能承担责任。
Farah Constructions v Say-Dee案
澳洲的主要权威是高等法院在 Farah Constructions Pty Ltd v Say-Dee Pty Ltd [2007] HCA 22; (2007) 230 CLR 89 案的判决。对守门人而言,有几点值得注意:
- 就知情协助而言,澳洲法院仍要求受托人或受信人存在不诚实及欺诈性图谋,这比一般违反信托更严重。高等法院没有采纳英国 Royal Brunei Airlines v Tan 案着眼于协助者本人是否不诚实的做法。
- 高等法院拒绝把收受者责任改为以不当得利为基础的严格责任。在澳洲,收受类索赔仍取决于收受者知道什么。
Baden知情类别
澳洲法院以英国 Baden 案的五个知情类别分析“知情”,从实际知情一直到单纯的推定知悉(constructive notice)。在 Farah 案中,高等法院表示前四类可足以构成知情协助,但推定知悉不足够。联邦法院合议庭在 Grimaldi v Chameleon Mining NL (No 2) (2012) 200 FCR 296 案中,对知情收受采取了类似做法。
其意义在于:责任不一定需要证明实际知情。对明显的问题视而不见,或刻意不去询问,视乎事实,也可能足以构成责任。
银行并非豁免
在 Westpac Banking Corporation v Bell Group Ltd (in liq) (No 3) [2012] WASCA 157 案中,西澳上诉法院以多数意见裁定,多家贷款银行须就其在与董事违反职责相关的担保下变现所得承担收受责任。该案在高等法院作出裁决前已和解。
实际情境
以下假设情境说明问题可能在哪里出现。是否产生责任,取决于具体事实。
- 付款给家庭成员。受托人指示私人银行把信托资金付给受托人的成年子女,而该子女不是受益人,或契约要求的同意并未取得。银行一般没有监督信托契约的义务;但如果员工被告知或明显看出付款未获授权,可能产生知情协助问题;如果银行把款项用于清偿欠自己的债务,则可能产生收受问题。
- 已被撤换的受托人。指定人(appointor)撤换受托人并委任新受托人。托管机构尚未更新记录前,前任受托人指示其转移证券。托管机构是否受到保护,可能取决于其委托条款、何时收到变更通知,以及收到后如何处理。
- 家族办公室员工。员工按家族长辈的指示执行分配,而明知收款人不在受益人范围内,或受托人并未作出相关决议。员工本人可能以个人身份成为从犯(accessory),“上级指示”本身并不构成抗辩。
- 以信托资产为受益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贷款人以信托财产作抵押或担保,用于某位受益人自己的借款。问题包括:契约是否授权为非信托目的提供担保;交易是否符合全体受益人的利益;贷款人作为担保的收受者,是否被视为知悉违反信托。
受托人权限方面的风险信号
许多纠纷都源于对“谁是受托人、受托人可以做什么”的不确定:
- 信托契约、修改契据及委任文件。多年前提供的副本可能已经过时。受托人是否获有效委任?签署的指定人当时是否仍担任该职务,还是已因去世或丧失行为能力而转移?
- 公司受托人的决议。签署的董事是否获有效委任?决议是否按公司章程妥当通过?
- 借款、放贷及提供担保的权力。有些契约限制这些权力、要求取得同意,或把利益限于特定受益人。
- 异常情况。催促紧急办理、收款人不在受益人范围内、由受托人以外的人下达指示,或已知家族各房之间存在争议。
反洗钱及反恐融资(AML/CTF)义务简述
银行和托管机构早已是《2006年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Anti-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Terrorism Financing Act 2006)下的申报实体(reporting entities)。经2024年修订,AUSTRAC确认律师、会计师、产权转让师、房地产从业者及信托与公司服务提供者等“第二阶段”(Tranche 2)实体,自2026年7月1日起就指定服务受到监管。
- 对信托的客户尽职调查。AUSTRAC指引把信托本身视为客户,要求识别受托人及其他代表信托行事的人及其权限、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以及实益拥有人和控制人,例如设立人、指定人和保护人。
- 可疑事项报告与泄密(tipping off)。第123条限制披露有关可疑事项报告(SMR)的信息。修订后,重点在于披露是否会或可合理预期会妨碍调查。
- 拆分交易(structuring)。第142条规定,为逃避申报要求而安排交易属于刑事罪行。
反洗钱合规与私法责任是两回事。符合AUSTRAC要求并不能回应受益人的衡平法索赔,而机构内部曾有的怀疑,日后也可能被用作其知情程度的证据。
受益人查询时的隐私与保密
受益人有时直接向银行或托管机构索取信托账户结单。机构的关系对象是通过受托人行事的信托;其保密义务以及《1988年隐私法》(Privacy Act 1988)下的义务,都提示机构在向未经受托人授权的人披露信息时应谨慎。受益人能否取得信托信息,主要是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问题,依信托契约及法院的监督管辖权决定。如已提交可疑事项报告,泄密限制又多了一层考虑。
保护与抗辩:需要考虑的问题
- 记录查询过程。同期记录问了什么、收到了什么、为何接受指示,在日后就知情程度发生争议时可能很重要。
- 受托人提供的弥偿。弥偿的价值可能取决于受托人本身从信托资产获得弥偿的权利,而受托人如违反信托,该权利可能丧失。
- 寻求法院指示。受托人可向法院申请意见或指示,例如依据维州《1958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58)第63条。第三方一般不能这样申请,但可要求受托人申请,或考虑在权限厘清前是否办理。
- 保险。专业责任保险及类似保单可能有关于不诚实或明知违法行为的除外条款,需要结合这类索赔来阅读。
守门人可与顾问讨论的问题
- 我们的记录是否显示现任受托人、指定人和保护人是谁?如有变更,我们如何得知?
- 我们是否审阅过契约中关于分配、借款、放贷及提供担保的权力,而不是只依赖摘要?
- 对公司受托人,我们如何确认董事权限及决议?
- 当指示似乎超出受益人范围或受托人权力时,我们的处理流程是什么?
- 我们的委托条款、弥偿和保险,如何应对衡平法索赔?
- 当存在家族争议或已提交可疑事项报告时,我们如何处理受益人的信息查询?
常见问题
在澳洲,银行会因协助受托人违反信托而承担责任吗?
有可能。如果银行在具备所需知情(可包括刻意忽视明显迹象)的情况下,协助受托人的不诚实及欺诈性图谋,就可能产生责任。单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处理指示,一般并不足够。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实。
什么是澳洲的Barnes v Addy责任?
这是指信托以外的第三方,因知情收受违反信托转出的财产,或知情协助不诚实及欺诈性的违反信托行为,而可能承担责任的原则。高等法院在 Farah Constructions v Say-Dee 案中重申了澳洲的做法。
推定知悉会令第三方承担责任吗?
就知情协助而言,高等法院在 Farah 案中表示,单凭推定知悉并不足够。具体个案属于哪一类,取决于事实。
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同,答案往往取决于细节。请预约咨询,让我们在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审阅您的文件和具体情况。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可以如何协助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私人银行、信托公司和家族办公室提供澳洲法律意见,包括受托人权限、信托契约权力,以及涉及澳洲信托的第三方责任风险。蔡智勋律师受过会计专业训练(商学士,主修会计),是国际信托与遗产从业者协会(STEP)附属会员,同时从法律和税务两方面为家族财富结构提供意见。他也是国家认证调解员及认证家族企业顾问。我们与家庭的会计师和注册税务代理合作,也与亚洲各地律师协作,并以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服务。
重要提示:本文仅为一般资讯,不得作为依据。本文并非法律、税务或财务意见,没有考虑您的个人情况,亦可能未反映发布后的法律变化。其他国家的法律也可能适用。请勿仅依据本文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阅读本文或与我们联系,并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如需针对您情况的意见,请预约咨询。
延伸阅读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遗嘱执行人、受托人及其专业顾问,就澳洲及跨境的遗产规划、遗产管理和遗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