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陈先生是马来西亚华人,长居吉隆坡。他在墨尔本有一套公寓,在新加坡有存款和股票,在香港有证券账户,父母留下的上海老房子也登记在他名下。十年前他在吉隆坡立过一份遗嘱;去年来墨尔本看望读书的女儿,又顺便立了一份澳大利亚遗嘱。两份遗嘱的第一句都是“本人撤销此前所立的一切遗嘱”。他以为这是“双保险”,结果可能恰恰相反。
对资产分布在多个国家或地区的家庭来说,关键问题不只是“有没有遗嘱”,而是“几份遗嘱、怎样互相配合、由谁在哪里执行”。本文从维多利亚州(Victoria)的角度,梳理跨境遗嘱的常见安排和容易忽略的陷阱。
一份全球遗嘱,还是多份“属地遗嘱”?
一份遗嘱在理论上可以处理全球资产。维州《1997年遗嘱法》(Wills Act 1997)第17条规定,在维州以外签署的遗嘱,只要符合签署地、立遗嘱人住所地(domicile)或国籍国等法律规定的形式,就视为形式有效。但形式有效只是第一步:每个资产所在地仍要按当地程序办理遗产认证(Probate)或相应手续。一份英文遗嘱拿到上海,往往还需要翻译、公证和认证,当地机构对条款的理解也可能不同。
因此,许多跨境家庭会采用“属地遗嘱”(situs wills):澳大利亚遗嘱只处理澳大利亚资产,马来西亚遗嘱只处理马来西亚资产,依此类推。好处是每份遗嘱按当地形式签署、可以在当地单独办理认证,各地执行人可以同时启动程序;代价是各份遗嘱必须措辞协调、范围清楚,既不重叠,也不遗漏。
最常见的陷阱:一份遗嘱把另一份“撤销”了
普通遗嘱通常以“撤销此前一切遗嘱及遗嘱附录”开头。在属地遗嘱的安排下,这句话可能把其他国家的遗嘱一并撤销。以陈先生为例:如果最后签署的澳大利亚遗嘱撤销了所有旧遗嘱,而它本身只处理澳大利亚资产,那么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的资产就可能变成“无遗嘱”状态,按当地的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结果未必符合他的心愿。
中国内地的规则同样值得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原《继承法》下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已不再保留。换言之,后立的遗嘱可能在内容上覆盖之前的安排。
所以,每一份属地遗嘱都应当:只撤销同一地区、处理同类资产的旧遗嘱;清楚界定本遗嘱涵盖的资产范围;写明其他国家的遗嘱同时有效;并且在更新其中一份时,同步检查其他几份。
执行人:一位还是各地各一位?
执行人(Executor)负责申请认证、收集资产、清偿债务并分配遗产。常见做法是:澳大利亚遗嘱指定熟悉澳大利亚、方便签署文件的人(例如在澳的子女),其他地区另行指定当地亲属或专业受托人。执行人住在海外,并不必然妨碍其在维州申请认证,但文件公证、见证和沟通的时间与费用都会增加。
如果债务、税务事项或家族公司股份横跨多地,最好在遗嘱或附随的意愿书中要求各地执行人相互配合、共享资料。
遗产认证与“重新盖章”(Resealing)
如果只有一份遗嘱,执行人通常先在一个地方取得认证,再到其他地方申请“重新盖章”(Resealing)。维州《1958年遗产管理与认证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允许对澳大利亚其他州、领地及部分指定海外地区的认证重新盖章,使其在维州具有同等效力。
马来西亚、新加坡和香港也有重新盖章制度,但一般限于英联邦国家或当地法律指定的地区,须逐案确认。例如,马来西亚《1959年遗产认证与管理法》第52条的重新盖章一般只适用于英联邦国家的认证。中国内地没有重新盖章制度,外国认证不能直接用来办理过户。因此,“一份遗嘱加各地重新盖章”并不总是走得通,属地遗嘱往往能节省时间。
马来西亚:穆斯林与非穆斯林适用不同规则
在马来西亚,非穆斯林的遗嘱受《1959年遗嘱法》规范,无遗嘱时按《1958年分配法》(Distribution Act 1958)分配。穆斯林的遗产则适用伊斯兰继承法(Faraid),遗嘱(wasiat)一般只能处分不超过三分之一的遗产,通常也不能给予法定继承人,由伊斯兰法院管辖。跨宗教家庭的马来西亚资产,继承结果可能与澳大利亚资产大不相同,应请马来西亚律师具体评估。
澳大利亚资产则按澳大利亚法律处理。还需留意:在维州,符合条件的家属(例如子女)如认为遗嘱未给予适当供养,可以提出家庭供养申索(Family Provision claim),这一点在规划时应一并考虑。
中国内地:继承公证与文件认证
按照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实务中,继承中国内地的房产或存款,不动产登记机构或银行往往要求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公证处一般会核实死亡事实和亲属关系,并要求所有法定继承人到场或出具经公证的声明。
在澳大利亚形成的文件(死亡证明、遗嘱、亲属关系声明、授权委托书等),一般需要先由公证人(Notary Public)公证,再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中国自2023年11月7日起适用《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因此澳中之间的大多数公文已不再需要领事认证。如果遗嘱打算处理中国资产,较稳妥的做法是在中国另立遗嘱,或至少由中国律师确认可执行性。
实用清单
- 列出所有资产及其所在地、登记名义(个人、共有、公司或信托)。
- 确认每个地区是否需要单独的遗嘱,以及各份遗嘱的覆盖范围。
- 检查撤销条款:只撤销同一地区的旧遗嘱。
- 为每份遗嘱指定执行人和后备执行人,考虑其居住地和签署便利。
- 马来西亚资产:确认适用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规则。
- 中国资产:了解继承公证要求,预先整理亲属关系证明。
- 将所有遗嘱原件的保管地点告知执行人。
- 结婚、离婚、移民、买卖重大资产后,同步检查全部遗嘱。
常见问题
我在马来西亚已有遗嘱,还需要另立澳大利亚遗嘱吗?
不一定,但在澳大利亚有房产等较大资产时,另立一份只处理澳大利亚资产的遗嘱,通常能让维州的认证程序更顺利。关键是两份遗嘱的撤销条款和资产范围必须协调。
海外签署的遗嘱在维州有效吗?
如果符合签署地、住所地或国籍国等法律的形式要求,一般在维州视为形式有效。但认证时可能需要证明外国法律的要求,并提供经认证的翻译。
香港或新加坡的认证可以直接在维州使用吗?
不能直接使用,但如果属于可重新盖章的司法管辖区,可以向维州最高法院申请重新盖章;否则需要另行申请维州认证。
继承中国内地房产一定要办公证吗?
实务中通常需要继承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具体要求因地区和机构而异,应向当地公证处或中国律师确认。
执行人住在海外可以吗?
可以,但会增加文件公证和沟通的时间与成本。许多家庭会在澳大利亚遗嘱中指定在澳的家属担任执行人或共同执行人。
结语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自1990年起在墨尔本执业,以普通话、粤语和英语为澳大利亚与大中华地区及东南亚之间的跨境家庭提供遗嘱及遗产、家庭法、房产及公证服务。事务所设有公证人,可为海外使用的文件办理公证;蔡智勋律师为STEP附属会员(STEP Affiliate)及全国认证调解员。我们可以协助您起草澳大利亚遗嘱、与您在其他国家的律师协调各份遗嘱的措辞,并办理维州的遗产认证。欢迎致电 03 9602 3988 或在线联系我们,可在墨尔本市中心办公室面谈,也可视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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