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去世,若在墨尔本留有公寓、澳洲银行账户或澳洲股票,单凭香港法院发出的遗嘱认证书(Grant of Probate)或遗产管理书(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遗嘱执行人并不能直接处理这些澳洲资产。在维多利亚州,香港的授予书通常可以向维州最高法院申请重新盖印(Resealing),盖印后即与维州本地授予书具有同等效力。但并非澳洲每个州都接受香港授予书重新盖印,有些情况下另行在澳洲申请新的授予书反而更合适。反过来,澳洲居民去世而在香港留有资产,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为什么只有香港授予书还不够?
授予书(Grant of Representation)是法院发出的命令,确认由谁负责收集和分配死者的遗产。它的效力有地域限制。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发出的授予书,授权遗嘱执行人处理香港境内的资产;澳洲的银行、股票过户处和土地登记机构,则要求出示澳洲的授予书,或已在相关州重新盖印的外地授予书,才会放款或办理过户。
维州最高法院的指引写得很清楚:维州以外法院发出的授予书,不授权处理维州的资产;一经在维州重新盖印,其效力即等同于维州本地授予书。
金额较小的资产有时无须澳洲授予书。部分银行会按内部限额,凭外地授予书、死亡证明和弥偿书(Indemnity)发放小额存款。但房产不同:维州的房产要从死者名下转出,必须有维州授予书或经重新盖印的授予书。一般情况可参阅家人在海外去世但在澳洲留有资产,应该怎么办?
香港授予书可以在维州重新盖印吗?
可以。维州的重新盖印制度规定在《1958年遗产管理与认证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三部分。第81条允许英国、澳洲其他州和领地以及新西兰发出的授予书在维州重新盖印;第88条则允许以公告(Proclamation)方式,把重新盖印制度扩展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现行公告所列地区包括香港,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香港方面,也把维州列为可在香港重新盖印的地区之一,两地互相承认。
由于遗嘱是否有效、执行人是否有权申请,已由香港法院作出决定,重新盖印一般比重新申请授予书更快、更简单。
在维州申请重新盖印的步骤
申请须通过维州最高法院的 RedCrest-Probate 系统在线提交。大致流程如下:
- 取得法院接受的授予书版本。法院要求提交授予书正本、经核证的副本(Exemplification),或由发出授予书的法院盖章并核证的副本。仅经公证人核证的复印件并不足够。如授予书附有遗嘱,副本应一并包括遗嘱。
- 刊登申请公告。自2013年起,重新盖印的公告改为在法院的网上遗产公告系统刊登,不再登报。按法院现行指引,公告须在申请前至少15天刊登。
- 准备支持誓章及维州资产负债清单。申请可由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本人提出,也可由澳洲律师按其指示代为提出,或由授权书下的受权人提出。
- 安排翻译。香港授予书按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中文或英文)发出。如授予书或遗嘱为中文,须附经认证的英文译本。
- 提交申请并缴纳法院费用。维州的遗产认证费用按维州遗产价值分级收取。
授予书重新盖印后,执行人即可像维州本地执行人一样处理维州资产:结清银行账户、过户或出售股票,以及在维州土地登记处(Land Use Victoria)办理房产的继承登记(Transmission),然后再过户或出售。
澳洲其他州的情况
澳洲各州和领地各有重新盖印的法律,以及各自认可的地区名单。香港授予书在各地的待遇并不一致。
| 州/领地 | 香港授予书 |
| 维多利亚州 | 可以重新盖印(《1958年遗产管理与认证法》第三部分;香港为公告所列地区) |
| 新南威尔士州 | 不能重新盖印。新州《1898年遗产认证与管理法》第107条只接受英联邦王国(Commonwealth Realm)的授予书,新州最高法院的指引明确将近年的香港授予书列为不可重新盖印。如在新州有房产,通常须另行申请新州授予书。 |
| 昆州、南澳、塔州、西澳、首都领地及北领地 | 各有认可名单。香港授予书是否符合资格,须在准备文件前按现行法律及法院要求逐一核实。 |
如死者在多个州都有房产,执行人可能需要在一个州办理重新盖印,在另一个州另行申请新的授予书。
什么情况下要另行申请澳洲授予书?
重新盖印并非总是可行或最合适。以下情况可能须要(或更适合)在维州申请新的授予书:
- 没有香港授予书。如果家人处理香港资产时没有申请授予书,或香港资产全部是联名持有、自动归属在世一方,就没有可供重新盖印的授予书。
- 死者的住所地(Domicile)不在香港。例如长居香港、但住所地在中国内地或其他地方,应以哪一份授予书为主,可能产生疑问,须个别分析。
- 另有一份澳洲遗嘱。不少香港家庭立有两份遗嘱:一份处理香港资产,一份处理澳洲资产。如澳洲遗嘱已处理澳洲资产,执行人应在维州就该遗嘱申请遗嘱认证,而不是把香港遗嘱的授予书拿来重新盖印。
- 授予书有限制。部分授予书在时间、用途或财产范围上有限制,未必适合重新盖印。
- 澳洲资产位于不接受香港授予书重新盖印的州,例如新南威尔士州。
如须在维州另行申请授予书,而遗嘱是在香港订立的,遗嘱正本通常已存放于香港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申请须以经核证的副本进行。法院也可能要求证明遗嘱按香港法律有效签立。在香港以英文订立、按惯常方式签署和见证的遗嘱,通常比中文遗嘱或按其他法律体系订立的遗嘱少些麻烦。相关问题可参阅在国内或台湾立的遗嘱,在澳洲有效吗?
香港方面的一般情况
香港法律问题应由香港律师提供意见,我们与香港律师协作处理。概括而言:
- 授予书由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发出,依据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10章)。可以委托香港律师申请,也可以预约到遗产承办处的公众申请组亲自办理。
- 香港遗产税已于2006年2月11日起取消。在该日或之后去世的,申请授予书前不再需要遗产税清妥证明;在该日之前去世的,可能仍须按旧有遗产税程序办理。
- 只有名单所列地区的澳洲授予书,才能在香港重新盖印。条例所列地区包括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南澳和北领地。新州、昆州或西澳的授予书不能在香港重新盖印,须另行申请香港授予书。
- 无遗嘱继承按香港规则处理。如死者住所地在香港,其香港资产的无遗嘱继承适用香港规则,与维州的无遗嘱继承规则不同。
澳洲居民去世而在香港有银行账户、港股或物业,执行人通常先取得维州授予书,再通过香港律师在香港申请重新盖印。我们负责澳洲授予书,并配合准备香港律师所需的文件。
常见的澳洲资产如何处理
| 资产 | 一般处理方式 |
| 墨尔本公寓或独立屋 | 须有维州授予书或经重新盖印的授予书;先登记至执行人名下,再出售或过户给受益人 |
| 澳洲银行账户、定期存款 | 凭授予书向执行人放款;余额在银行限额以内的,有时无须授予书 |
| 澳洲上市股票 | 凭授予书由股票过户处办理继承过户,之后可出售或转让 |
| 退休金(Superannuation) | 不自动属于遗产,由基金按基金规则及有效的受益人提名支付。参阅您的退休金并不自动属于您的遗产 |
| 联名共同持有(Joint Tenants)的房产 | 不经遗嘱,直接归属在世的共同持有人,该资产无须授予书 |
澳洲税务与FIRB:香港家庭要注意什么
澳洲没有遗产税,但这不等于遗产完全不涉及澳洲税务。以下是常见问题;具体结果取决于个案事实,应向澳洲会计师或税务顾问咨询。
- 资本利得税(CGT)。去世本身一般不构成资本利得税事件。受益人或执行人通常承接死者的成本基础,日后出售资产时才产生税务。澳洲房地产对外国税务居民而言,仍属澳洲应税财产(Taxable Australian Property)。
- 自住房豁免。2020年6月30日之后出售的,如死者去世时是外国税务居民,一般不能享有自住房豁免,只有符合范围很窄的“人生事件”测试(Life Events Test)时例外。香港居民名下的墨尔本公寓往往属于这种情况。参阅继承房产的两年规则。
- 外国受益人。如死者是澳洲税务居民,而把非澳洲应税财产(例如不少上市股票)留给外国税务居民受益人,可能触发CGT事件K3,资本利得须计入死者最后一年的报税。参阅海外受益人资本利得税。
- 外国居民资本利得预扣。出售澳洲房产时,除非卖方提供清税证明(Clearance Certificate),买方须预扣一定款项交给澳洲税务局。外国居民遗产的执行人应在挂牌出售前做好安排。
- FIRB(外国投资审查)。自2021年1月1日起,外国人士根据遗嘱取得澳洲住宅土地权益,不再自动获得豁免,过户给受益人前可能须申请批准。按无遗嘱继承规则取得,或执行人以代表身份持有,一般另有处理。批准可能附带条件;加上2025年4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期间外国人士购买现房的临时禁令,更有必要尽早咨询。
- 州税。遗产管理期间,维州土地税(包括针对海外业主的附加税)可能继续适用。
执行人住在香港:实务要点
- 在香港签署澳洲文件。提交维州法院的誓章可以在澳洲境外签署,但必须在获授权的人士面前宣誓。一般可由香港公证人或澳洲领事官员见证,签署前应先确认具体要求。执行人无须亲自到墨尔本。
- 身份核查。银行和地产中介会要求执行人(有时包括受益人)提供经核证的身份文件,并按澳洲反洗钱规定进行核查。
- 向海外受益人分配。向香港汇款须经银行合规审查,应预留时间,并清楚记录遗产资金来源。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一位住在香港的寡居母亲去世,留下香港一个单位、一套子女当年在墨尔本读书时住过的公寓,以及一个澳洲银行账户。她在香港以英文订立的遗嘱,把全部遗产平均留给三名子女,其中两人在香港、一人在墨尔本。长子作为执行人在香港取得遗嘱认证书。由于公寓在维州,维州律师为其取得香港授予书的核证副本,刊登公告并提交重新盖印申请;盖印后,办理公寓登记至执行人名下。在决定出售公寓还是过户给子女之前,家人先就资本利得税取得税务意见,并确认两名住在香港的子女是否需要FIRB批准。每一步都不复杂,但先后次序很重要。
常见错误
- 把经公证的香港授予书复印件交给澳洲银行,以为可以领取大额存款或办理房产过户。
- 以为香港授予书在澳洲任何一州都能重新盖印。新南威尔士州就不接受。
- 死者在香港的唯一资产是联名持有的,家人就没有申请香港授予书,到需要处理澳洲资产时才发现没有可以重新盖印的授予书。
- 未考虑FIRB和资本利得税,就把公寓过户给海外受益人。
- 香港遗嘱和澳洲遗嘱没有互相衔接,后立的一份无意中撤销了先立的一份。
提前规划
在澳洲有资产的香港居民,可以考虑另立一份只处理澳洲资产的澳洲遗嘱,与只处理香港资产的香港遗嘱并行。这样两地遗产可以同时办理,互不等待,也不必在任何一地法院的档案中披露家族的全部资产。两份遗嘱都应明确写明不撤销对方。
我们可以如何协助
我们为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在维州办理香港授予书的重新盖印;在无法重新盖印时,另行申请澳洲授予书;在维州授予书须到香港重新盖印时,与香港律师配合。我们也为香港家庭订立与香港遗嘱相互衔接的澳洲遗嘱,并与家庭的会计师合作处理分配澳洲资产时的税务和FIRB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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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