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常把信託稱為”我們的信託”,但在法律上,信託是一種關係:受託人依照信託契據的條款為受益人持有資產。誰可以作決定、誰可以更換決策人,都由契據決定。瞭解這些角色,對良好治理至關重要,也能避免在稅務、家庭法及傳承方面產生意料之外的後果。
主要角色
- 委託人(settlor)。 設立信託的人。在澳洲家族信託中,委託人往往只是名義上的,之後不再擔任角色;在離岸信託中,出資的創辦人往往是經濟上的委託人。
- 受託人(trustee)。 持有法律所有權並作出決定,通常是一家由家族成員擔任董事的公司,或專業信託公司。
- 委任人(appointor)。 可以罷免及委任受託人,實務上這往往才是真正的控制權所在。
- 保護人(protector)。 常見於離岸信託,對分配、變更受益人或變更適用法律等重要決定行使同意權。
- 受益人。 在全權信託下沒有固定權益,只有獲得考慮及要求信託妥善管理的權利。
受託人的職責
在信託契據的範圍內,受託人必須誠實善意行事、避免利益衝突、合理審慎、保存及保護信託財產,並向受益人交代。在投資方面,維州受託人須考慮投資是否合適、是否需要分散風險等事項,定期檢視投資,並在適當時取得專業意見。
家族保持監督的工具
- 保留權力。 契據可以把投資決定保留給創辦人或其他人。受託人仍須履行誠實善意的核心職責,但不對這些投資選擇負責。保留權力須審慎使用:保留過多控制權,可能令架構被質疑為虛假信託或被視為創辦人自己的財產,也可能改變其稅務處理。
- 委託投資經理。 受託人委任專業經理,但須負責甄選、監督,並在必要時介入。
- 免責條款及”反Bartlett條款”。 信託持有家族公司股份時,條款可免除受託人監督或介入公司管理的責任,除非其知悉不誠實行為。這類條款通常起草得很廣泛,可以涵蓋數字資產等新型資產。參見受託人與數字資產。
- 投資委員會。 由家族主要成員、家族辦公室管理人員及獨立專業人士組成的正式委員會,負責監督投資,並訂明委任及罷免規則;受託人代表及顧問可作為無投票權的觀察員列席。
- 投資政策。 書面訂明資產配置、風險承受度、禁止的投資、首選顧問,以及彙報和解決爭議的框架。
控制權過度集中的風險
在澳洲家庭法中,全權信託的資產可能被視為實際控制該信託一方配偶的財產,高等法院在Kennon v Spry(2008)一案中即如此裁定。在稅務方面,中國和澳洲的規則都會審視誰控制及出資設立架構。因此,良好的治理意味著控制權真實存在,但有分擔、有記錄並受到制衡。參見家族辦公室治理與複核機制。
控制權的繼任
許多家族信託糾紛,源於沒有人規劃創辦人去世或喪失能力後誰擔任委任人或受託公司董事。信託契據、公司章程、創辦人的遺囑及持久授權書必須互相配合。參見去世後家族信託的控制權。
我們如何協助
我們審閱及修訂信託契據,就權力與職責為受託人和委任人提供意見,起草投資委員會及治理文件,並規劃控制權的繼任。我們可使用英語、普通話及粵語提供服務。蔡智勳為全國認可調解員,併為信託及遺產從業者國際專業組織STEP的附屬會員。
常見問題
誰真正控制家族信託?
日常決定通常由受託人作出,但可以罷免及更換受託人的委任人,往往擁有最終控制權。各項權力由誰持有,取決於信託契據。
什麼是保留權力信託?
即信託契據把某些權力(通常是投資決定)保留給創辦人或其他人的信託。家族因此可以保持對投資的影響力,但保留過多控制權可能帶來法律及稅務風險。
什麼是反Bartlett條款?
指免除持有家族公司股份的受託人監督或介入公司管理責任的條款,除非受託人知悉不誠實行為。在家族自行經營企業的情況下十分常見。
離婚時家族信託會被視為一方配偶的財產嗎?
在某些情況下會。如果一方配偶實際控制全權信託,家事法院可能把信託資產視為可分配的財產。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為家庭、遺囑執行人、受託人及其專業顧問,就澳洲及跨境的遺產規劃、遺產管理和遺產糾紛提供法律服務。如需安排保密諮詢,請致電墨爾本辦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過下方表格提交諮詢。我們可使用普通話、粵語及英語提供服務。
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除另有說明外,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