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廟宇、教會的控制權及其財產糾紛
審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 · 更新於 2026年10月18日
社區團體的控制權糾紛,通常取決於團體自身的章程、其註冊所依據的法律,以及涉及財產時的信託法。法院會介入,但期望各方先用盡內部程序,對內部事務的干預也十分審慎。調解或由獨立人士主持會員大會,往往比訴訟更快、更省錢。
這類糾紛是什麼樣子的
華人社團、廟宇、宗親會、教會和週末中文學校,往往靠熱心人士運作數十年,憑捐款逐步積累,最終購置會所。糾紛多在新老交替、新羣體大量加入或涉及財產時出現。我們常見的情況包括:
- 年會(AGM)和選舉爭議:通知、法定人數、代理投票及誰有權投票。
- 會員申請遲遲不處理、被成批拒絕,或在投票前被成批接納。
- 出現兩個對立的理事會,各自聲稱合法。
- 銀行簽字人被更換,或銀行因收到相互矛盾的指示而凍結賬戶。
- 有人計劃出售、抵押或轉讓廟宇、教堂或會所。
- 爭議捐贈財產究竟屬於團體、屬於個人,還是以信託方式持有。
維州的註冊社團
維州大多數社區團體,是根據《2012年社團註冊改革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Reform Act 2012 (Vic))註冊的註冊社團(incorporated association)。社團章程(rules)被視為社團與會員之間的合同(第46條)。如章程未規定某一事項而示範章程(model rules)有規定,可由示範章程補充。章程必須載有申訴程序(grievance procedure),用於處理會員之間、或會員與社團之間的糾紛。每一方都必須有陳述意見的機會,並由無偏見的決定者作出決定(第55條)。
維州消費者事務局(Consumer Affairs Victoria)負責社團註冊和執行該法,但不解決內部糾紛、不調查違反社團章程的指控,也不提供法律意見。無法在內部解決糾紛的會員,可向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申請執行章程(第67條),或就壓迫性行為(oppressive conduct)申請命令(第68條),命令可包括修改章程。在某些情況下,程序可移交最高法院(第69條);涉及土地、信託或緊急禁制令的糾紛,也常在最高法院提起。新州的相應法律是《2009年社團註冊法》(Associations Incorporation Act 2009 (NSW))。
擔保有限公司與註冊慈善機構
較大的機構,包括部分學校和宗教組織,是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適用其公司章程、董事職責及會員救濟(包括壓迫救濟(oppression remedy))。許多機構同時是註冊慈善機構,須遵守澳洲慈善及非營利組織委員會(ACNC)的治理標準(Governance Standards),例如按宗旨運作並向會員負責。ACNC可針對嚴重的治理失誤採取行動,但不會裁定哪一派勝出。
無效的會議與選舉
大多數控制權糾紛,歸根結底是會議是否有效:是否按章程要求通知了每一位會員?是否達到法定人數(quorum)?在相關日期誰是會員?代理投票是否有效?法院會仔細審視章程,但不一定因技術性瑕疵而撤銷會議,拖延也會對投訴一方不利。
在[Chen v The Australian Sha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c [2020] NSWSC 1594](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nsw/NSWSC/2020/1594.html)一案中,前任理事對新會長的選舉提出質疑,並申請禁止他再簽署協議。儘管對方承認,在表面證據上(prima facie)選舉不符合章程,法院仍拒絕頒發臨時禁制令(interim injunction):新一屆理事已運作商會一年多,而申請人沒有及時採取行動。如對選舉有異議,務必儘快行動。
會員資格:多數投票背後的爭奪
誰控制會員資格,通常就控制投票。在[Singh v Brisbane Sikh Temple (Gurdwara) Inc [2022] QSC 17](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qld/QSC/2022/17.html)一案中,一座廟宇的理事會在選舉前申請人數激增後,拒絕了2,000多份會員申請。法院認為理事會對會員資格雖有酌情權,但行使時出於不當目的,因此宣告拒絕決定無效,並命令重新審議這些申請。在[Moala v Free Wesleyan Church of Tonga in Australia (Vic) Inc (No 7) [2022] VSC 599](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vic/VSC/2022/599.html)一案中,一個教會團體申請推遲年會,直至75份待決會員申請獲得處理。最高法院拒絕頒發禁制令,部分原因是任何無效的章程修改日後仍可提出質疑。兩案合看可知:理事會濫用會員資格權力時,法院會介入,但不會輕易推遲會議。
為社區持有的財產
關鍵問題是誰持有產權。註冊社團通常以自身名義持有財產。較早的廟宇和會所,有時登記在個別受託人名下,或以為特定宗教或慈善目的而捐贈的款項購買。這類財產可能以慈善信託(charitable trust)方式持有,無論誰控制理事會,都必須按信託目的使用;總檢察長(Attorney-General)在保護慈善信託方面也擔當角色。在任何出售或抵押之前,應查閱產權記錄、取得信託契約(如有),並追查財產的購置資金來源。
緊急措施:禁制令與銀行賬戶
如有爭議的理事會即將出售財產、更換銀行簽字人或轉移資金,可能需要申請緊急禁制令(injunction)。法院會考慮是否存在需審理的重大問題(serious question to be tried)、便利平衡(balance of convenience)在哪一方,以及申請人是否及時行動,並通常要求申請人作出損害賠償承諾(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銀行收到相互矛盾的指示時,常會凍結賬戶。這雖可保護資金,但也可能導致租金、工資和水電費無法支付,因此就必要開支先達成臨時協議,往往是明智之舉。
法院為何審慎,以及費用代價
傳統出發點來自[Cameron v Hogan [1934] HCA 24](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1934/24.html):除非涉及財產權利或具約束力的合同,法院不會強制執行非註冊自願團體的章程。註冊制度和成文法已大大改變了這一立場,但法官仍期望各方先用盡內部程序。最高法院訴訟的費用可能超過社團一整年的預算,費用令可能落在理事個人身上,而在會員和捐贈者中的聲譽損害,也可能比訴訟本身更持久。
務實的解決辦法
最持久的結果,通常來自:
- 以會員熟悉的語言,在對立各方之間進行調解。
- 由獨立人士主持會員大會,並事先商定會員名單、投票規則,委任獨立的選舉主任(returning officer)。
- 在糾紛解決期間,就銀行賬戶和財產作出臨時安排。
- 控制權確定後,更新過時的章程。
我們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為社團、理事會和會員處理此類糾紛。如雙方均有意願,可通過澳洲華人糾紛解決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決,包括由獨立人士主持會員大會。聯絡電話:+61 3 9602 3988。
常見問題
維州消費者事務局能裁定哪個理事會合法嗎?
不能。維州消費者事務局不解決內部糾紛,也不調查違反章程的指控。各方須通過申訴程序、調解或法院解決。
理事會可以拒絕我們的會員申請嗎?
視乎章程規定。即使理事會有酌情權,也必須真誠地、為正當目的行使,而不能用來操控選舉結果。
理事會可以出售廟宇或教堂嗎?
只有在章程和財產的持有方式允許時纔可以。如財產以慈善信託方式持有,只能按該信託處理。
銀行凍結了我們的賬戶,怎麼辦?
銀行收到相互矛盾的指示時通常會凍結賬戶。最快的辦法往往是各方就簽字人和必要開支簽訂書面臨時協議;如無法達成,則需申請法院命令。
律師費由誰承擔?
費用按法院命令承擔,相對於社團資金可能數額巨大。理事不應假定社團會承擔其個人費用,在起訴或應訴前應先尋求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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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取決於其具體事實。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