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一位在墨爾本經營生意二十年的父親,多年前通過家族信託(family trust)買入了幾套投資房。後來女兒去了新加坡工作,兒子在香港成家,信託契約裡的受益人範圍又寫得很寬,涵蓋“所有親屬及其控制的公司”。某天,他準備再以信託名義買一套住宅,才發現這個信託在維州稅務上可能已被視為“外國信託”,要多交一筆可觀的附加印花稅和土地稅附加稅。
對於子女、親屬分佈在澳洲、東南亞和大中華地區的家庭,這類問題並不罕見。本文介紹家族信託的基本運作、維州針對外國人的附加稅如何適用於信託、遺囑信託的作用,以及創始人去世後由誰控制信託。涉及稅務計算和申報的部分,必須由會計師或稅務顧問負責,本文只討論法律層面的問題。
一、家族信託如何運作
澳洲常說的“家族信託”,通常是全權委託信託(discretionary trust)。受託人(trustee)依據信託契約(trust deed)持有資產,並在每個財政年度酌情決定把收入和資本分配給哪些受益人(beneficiaries)。受益人一般沒有固定份額,只有“可能獲得分配”的資格。
另一個關鍵角色是委任人(appointor),即有權撤換和任命受託人的人。由於受託人決定資產如何使用,委任人實際上掌握著信託的最終控制權。信託資產不屬於任何個人的財產,因此不會按照遺囑分配,這一點在後文的傳承規劃中尤為重要。
二、維州附加稅:信託也可能是“外國信託”
維州對外國購買者購買住宅用地徵收外國購買者附加印花稅(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FPAD),稅率為8%,在一般印花稅之外另行繳納。自2020年3月1日起,維州稅務局(SRO)的立場是:只要全權委託信託存在任何潛在的外國受益人,該信託一般就會被視為外國信託,不論受託人實際上是否會向其分配。
持有階段還有土地稅的缺席業主附加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AOS),自2024土地稅年度起稅率為4%,在一般土地稅之外徵收。對全權委託信託而言,判斷標準與印花稅不完全相同:一般看是否有“缺席者”(absentee person)是信託契約中明確列名、或以書面方式特別指定的受益人(specified beneficiary)。兩項附加稅的定義、豁免和申報要求都有細節差異,必須逐項核實。
三、修改信託契約以排除外國受益人
常見的做法是修改信託契約,明確排除外國自然人、外國公司及外國信託的受託人成為受益人。SRO接受這種修改可以避免FPAD,前提是修改必須在相關應稅交易發生之前有效完成。實務中,這類排除條款通常被設計為不可撤銷。
修改前需要確認:契約是否賦予受託人修改權、需要誰的同意;修改是否會被視為信託“重新設立”(resettlement),從而引發資本利得稅或印花稅後果;受託公司本身的股東和董事是否涉及外國人。同時也要正視家庭層面的取捨:被排除的海外子女日後將無法從該信託獲得分配,可能需要通過遺囑或其他結構另行照顧。
四、遺囑信託:在遺囑中設立的信託
遺囑信託(testamentary trust)由遺囑設立,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生效,遺產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由受託人為家人持有。與直接把遺產分給子女相比,它的主要優點包括:在受益人面臨破產、婚姻破裂等風險時,提供一定程度的資產保護(視具體情況而定);受託人可以根據各受益人當年的情況靈活分配收入。
稅務方面,未成年人從遺囑信託獲得、源自遺產財產的收入,可作為“例外信託收入”(excepted trust income)按普通稅率徵稅,而不適用針對未成年人的懲罰性稅率。但根據澳洲稅務局(ATO)的說明,2019年7月1日或之後注入、且與遺產無關的資產所產生的收入不享受這項待遇。具體適用須由會計師確認。
五、受益人在海外:稅務要點
根據《1936年所得稅評估法》第6部分(Division 6),享有現時權益(present entitlement)的受益人通常就其份額自行納稅;但如果受益人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是非澳洲稅務居民,則由受託人代為就該份額納稅,受益人之後可在其澳洲報稅時抵扣已繳稅款。不同類別的收入處理不同,受益人在居住地也可能需要申報。這些都必須由會計師結合兩地稅法處理,律師的角色是確保信託契約和分配決議在法律上有效。
六、創始人去世後,誰控制信託?
委任人的權力不是遺產,一般不會因為遺囑而自動轉移。繼任方式取決於信託契約:有的契約允許委任人以遺囑或書面方式指定繼任人,有的規定由其法定遺產代理人(legal personal representative)繼任,也有的契約對此語焉不詳,容易引發兄弟姐妹之間的爭議。
如果受託人是公司,還要規劃受託公司的股份和董事職位。澳洲證券和投資委員會(ASIC)提醒,唯一董事兼唯一股東去世而沒有有效遺囑時,公司可能要等數月才能由遺產管理人任命新董事,期間難以正常運作。因此,信託契約、受託公司章程和遺囑必須一併檢視、彼此銜接。
實用清單
- 找出信託契約原件及所有修訂文件,確認現行版本。
- 核查受益人定義是否涵蓋海外親屬、外國公司或外國信託。
- 以信託名義購買維州住宅前,先確認信託是否屬於外國信託。
- 確認委任人是誰、繼任條款如何寫,以及受託公司的股東與董事安排。
- 讓遺囑、信託契約和受託公司章程保持一致,並考慮是否設立遺囑信託。
- 就海外受益人的稅務處理,與會計師逐年確認。
常見問題
我的子女在海外讀書,家族信託會因此成為外國信託嗎?
不一定,關鍵在於受益人的定義以及該子女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外國人”或“缺席者”,這取決於其國籍、簽證和居住情況。暫時出國讀書的澳洲公民或永久居民,與在海外定居的外國公民,處理結果可能不同,需要逐案核實。
已經買了房,現在修改信託契約還來得及嗎?
就已完成的購買而言,SRO要求修改須在應稅交易發生前生效,事後修改一般不能免除該次交易的附加印花稅。但修改仍可能對今後的購買,以及按年評估的土地稅附加稅有意義,應儘早檢視。
可以在遺囑裡把委任人的權力留給兒子嗎?
只有在信託契約允許以遺囑指定繼任委任人時才可以。很多人以為遺囑可以處理一切,但委任人權力受信託契約約束。應先審閱契約,必要時依契約的修改權限進行修訂。
遺囑信託適合所有家庭嗎?
不一定。遺產規模較小或家庭情況簡單時,遺囑信託帶來的管理成本可能大於好處。它更適合有未成年子女、受益人面臨婚姻或債務風險、或希望長期統籌家族資產的家庭。
你們可以幫我們計算信託的稅務嗎?
我們提供法律意見,不提供稅務意見。我們負責信託契約、遺囑和公司文件的法律問題,並可以與您的會計師或稅務顧問配合,確保法律安排與稅務處理一致。
家族信託是一套需要定期維護的長期安排,而不是設立後就可以放進抽屜的文件。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可以用普通話、粵語和英語,協助您審閱信託契約、處理契約修改、規劃委任人繼任和遺囑信託,並與您的會計師配合。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或在線聯繫我們,可在墨爾本市中心辦公室面談,也可以視頻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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