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回答:在澳大利亞,分居或離婚後,一方只有在無法充分維持自己的合理生活,而另一方有能力支付時,才可能獲得配偶贍養費(Spousal Maintenance)。它不是自動權利,也不以過錯或婚姻長短為條件;法院根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第72條及第75(2)條的因素逐案判斷。事實伴侶(de facto)也有基本相同的權利。
很多當事人把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child support)和財產分割混為一談。三者法律依據不同、計算方法不同,但又互相影響。本指南說明誰可以申請、法院怎樣判斷、緊急情況下怎麼辦,以及贍養令如何變更和終止。
要點速覽
- 門檻測試有兩步:申請人有合理需要且無法自給,對方有支付能力。
- 已婚者須在離婚生效後12個月內申請;事實伴侶須在關係結束後兩年內申請,逾期需法院許可。
- 急需經濟援助時,可以申請緊急或臨時贍養令。
- 2025年6月10日起,法院須考慮家庭暴力(包括經濟虐待)對一方現時及將來需要的影響。
- 受益人死亡或再婚,贍養令通常終止;雙方情況重大變化時可申請變更。
- 未婚母親可以要求孩子父親分擔孕產期間的生活及醫療費用,一般須在孩子出生後12個月內申請。
誰可以申請,什麼時候申請
已婚或曾婚配偶:婚姻存續期間(包括分居後、離婚前)均可申請;離婚令生效後,須在12個月內提出。事實伴侶:在維州,關係於2009年3月1日或以後結束的,適用《家庭法》,一般須同居滿兩年,或育有子女,或一方作出重大貢獻,或關係已登記,並須在關係結束後兩年內申請。
逾期申請須取得法院許可,通常要證明如不准許會造成困難,或申請人因情況而無法自給。案件由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審理。
跨境家庭也常問:對方住在海外,澳洲法院還能處理嗎?一般來說,只要一方是澳洲公民、在澳洲通常居住或身在澳洲,已婚配偶就可以在澳洲提出贍養申請;事實伴侶則須滿足額外的地域聯繫要求,例如關係存續期間大部分時間與參與州有聯繫。法院在評估支付能力時,會把對方在中國大陸、香港、馬來西亞等地的收入和資產一併考慮,但實際能否執行,還要看對方的資產所在地。
門檻測試:需要與支付能力
根據第72條,申請人須證明自己無法以本身的收入、財產和資源充分維持生活,原因可能是照顧未滿18歲的子女、年齡或身體及精神狀況導致無法就業,或其他充分理由。重點是“充分”而非維持分居前的生活水平;法院會看合理開支,而不是理想開支。
同時,對方須有能力在支付自己的合理開支(包括子女撫養費)後,仍有餘力支付。如對方本身收入有限,即使申請人確有需要,法院也可能不作贍養令。法院在判斷申請人能否自給時,不考慮其領取按收入審查的政府福利的資格。
刻意安排財務(例如持有大量資產卻聲稱沒有收入),或無理拒絕合適工作,都可能令申請失敗。主要照顧孩子的一方也不會因此自動獲得贍養費。
贍養費沒有像子女撫養費那樣的固定公式。實務上,法院通常比較申請人每週的合理開支與其收入之間的差額,再看對方在支付自己的合理開支後還剩多少餘力,然後在兩者之間作出判斷。因此,開支清單是否真實、合理,並有單據支持,往往直接影響結果。
法院考慮的因素(第75(2)條)
- 雙方的年齡和健康狀況。
- 雙方的收入、財產和財務資源,以及從事合適工作的能力。
- 哪一方照顧未滿18歲的子女,以及為子女提供合適住房的需要(2025年修訂新增)。
- 家庭暴力(包括經濟虐待)對一方現時及將來情況的影響,例如對賺錢能力的影響(2025年修訂新增)。
- 合理的生活水平、婚姻或關係的長短,以及婚姻對一方賺錢能力的影響。
- 雙方對其他人的扶養責任、新伴侶的經濟狀況,以及已支付或將支付的子女撫養費。
法院也重視受益人的自立。如申請人計劃進修或培訓以提高收入,法院可能在計劃具體、可行,並能直接提升就業能力時,判給培訓期間的贍養費,包括學費和必要開支。長期離開職場、但原有專業資格的人,通常只會獲得過渡期的贍養;年紀較大、缺乏工作經驗的人,則可能獲得較長期的支持。
緊急和臨時贍養
分居初期,經濟較弱的一方可能連租房和日常開支都無法負擔。根據第77條,如一方急需經濟援助,法院可以在全面審理前,先命令另一方支付合理金額。申請時須提交起訴申請(Initiating Application)、財務狀況陳述(Financial Statement)及宣誓書,說明每週開支、收入和對方的支付能力。緊急令只解決眼前需要,最終金額會在後續程序中再作判斷。
非緊急的財務案件在起訴前,一般須遵守法院的起訴前程序(pre-action procedures),包括交換財務資料、嘗試協商或調解,例外情況包括緊急或涉及家庭暴力。經調解達成的贍養安排,可以向法院申請同意令(consent orders),使其具有與判決相同的執行力。
贍養令的形式、變更與終止
贍養令可以是定期支付(每週或每月)、一次性付款,或轉讓財產權益。一次性付款適合需要可預見的情況,例如一段培訓課程;未來需要不確定時,定期支付並保留日後檢討的空間往往更合適。法院傾向讓雙方儘早在財務上分開,以減少日後爭議。
變更:如任何一方的經濟狀況、生活費用有重大變化,或原命令基於虛假或不完整的資料,可申請增加、減少、暫停、恢復或撤銷贍養令(第83條)。終止:受益人死亡時贍養令終止,支付方死亡時一般也會終止;已婚受益人再婚,贍養令除特殊情況外終止。與新伴侶同居不會自動終止贍養令,但新伴侶提供的經濟支持會被考慮,可能成為變更的理由。
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及財務協議的關係
配偶贍養和財產分割同屬《家庭法》第八部分,但判斷依據不同:財產分割要評估雙方的貢獻,贍養則只看需要和支付能力。財產分割中如一方分得較多資產,其贍養需要可能隨之減少;反之,在資產不多的情況下,持續的贍養費可能更重要。實務上,兩者常一併協商解決。
子女撫養費一般由澳大利亞服務局(Services Australia)根據《1989年子女撫養(評估)法》的公式計算,是孩子的權利,優先於配偶贍養;法院在決定配偶贍養時必須考慮已付或應付的子女撫養費。雙方也可以簽訂具約束力的財務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約定贍養事宜,但須各自取得獨立法律意見;如協議生效時一方無法在不依賴按收入審查的福利的情況下自給,法院仍可作出贍養令。
未婚母親的孕產費用
如父母沒有結婚,母親可以根據《家庭法》要求孩子的父親分擔:圍產期內母親的合理生活費、與懷孕和分娩有關的醫療費用,以及母親或孩子因懷孕或分娩死亡時的喪葬費用。申請可在孩子出生前提出,一般須在出生後12個月內提出,逾期需法院許可。法院會考慮雙方的收入、財產、賺錢能力和其他扶養責任,並且不考慮母親領取政府福利的資格。如對方否認是父親,法院可以命令進行親子鑑定。這類申請與日後的子女撫養費評估是分開的。
實用清單
- 列出每週合理開支,並保留租金、賬單、醫療和子女相關費用的單據。
- 收集雙方收入資料:工資單、報稅表、公司及信託賬目、海外收入和資產。
- 說明自己無法工作或收入有限的原因,如有培訓計劃,寫明課程、時間和費用。
- 確認子女撫養費的評估狀況。
- 記下申請時限:離婚生效後12個月,或事實關係結束後兩年。
- 如情況緊急,儘早尋求法律意見,評估是否申請緊急贍養令。
常見問題
對方住在海外,贍養令還能執行嗎?
視對方所在地而定。澳洲與部分國家和地區有互相登記和執行贍養令的安排,但並非所有地方都有。若對方在澳洲仍有資產或收入,執行通常較為直接。宜在申請前評估執行的可行性。
結婚很多年,是否一定能獲得配偶贍養費?
不一定。婚姻長短只是考慮因素之一。關鍵是您是否無法充分維持自己,以及對方是否有能力支付。
事實伴侶可以申請贍養費嗎?
可以。符合條件的事實伴侶(例如同居滿兩年或育有子女)可以申請,須在關係結束後兩年內提出,逾期需法院許可。
對方把收入轉到公司或海外,法院怎麼處理?
法院會審查雙方的全部收入、財產和財務資源,包括公司、信託和海外資產。雙方都有全面披露財務的義務,隱瞞資料可能導致不利後果。
我和新伴侶同居了,贍養費會停止嗎?
不會自動停止,但新伴侶提供的經濟支持會被考慮,支付方可以申請變更或撤銷贍養令。如果再婚,贍養令一般會終止。
配偶贍養費和子女撫養費可以一起申請嗎?
兩者是分開的。子女撫養費一般通過澳大利亞服務局評估,配偶贍養費由法院或雙方協議決定,但法院會考慮已付的子女撫養費。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以普通話、粵語和英語處理分居、離婚、財產分割、子女安排及配偶贍養等家事法律事務。蔡智勳律師為全國認證調解員及家事糾紛調解員(FDRP),可協助雙方先嚐試協商解決。如需協助,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或在線聯繫我們,可在墨爾本市中心辦公室面談,也可視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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