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法律并不禁止受托人使用人工智能(AI),但使用AI并不改变“由谁负责作出决定”。受托人仍须对事项作出真实、认真的考虑(real and genuine consideration),考虑相关因素、排除无关因素,并本着善意行事;这项职责不能交给AI工具代为履行。实务上,使用AI的受托人应当能够说明:向AI提出了什么问题、输入了哪些资料、如何对照原始文件核查AI的输出,以及受托人自己是如何作出决定的,同时不能让保密资料或受法律特权保护的意见外泄。
本文写给家族信托(全权信托)的受托人、公司受托人的董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以及为他们提供支持的家族办公室和专业顾问。我们此前的文章《遗产规划的专业标准与人工智能》侧重于顾问一方;本文则着眼于手握权力、必须亲自行使权力的个人或公司。
受托人行使酌情权时的基本职责
大多数家族信托契约都赋予受托人很宽的酌情权:每年把收益分给谁、是否预支本金、是否借款给受益人、某项资产是卖还是留。无论契约措辞多么宽泛,这些酌情权都属于受信权力(fiduciary power),必须按照成熟的法律原则行使。法院一般不会用自己的判断取代受托人的判断,但如果决定的作出过程不当,法院会介入。澳洲法院通常会审视受托人是否:
- 本着善意行事;
- 对是否行使、如何行使该权力作出了真实、认真的考虑;
- 按照权力被授予的目的行使权力;
- 考虑了相关因素,并且没有考虑无关因素;
- 在与信托规模和性质相称的范围内,主动了解与决定相关的情况,包括受益人的实际状况。
维州案例 Karger v Paul [1984] VR 161 是关于法院审查受托人酌情权界限的重要判例,“真实、认真的考虑”这一要求经常援引此案。较近的 Owies v JJE Nominees Pty Ltd [2022] VSCA 142 一案中,维州上诉法院撤换了一家家族信托的受托人,改由独立受托人担任。法院认为,该受托人没有对两名主要受益人的状况作出真实、认真的考虑,也没有采取措施去了解他们的情况。此案提醒受托人:了解情况的义务范围视乎信托本身而定,但不能视而不见。
谨慎义务与投资决定
除上述原则外,受托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须尽到审慎之人(prudent person)应有的谨慎、技能与勤勉。在投资方面,维州《1958年受托人法》(Trustee Act 1958)有明确规定:第6条要求受托人在行使投资权时(以信托文件另有规定为限)尽到审慎之人的谨慎、勤勉与技能,专业受托人适用更高标准,并且每年至少检讨一次信托投资的表现;第8条列出受托人在适当情况下必须考虑的事项,包括信托目的、受益人的需要和状况、分散投资、风险、流动性及税务后果等,并允许受托人取得并考虑独立、中立的意见。其他州和领地也有大体相似的规定。
AI可以帮助受托人更全面地梳理这些事项,但不能成为受托人“考虑了”或“没有考虑”某些事项的理由。
酌情权不能交给AI工具代为行使
一般原则是:除非信托契约或法律允许转授,受托人必须亲自行使被托付的酌情权。受托人可以聘请代理人处理许多事务,例如维州《1958年受托人法》第28条允许受托人和遗产代理人聘请律师、银行、持牌财务顾问等代理人。但听取意见、请人办理行政事务,与把决定本身交出去,是两回事。
AI也一样。用AI总结信托契约、整理受益人的财务资料、模拟不同的分配方案或起草会议记录,属于辅助;如果受托人只是因为“系统这样建议”就照单全收,自己并没有形成判断,就可能被认定为根本没有行使酌情权。年复一年完全相同的分配结果,或者决议理由只是复述工具的输出,也可能显示受托人并未真正用心考虑。
决策记录:证明“考虑过”
全权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没有义务说明决定的理由。但当决定受到受益人、家庭成员或监管机构质疑时,受托人的记录往往是说明决定如何作出的最有力的证据。法院也曾指出,受托人已给出的理由或记录中反映的推理过程,可以被用来检验酌情权是否正当行使。
如果会议记录和决议只写结果(例如“决议按以下方式分配收益”),几乎无法说明考虑过什么。使用了AI的,记录至少应当反映:
- 需要作出的决定及信托契约的相关条款;
- 受托人考虑过的资料,包括受益人的状况;
- 是否使用了AI工具、用于什么工作、提出了什么问题;
- 哪些内容已对照原始文件(信托契约、财务报表、税务意见、估值报告等)核查,由谁核查;
-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顾问提供的意见;
- 受托人自己的理由,包括没有采纳AI总结或建议的地方。
讨论了什么、讨论得有多充分,正是受托人证明自己是认真考虑、而非机械处理的依据。
如何用好AI:问题、输入与核查
提出什么问题
AI的输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问题本身。问“今年信托收益该怎么分?”等于请工具替你作决定;问“请总结这份信托契约中的受益人范围以及收益和本金分配权,并注明条款编号”,则是请它提供受托人能够核对的协助。什么与决定相关,应由受托人而不是工具来判断。
输入哪些资料
AI只能根据输入的资料工作,资料不全时,它可能用看似肯定、实则错误的假设来补空。如果漏掉了契约修订文件、指定人(appointor)的变更或受益人情况的变化,分析就不完整。但输入超过需要的资料,又会带来保密和隐私问题(见下文)。
对照原始文件核查
AI可能误述条款、编造判例,或套用错误法域的法律。受托人所依赖的每一项内容,包括条款的效果、税务后果或法律规则,都应对照原始文件核查,或由顾问确认。法院对自身程序也采取同样的态度:新州最高法院第SC Gen 23号实务指引(2025年2月3日起生效)要求使用生成式AI的执业者核实每一项引用和法律依据确实存在、准确且相关,并明确这种核查本身不能用生成式AI完成。维州最高法院关于在诉讼中负责任地使用AI的指引也指出,使用AI并不免除责任人行使判断的义务。
受益人资料的保密与隐私
受托人掌握大量敏感资料:受益人的收入、健康、婚姻感情、债务以及家庭纠纷。受托人对信托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部分受托人还受联邦《1988年隐私法》(Privacy Act 1988)约束。是否适用该法视乎主体而定:许多规模较小的企业可适用小企业豁免,但大型集团内的公司受托人、专业受托公司等则可能受其管辖。澳洲信息专员办公室(OAIC)关于使用商用AI产品的指引建议,作为最佳做法,机构不应将个人信息,尤其是敏感信息,输入公开可用的生成式AI工具。
自2026年12月10日起,受《隐私法》约束的机构如果利用电脑程序、使用个人信息作出(或实质性、直接地协助作出)可能对个人权利或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须在隐私政策中加以说明。受该法约束的受托人应检查自己借助AI的流程是否属于这项新的透明度义务范围。
法律特权:公开AI工具的风险
澳洲的法律职业特权(client legal privilege)保护为取得法律意见或进行诉讼这一主要目的而作出的保密通讯。保密是特权成立的前提。如果当事人的行为与维持通讯保密不一致,特权就可能丧失;判断标准是客观的,不看当事人的主观意图。
受托人如果把律师意见复制粘贴到公开的消费级聊天工具中,或上传上去“帮家人简化一下”,就可能构成与保密不一致的行为,尤其是在服务商条款允许其保留、查阅或使用内容的情况下。截至本文撰写时,澳洲法院尚未就AI与法律特权作出明确裁决,但法院已表达了关注:新州SC Gen 23号实务指引指出,公开的生成式AI工具可能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来维护保密性、隐私和法律职业特权,并限制将某些受保护的诉讼材料输入此类工具;联邦法院也于2026年4月发布了自己的生成式AI实务指引。在海外,美国一家联邦法院于2026年初拒绝承认被告利用公开AI平台生成的文件享有特权。
实务上的原则很简单:除非受托人根据服务商的合同条款和设置,确信内容会保持保密、不会被用于训练、他人无法获取,否则不要把受特权保护的意见输入AI工具。如有疑问,先问出具意见的律师。
判断力来自经验
判断力来自经验:亲自读契约、梳理家庭状况、权衡各方利益,并承担决定的后果。如果每一项决定的分析都交给工具,将来接任受托人、董事或家族办公室工作的人,可能永远积累不到这些经验。过度依赖AI,反而会削弱法律期望受托人具备的判断力。
对正在规划传承的家庭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应当培训下一代把AI当作研究和起草的辅助工具,核心的思考仍由自己完成,并能用自己的话说明某个决定为什么这样作。信托用错了方式,往往是受托人诉讼的根源;真正了解信托契约和家庭情况的受托人,更能避免纠纷。关于不同结构的区别,可参阅《遗嘱信托、家族信托还是简单遗嘱?》。
跨境受托人与家族办公室
不少亚洲家庭的受托人、家族办公室或私人银行设在新加坡或香港,而受益人或资产在澳洲。即使受托人在境外,只要信托涉及澳洲受益人或澳洲资产,澳洲的信托法、税法,有时还包括《隐私法》,都可能与之相关。需要注意:
| 问题 | 为什么重要 |
| 信托契约的准据法 | 受托人的职责由信托的准据法决定,但受益人或资产在澳洲时,澳洲法院可能介入。 |
| 决定在哪里作出 | 就澳洲税务而言,信托的税务居民身份可能取决于受托人所在地或中央管理与控制的行使地。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作出决定(包括借助AI的分析)的记录,都可能成为证据。应另行取得税务意见。 |
| 澳洲税务规则是否适用正确 | 通用AI工具未必能准确处理向澳洲居民与非居民受益人分配、收益与资本的区分等澳洲规则,输出应由澳洲顾问核查。 |
| 各地的个人资料保护 | 新加坡和香港的监管机构都已发布关于AI与个人资料的指引,家族办公室可能需要同时符合当地制度和澳洲的要求。 |
| 语言与翻译 | 用AI翻译信托契约、意愿书或法律意见可能改变原意。作为决定依据的关键文件,应由合格译员或律师核对。 |
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
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他们同样是受信人。AI可以帮助整理资产清单、归类往来信件或起草遗产账目,但按正确顺序清偿债务和税款、把握分配时机、向受益人负责,仍是执行人本人的责任。具体步骤可参阅《遗嘱执行人职责清单》。
受托人使用AI的实务清单
- 制定书面政策:可以使用哪些工具、用于哪些工作、哪些资料一律不得输入。
- 选用数据条款合适的工具:不以您的资料训练模型,保留期限和访问权限受控,并亲自核实相关设置。
- 受特权保护的意见不进入公开工具,用AI处理法律意见前先咨询律师。
- 尽量减少个人信息:只输入完成工作所必需的资料,可考虑对受益人资料去识别化处理。
- 把问题设计成“请求协助”,而不是请AI替您作决定。
- 对照信托契约和原始文件核查输出,法律和税务问题由顾问确认。
- 记录过程:提出的问题、输入的资料、核查了什么、收到的意见,以及受托人自己的理由。
- 通过会议或决议作出决定,并反映真实的讨论,有多名董事的公司受托人尤其如此。
- 培训相关人员,包括下一代,让判断力得以持续积累。
- 定期检讨政策,跟上工具、法院指引和隐私义务的变化。
常见误区
- 把AI给出的分配建议直接当作受托人的决定。
- 为了“给家人讲简单点”,把律师意见上传到免费聊天工具。
- 会议记录只写结果,看不出考虑过什么。
- 以为境外受托人或家族办公室完全不受澳洲法律约束。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为受托人、公司受托人董事、遗嘱执行人和家族办公室就受托人酌情权的行使、信托契约的解释、受托人决议与记录,以及受益人之间的纠纷风险提供法律意见;也可以担任专业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或与其配合,并从法律角度审阅信托及遗产管理中的AI使用政策。如果信托决定已经在家庭内部引起矛盾,调解往往是务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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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