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按规定签署的遗嘱,在维多利亚州通常是形式有效的,也可以用来处理澳洲的资产。真正棘手的是实际操作问题:澳洲房产由哪里的法律决定谁继承?在一地新立的遗嘱,会不会把另一地的遗嘱撤销?家人如果不满,可以在香港还是澳洲提出申索?对于在两地都有一定资产的家庭,通常的做法是订立两份相互衔接的遗嘱,一份处理香港资产,一份处理澳洲资产,两地的遗嘱执行人保持一致,并另附一份意愿书(letter of wishes)说明整体安排。
香港遗嘱在维州有效吗?
维州《1997年遗嘱法》(Wills Act 1997)第17条规定,遗嘱的签署方式只要符合以下任一地方的法律,即视为已妥善订立:
- 遗嘱签署地的法律;
-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或去世时的住所地(domicile)或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 立遗嘱人在上述任一时间的国籍国法律。
因此,在香港按照香港法律规定形式签署的遗嘱,一般凭“签署地法律”这一项即可在维州被视为形式有效。澳洲其他州和领地也有相同的规定。
反过来,香港《遗嘱条例》(第30章)第24条有基本对应的规定,在墨尔本按维州形式签署的遗嘱,在香港一般也视为形式有效。香港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与香港律师协作处理。
香港遗嘱的基本形式要求
概括而言,香港遗嘱须以书面订立,立遗嘱人须年满18岁并具备立遗嘱能力,并在两名同时在场的见证人面前签署(或确认其签名),两名见证人随后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对于不完全符合上述形式的文件,香港法院在“毫无合理疑问地反映死者遗嘱意愿”的情况下,也有有限的权力接纳为遗嘱。由于香港与维州的形式要求十分接近,香港遗嘱在澳洲使用,通常比中国内地或台湾的遗嘱顺利得多。
有一点值得留意:香港仍保留“受益人(或其配偶)作见证人,其所得馈赠一般无效”的规则。无论在哪一地签署,都应由与遗嘱无利害关系的人作见证。
形式有效只是第一步
第17条只解决签署和见证的问题,并不决定立遗嘱人当时是否具备行为能力、遗嘱是否已被撤销、条文应如何解释,也不能免除在维州取得授权的需要。要出售墨尔本的公寓或处理澳洲的股票,遗嘱执行人通常需要维州的遗嘱认证(Probate),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将香港的授予书在维州加盖印章(resealing)。反过来,维州的授予书也可以在香港办理加盖印章。是否走 resealing 的路径,宜在一开始就决定:如果香港遗嘱涵盖全球资产,整份遗嘱(包括香港资产的安排)都会进入维州法院的档案。
在中国内地或台湾立的遗嘱情况有所不同,可参阅在国内或台湾立的遗嘱,在澳洲有效吗?
澳洲的资产,由哪里的法律决定谁继承?
澳洲法律首先区分两类财产:
- 不动产(土地、房屋、公寓):按财产所在地法律继承。墨尔本的公寓适用维州法律,与业主的住所地无关。
- 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及其他大部分资产):一般按死者去世时住所地的法律继承。
“住所地”(domicile)不等于居住地、国籍或永久居留身份。一位在墨尔本住了多年、已取得澳洲永居并打算长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能已经取得维州住所地;而每年只在墨尔本住几个月、生活重心仍在香港的父母,住所地很可能仍是香港。对于经常往返香港与澳洲两地的家庭,住所地可能确实存在争议,而这会同时影响无遗嘱继承和家人申索。
两份遗嘱之间的撤销陷阱
两地遗嘱安排中,最常见、代价也最高的问题,是一份遗嘱把另一份撤销了。
- 标准撤销条款。新的澳洲遗嘱如写有“本人撤销以往所有遗嘱”,就会撤销之前在香港订立的遗嘱,反之亦然。不少家庭在亲人去世后才发现,后来签的一份简短澳洲遗嘱,令香港资产变成了“无遗嘱”状态。
- “全球资产”的表述。后立的香港遗嘱如写“本人位于任何地方的全部财产”,即使没有明示撤销条款,也可能因内容抵触而推翻澳洲遗嘱。
- 结婚。在维州和香港,结婚一般都会自动撤销之前的遗嘱,除非遗嘱是为该段婚姻而预先订立的。晚年再婚,可能令两地遗嘱同时失效。
- 离婚。在维州,离婚会撤销遗嘱中给予前配偶的馈赠及委任前配偶为遗嘱执行人的安排,除非遗嘱显示相反意愿。香港对给予前配偶的馈赠也有大致类似的规定。两地都不会因离婚而撤销整份遗嘱。
解决办法在于起草:每份遗嘱都应清楚界定所涵盖的资产,只撤销涉及同一批资产的旧遗嘱,并明确保留另一地的遗嘱。任何一份遗嘱修改时,都应把两份放在一起检视。具体结构可参阅在澳洲和海外都有资产,需要立多份遗嘱吗?
家人申索:香港第481章与维州家庭供养申请
香港和澳洲都没有“特留分”之类的强制继承制度,立遗嘱人原则上可以自由处分遗产,但法院可以命令从遗产中为家人作出供养。两地各有一套制度,而且针对的是遗产的不同部分。
香港
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481章)容许香港法院从遗产中命令作出合理经济供养。概括而言,该条例只适用于与香港有规定联系的死者,主要是去世时住所地在香港。可提出申请的人包括配偶、部分前配偶、子女,以及在死者去世前一直受其供养的其他人。一般期限是授予书发出后六个月内。具体个案是否符合资格,应向香港律师咨询。
维州
维州《1958年遗产管理及认证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第四部分容许“合资格人士”(eligible person)申请法院命令,从遗产中为其提供适当的生活供养。合资格人士包括配偶或同居伴侣;子女(成年子女如不是18至25岁的全日制学生或残疾子女,须符合额外要求);部分继子女和前配偶;孙子女;以及与死者同住一户的人。申请一般须在遗嘱认证授予后六个月内提出,法院可酌情延长。详见在维多利亚州,谁可以挑战遗嘱?期限是多久?
哪一套制度管到哪些资产?
维州法院长期沿用 Re Paulin [1950] VLR 462 一案确立的原则:住所地法院处理死者各地的动产,而土地只能由土地所在地法院处理。实际效果如下:
| 死者情况 | 澳洲房产 | 澳洲存款及股票 | 香港物业 |
| 住所地在香港 | 维州第四部分申请 | 香港第481章申请 | 香港第481章申请 |
| 住所地在维州 | 维州第四部分申请 | 维州第四部分申请 | 维州法院无权处理;能否在香港申索,取决于香港法律 |
举例说,住所地在香港的父亲在遗嘱中没有留给某个子女任何财产,该子女可以在维州就墨尔本的房子提出申请,但澳洲的银行存款则须在香港主张。维州法院决定从房产中给予多少供养时,可以考虑申请人在其他地方已获得或可以申索的利益。家庭在规划时,应假设两套制度都可能被启动,而且维州合资格人士的范围相当广。
如果没有遗嘱
无遗嘱继承也是同样的划分:住所地在香港的人,其维州房产按维州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动产则按香港《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3章)分配。概括而言,两地都会让在世配偶取得个人物品、一笔法定定额及剩余部分的一定比例,其余归子女,但定额、比例以及对前段婚姻子女的处理都不相同。同一份遗产,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分法。可参阅澳洲没有遗嘱去世,遗产怎么分?各州无遗嘱继承规则一览。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一位住所地在香港的丧偶男士再婚后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名下有九龙的一个单位、墨尔本 Box Hill 的一栋房子和一笔澳洲定期存款,遗下第二任妻子和两名前段婚姻所生的成年子女。Box Hill 的房子按维州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定期存款和九龙单位则按香港规则分配。家人可能需要在两地分别申请、由两组遗产管理人处理,而且各人在不同资产中所得的比例也不同。如果生前订立了两份相互衔接的遗嘱,谁得什么、由谁管理,早就清清楚楚。
联名持有与“生者继承”
在维州和香港,以联权共有(joint tenants)方式持有的物业,在一方去世时都会自动归在世的共有人,不属于遗产,遗嘱也无法改变。不少香港夫妇以联权共有方式持有自住单位;父母与子女在墨尔本联名置业,也常常采用这种方式,而家人未必清楚其后果。如果希望某一份额按遗嘱传承,应在生前终止联权共有,改为分权共有(tenants in common)。可参阅联名持有还是按遗嘱分配?物业和股票究竟如何传承。澳洲的退休金(superannuation)同样不受遗嘱支配,需要另行作出受益人提名。
两地的持久授权书
遗嘱只在去世后生效。生前一旦失去行为能力,需要两地各自的文件。
| 香港 | 维州 |
| 法例 | 《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 | 《2014年授权书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14) |
| 范围 | 只限财产及财务事务 | 财务及个人事务;医疗决定须另行委任医疗决定人(medical treatment decision maker) |
| 签署 | 须使用订明格式,在注册医生及律师面前签署 | 两名成年见证人,其中一人须为获授权见证誓章的人士或医生 |
| 何时可以行使 | 授权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或正变得无行为能力时,向高等法院登记后方可行使 | 按文件所定时间生效,无需登记 |
香港的持久授权书不等于维州的持久授权书,不应期望澳洲的银行、股份过户处或土地登记机构接受。维州法律承认在澳洲其他州和领地订立的持久授权书,但并不给予海外订立的授权书同样的承认。稳妥的做法,是为澳洲资产另立维州持久授权书,与香港的持久授权书并行,并选择能够彼此配合的受权人。香港《预作决定(维持生命治疗)条例》(第651章)已于2026年7月31日生效,为预设医疗指示提供了法定框架;维州则有本身的预设医疗指示(advance care directive)制度。澳洲文件拿到香港使用,一般由澳洲外交贸易部办理海牙认证(Apostille),详见澳洲遗嘱和授权书拿到海外使用:公证与海牙认证。
实务建议
- 两地分立、相互衔接的遗嘱。澳洲遗嘱只处理澳洲资产,香港遗嘱只处理香港资产,并各自明确保留对方。
- 遗嘱执行人保持一致。两份遗嘱委任相同的人,或者能够良好配合的人。至少有一名身在澳洲的执行人,维州的遗产管理会顺利得多。
- 附上意愿书。一封简短、不具法律约束力的信,向执行人和受托人说明整体安排、两份遗嘱如何配合以及某些安排的理由。意愿书一般不随授予书存档,有助保护隐私;清楚的说明也有助减少家人申索的风险。
- 核对业权。确认两地每项物业的持有方式(联权共有还是分权共有)。
- 评估家人申索的风险。维州合资格人士范围很广。如打算少分或不分给某位家人,应事先规划并记录理由。
- 人生重大变化时复检。结婚、离婚、在香港与墨尔本之间迁居、住所地改变或购入重大资产时,应把两份遗嘱一并复检。
- 税务。香港已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澳洲也没有遗产税,但澳洲的资本利得税、土地税及外国人印花税附加费,可能影响非澳洲居民受益人。具体应按家庭实际情况向税务顾问咨询。计划移居澳洲的家庭,亦可参阅成为澳洲税务居民之前:香港及内地家族的信托、遗嘱与时机安排。
隐私与家庭和睦
在维州获认证的遗嘱会成为法院档案的一部分。澳洲遗嘱只处理澳洲资产,可以避免把家族在香港的财富写进维州的法院档案。如果香港和澳洲两地的家人之间真的出现分歧,保密的调解(有需要时可以在线进行)往往可以在不进入任何一地公开诉讼的情况下解决问题。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为香港家庭订立与其香港文件相互配合的澳洲遗嘱和维州持久授权书,审阅现有香港遗嘱对澳洲资产的影响,并在维州遗嘱认证及家庭供养申请事务中代表遗嘱执行人和家人,与香港律师协作处理香港方面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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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