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同时在澳洲或香港持有银行或证券账户,这些金融机构很可能每年都依据共同申报准则(CRS),把您的账户余额和收入信息报送给中国内地税务机关。2025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机关正利用这些数据,提醒居民自查并申报境外所得,部分人已直接接到税务局的短信或电话。对于有家人在澳洲的家庭来说,这套机制也是双向的:澳洲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的账户,同样会被报送给澳洲税务局(ATO)。
本文介绍CRS如何运作、目前公开报道的内地境外所得核查情况、澳洲方面需要注意什么,以及家庭应当在税务局联系之前(而不是之后)考虑哪些实际步骤。
什么是共同申报准则(CRS)
CRS是经合组织(OECD)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银行、证券公司、托管机构、部分保险公司和许多投资实体(统称“金融机构”)须识别哪些客户是其他参与辖区的税务居民,收集这些账户的信息,报送给本地税务机关;本地税务机关每年再把信息自动发送给账户持有人居民国(地区)的税务机关。
澳洲、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参与CRS。澳洲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CRS,澳洲税务局于2018年9月首次收到交换数据;中国内地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交换;香港与内地的安排于2018年9月生效,并于当月首次交换。
个人账户会报送哪些信息
| 个人信息 | 账户信息 |
| 姓名 | 账号 |
| 居住地址(或通讯地址) | 年末余额或价值(或账户已注销的事实) |
| 出生日期 | 存款账户:当年支付或计入的利息总额 |
| 所有税收居民国(地区) | 托管(投资)账户:股息、利息及其他收入总额,以及出售或赎回金融资产的总收入 |
| 各居民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TIN) | 其他账户:向账户持有人支付的总额,例如赎回款 |
有两点常被误解。第一,报送的是卖出股票的总收入,而不是盈利,税务机关看到的是交易规模,仍需自行计算或要求本人说明实际所得。第二,信息报送到金融机构记录中的税收居民地,而这一信息通常来自账户持有人自己填写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信息是怎样流转的
- 香港银行或券商的客户如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其信息报送香港税务局,再由香港税务局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 澳洲银行、券商或基金的客户如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其信息报送澳洲税务局,再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
- 内地银行的客户如为澳洲税务居民,其信息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再交换给澳洲税务局;香港机构的澳洲居民客户,则经香港税务局交换给澳洲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将收到的数据与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进行比对,澳洲税务局也会将数据与澳洲报税表比对。
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为什么人在澳洲仍可能被报送给内地
开户时,金融机构会请客户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自我证明),列明本人在哪些国家或地区是税务居民,以及各地的纳税人识别号。这份声明具有法律效力;以香港为例,明知或罔顾实情地作出误导性声明,本身就可能构成违法。
税务居民身份由各国(地区)自己的法律决定,而不是看持有哪国签证或护照。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是居民个人。实施条例把“有住所”解释为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因此,已经移居澳洲、但仍保留内地户籍、住房、配偶或生意的人,可能仍被视为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同时也是澳洲税务居民。
如果一个人同时是两地税务居民,声明中应当如实填写两地。不少家庭的开户资料是多年前、移居之前填写的,早已与现在的情况不符。这正是很多住在墨尔本的人只被报送给内地、或只被报送给澳洲,而实际情况更为复杂的原因。关于澳洲居民测试和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可参阅成为澳洲税务居民:居民测试、临时居民与税收协定。
2025年以来内地对境外所得的核查
中国内地税务居民申报境外所得的义务由来已久,但过去执行较为有限。根据2025年以来的公开报道,情况已有明显变化:
- 大约自2025年3月起,湖北、山东、上海、浙江等地税务机关陆续公开居民未申报境外所得被要求补税的案例,不少居民收到个人所得税App消息、短信或电话,提醒其自查境外收入。
- 2025年的多篇报道指出,核查对象已不限于超高净值人士,也包括持有境外股票账户的普通投资者。
- 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提醒居民自查2022年至2024年取得的境外所得,发现未依法申报的应及时补正申报。
- 2026年各地税务机关继续公布案例,其中包括纳税人收到提醒后补正以往年度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情形。
税务机关公开介绍的“五步工作法”
| 步骤 | 通常做法 |
| 1. 提示提醒 | 通过个税App、短信或电话提醒纳税人自查境外所得 |
| 2. 督促整改 | 要求纳税人补正申报并缴税,或说明无需补税的理由 |
| 3. 约谈警示 | 问题仍未解决时,由税务机关正式约谈 |
| 4. 立案检查 | 进入正式税务稽查程序 |
| 5. 公开曝光 | 公开通报典型案例 |
报道同时强调:即使确实没有少报,也应回应并提供证明材料,因为置之不理可能因“不配合”而被升级处理。
公开报道中常见的税负情况
以下仅为一般性介绍,具体须视个人情况而定:
- 税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一般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工资薪金、经营所得等适用其他规则。
- 申报期限:取得境外所得的,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
- 滞纳金: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按期缴纳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0.05%)的滞纳金,从申报期满次日起计算。
- 追征年限:因未申报或计算错误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一般可在三年内追征,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五年;构成偷税的,不受期限限制。
- 罚款:经检查认定少缴税款的,可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移送司法机关。
- 境外税收抵免: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一般可在该项所得的中国应纳税额限度内抵免。由于香港一般不对股息和股票买卖收益征税,香港证券账户往往没有多少境外已缴税款可以抵免。
另据报道,就境外股票交易而言,实践中一般允许同一纳税年度内的盈亏相抵,但不能跨年度抵扣。这一点以及具体投资产品的处理,应向内地税务顾问确认。
为什么要在税务局联系之前主动补正
从公开报道的自查补正案例看,主动补正或在收到提醒后及时补正的纳税人,一般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行政处罚则有所减轻或未予处罚。滞纳金通常仍需缴纳,因为它从原申报期满次日起计算,与何时补正无关。一旦进入约谈或立案阶段,处境就会不利得多。具体税务机关如何处理个案无法预判,因此在提交任何补正申报之前,应先咨询内地税务顾问。
澳洲的思路相似。根据澳洲税务局公布的做法,在税务局通知审查之前主动披露,部分罚款可减免80%;通知审查之后再披露,减免幅度要小得多。少缴税款的利息(shortfall interest)仍可能需要缴纳,但对于未经提示的主动披露,税务局在部分情况下可以减免。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
举一个常见的情形(仅为说明之用):一位六十多岁的女士住在上海,户籍和住房都在上海。几年前她在香港一家券商开户,逐步买入一批港股,平时收取股息,也偶尔买卖。开户时,她声明自己是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并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她以为港股股息和买卖收益在香港不用交税,在内地也就不用申报,因此从未申报过。她的儿子住在墨尔本,是澳洲税务居民。
券商每年把她的年末余额、股息和卖出总收入报送香港税务局,再交换给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她在个税App上收到自查境外所得的提醒,随后又接到当地税务局的电话。儿子问:是否应该直接把券商对账单发给税务局?
更稳妥的做法是先暂停、先咨询。内地税务顾问通常会整理每一年的对账单,逐年计算股息和全年净收益,核查是否有境外预扣税,再准备补正申报和情况说明,让给税务局的回复一次就完整准确。如果儿子与母亲有联名账户、持有母亲的授权书,或日后预计会从该账户收到款项,他自己在澳洲的税务情况也应同时检视。
澳洲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已移居澳洲、但仍被视为内地税务居民的人
一个人可以同时是两地的税务居民。澳洲税务居民须就全球收入在澳洲纳税,因此已在墨尔本定居、但在内地仍有住所的人,同一笔香港或澳洲投资收入可能在两地都有申报义务。中澳税收协定(1988年签订的协定及其议定书)对同时为两国居民的个人设有加比规则,考虑永久性住所所在地、个人和经济关系更密切的一方等因素。适用这些规则需要两地的专业意见,而且税收协定本身并不改变银行依据CRS报送的内容。
因移居境外而注销中国户籍的,还应注意《个人所得税法》要求在注销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在内地或香港有账户的澳洲税务居民
对澳洲税务居民而言,内地存款利息、内地房产租金、港股股息以及境外资产的增值收益,一般都属于应税收入,须在澳洲报税表中申报。临时居民(temporary resident)通常可豁免大部分境外收入,但这取决于签证类别和配偶身份,应先确认。澳洲税务局从大量辖区收到CRS数据并与报税表比对,并多次表示未申报的境外收入是其重点关注领域。
如漏报了境外收入,通常可以修改报税表。大多数个人的标准修改期限为两年,部分情况为四年;但涉及欺诈或逃税的,不受期限限制。若同一笔收入已在内地实际缴税,在澳洲可能可以申请境外所得税抵免(FITO),但有限额,且税款须已实际缴纳。内地补正与澳洲修改报税表的先后安排,可能影响可抵免的金额,这也是两边应一并规划的原因之一。在澳洲,赠与和遗产一般不属于收入,但银行仍可能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详见海外继承澳洲税:从亚洲继承遗产要交税吗?如何汇款到澳洲。
信托和公司同样会被报送
CRS不只覆盖个人账户。如果账户由信托、公司或基金会持有,而该实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大致指收入主要为投资收益的实体),金融机构还须识别并报送其“控制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受益人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信托或投资公司本身属于金融机构,则由其自行报送账户持有人,对信托而言可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
因此,通过香港控股公司或离岸家族信托持有资产,并不能让背后的个人置身于信息交换之外。内地近年也在完善境外信托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规则,可参阅中国境外信托个税新规:与澳洲有联系的家族应检视什么。关于澳洲如何对与外国信托和公司有关联的居民征税,请参阅外国信托与离岸公司:澳洲如何对其居民征税。
实用步骤
- 梳理所有账户:列出每位家庭成员在澳洲、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地方的银行、证券、基金、保险以及信托或公司账户,包括联名账户和凭授权书管理的账户。
- 确认每个人在各地的居民身份:分别按内地法律和澳洲法律确认税务居民身份,以及是否需要适用税收协定的加比规则。
- 统一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核对每家金融机构手中的声明是否最新、准确;移居澳洲或回流内地等情况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 回顾以往年度:把两地已申报的内容与账户对账单逐年比对,先从最可能被核查的年度着手。
- 回复任何通知之前,先取得协调一致的意见:对一地税务机关的回复可能影响另一地的处境。在回复提醒、提交材料或补正申报之前,应先咨询合资格的内地税务顾问和澳洲会计师。
- 提前规划:包括香港在内的许多辖区将在未来几年推行更新版CRS及加密资产申报框架,家族架构和遗嘱应据此检视。
常见误区
- 以为在香港免税的收入,对内地居民也免税。
- 以为移居澳洲后,即使户籍、住房或家人仍在内地,也就不再是内地税务居民。
- 移居后没有更新开户时的税收居民声明,或明明是两地居民却只填写一地。
- 认为自己没有少缴税,就对个税App的提醒置之不理。即使没有少缴,通常也应附上证明材料予以回复。
- 只在一地补正而不考虑另一地,结果失去境外税收抵免的机会。
- 轻信声称“境外收入查不到”或“某种架构可以避开信息交换”的中介。
我们可以提供的协助
我们就跨境家庭安排中的澳洲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包括与居民身份相关的规划、遗嘱与遗产架构、信托,以及家族财富转入澳洲等事宜。我们不提供中国内地税务意见。家庭在中国内地或香港遇到与CRS相关的问题时,我们与内地及香港的税务顾问和澳洲会计师协作,确保各地采取的步骤前后一致。关于更全面的规划思路,可参阅一个家族,多个国家:与澳洲有联系的亚洲家族如何安排财富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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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