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家庭的遺產爭議與遺囑糾紛
審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 · 更新於 2026年10月18日
在維州,如果有人認為遺囑沒有為其作出足夠的安排,可以根據《1958年遺產管理與遺囑認證法》(Administration and Probate Act 1958 (Vic))第IV部分提出家庭供養申請(family provision claim),一般須在遺囑認證(grant of probate)或遺產管理書(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發出後六個月內提出。另外,遺囑本身的效力也可以被質疑,法院亦可以監督或更換遺囑執行人(executor)。如果資產分佈在澳洲、香港、中國大陸或馬來西亞,首先要弄清楚:哪一項資產適用哪一地的法律,以及哪些期限已經開始計算。
我們在這類糾紛中常見的情況
大多數遺產爭議都發生在同一個家庭之內。常見情形包括:
- 子女之間分配不均,往往是因為父母認為某個子女生前已經得到較多幫助。
- 遺囑把主要資產留給兒子,女兒只得到象徵性的份額,甚至分文不得。
- 第二任配偶與前段婚姻的子女,各自認為父母曾答應把家庭住宅留給自己。
- 父母在澳洲購買的房產,是為了在海外生活的子女而買,但沒有任何書面文件。
- 在不同國家、用不同語言訂立的多份遺囑,內容互相重疊或互相矛盾。
家庭供養申請:誰可以申請
家庭供養申請並不是主張遺囑無效,而是請求法院判令從遺產中多分給申請人,理由是逝者對申請人負有道義上的供養責任,卻沒有作出足夠安排。法院會考慮申請人的需要、遺產規模、雙方關係以及其他人的競爭性主張。
只有”合資格人士”(eligible person)才可以申請。對於2015年1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合資格人士包括:
- 逝者去世時的配偶或同居伴侶(domestic partner);
- 子女或繼子女,包括已成年的子女;
- 在逝者去世時仍可根據《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提出財產程序的前配偶或前同居伴侶;
- 孫子女、登記的照護伴侶、在逝者去世後一年內去世的子女的配偶,或逝者的家庭成員(member of the household),但這些申請人必須證明自己曾全部或部分依賴逝者生活。
成年子女的身份本身,並不保證一定能獲得法院判令。
六個月的申請期限
申請一般必須在遺產代理授權(grant of representation)發出後六個月內提交。法院可以延長期限,但前提是申請必須在遺產最終分配完畢之前提出;法院會考慮延誤的時間、延誤的理由、對受益人的不利影響以及申請本身的勝算。
在新州,期限為逝者去世後12個月,而且法院可以把在遺囑以外轉移的財產指定為”名義遺產”(notional estate)並納入索償範圍。維州沒有一般性的同類制度。
質疑遺囑是否有效
質疑遺囑效力,是主張該文件不應獲得遺囑認證,從而改為適用較早的遺囑或無遺囑繼承規則(intestacy)。主要理由包括:
- 缺乏立遺囑能力(testamentary capacity):立遺囑人不明白遺囑是什麼、自己擁有什麼,或誰可能對其財產有合理期待,常見於失智症。
- 不知悉及不認可遺囑內容(knowledge and approval):例如父母不懂英文,而遺囑只由某個受益人向其解釋。
- 可疑情況(suspicious circumstances):受益人安排律師、代為發出指示或在簽署時在場,法院會因此更嚴格地審查。
- 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立遺囑人受到脅迫。這一點很難證明,單純的勸說或家庭壓力並不足夠。
- 偽造或欺詐。
非正式遺囑,以及用中文或在海外訂立的遺囑
維州《1997年遺囑法》(Wills Act 1997 (Vic))允許最高法院在確信逝者有意以某份文件作為遺囑時,即使該文件沒有按規定簽署和見證,也可以接納為遺囑。在海外訂立的遺囑,如符合訂立地的法律,或符合立遺囑人住所地(domicile)、慣常居住地或國籍所屬地的法律,也可被視為有效籤立。中文遺囑需要經認證的翻譯以及有關外國法律的證據,但在維州是可以生效的。
遺囑執行人糾紛與撤換
很多糾紛其實是針對遺囑執行人:拖延辦理、拒絕提供資料、免租住在遺產物業內,或偏袒家族中的一方。受益人可以要求執行人提供賬目。如果執行人存在利益衝突、拒絕履職或管理不當,最高法院可以撤換執行人,並委任獨立的遺產管理人。法院不會輕易這樣做,因此應保留所有書面要求和回覆的記錄。
海外資產
土地適用其所在地的法律;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則適用逝者去世時住所地的法律。在實際操作上:
- 維州的遺囑認證本身,並不能讓任何人處理香港的單位、馬來西亞的土地或上海的銀行賬戶。這些資產通常需要當地的授權、重新蓋印認可(resealing)的授權,或當地的繼承程序。
- 香港和馬來西亞一般允許澳洲的遺囑認證重新蓋印認可;中國大陸則有自己的程序,須通過公證處或法院辦理。
- 澳洲法院在決定從本地資產中給予多少供養時,可以把海外資產納入考慮,即使法院不會直接就海外財產作出判令。
法院的實際判決
訟費
遺囑執行人的合理訟費通常從遺產中支付,勝訴的申請人往往也可以從遺產中獲付訟費,但這並非必然。敗訴的申請人通常須自行承擔訟費;如果申請沒有合理勝訴可能,還可能被判令支付執行人的訟費。在規模較小的遺產中,訟費可能吞噬大部分爭議金額,因此及早作出務實的評估和及早調解非常重要。
應該多快採取行動
如果您認為自己有索償權,應在遺產代理授權發出後六個月期限屆滿之前儘早尋求法律意見,並以書面形式要求執行人暫不分配遺產。已收到索償通知的執行人,在糾紛解決之前不應分配遺產。涉及海外資產的,應儘早收集證明文件、產權記錄和翻譯件,因為外國程序往往進展緩慢。
我們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代表受益人、申索人和遺囑執行人處理遺產爭議。如雙方均有意願,可以通過澳洲華人爭議解決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決。聯絡電話:+61 3 9602 3988。
常見問題
父親把全部遺產留給哥哥,我可以挑戰遺囑嗎?
有可能。成年子女屬於合資格人士,但結果取決於您的需要、您與父親的關係、遺產規模以及哥哥的情況。
六個月期限已經過了,是否太遲?
不一定。只要遺產尚未最終分配,法院可以延長期限,但您需要解釋延誤原因並立即行動。
母親在香港用中文立了遺囑,在維州有效嗎?
可能有效,前提是該遺囑符合訂立地的法律,或符合她住所地或國籍所屬地的法律。您需要經認證的翻譯;如遺囑受到質疑,還需要提供外國法律的證據。
訟費由誰支付?
通常由遺產支付執行人的訟費,有時也支付勝訴申請人的訟費;但敗訴的申請人可能需要自行承擔訟費,有時還要支付執行人的訟費。
一定要上法院嗎?
大多數家庭供養案件都在調解中和解。如果雙方同意,可以在正式起訴之前安排私下調解。
與我們討論您的案件
可預約以英語、普通話或粵語進行的保密諮詢,或致電 +61 3 9602 3988。
預約諮詢
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取決於其具體事實。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