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陳先生夫婦住在杭州,女兒在墨爾本工作多年,已取得永久居留,和男友同居三年,準備一起買房。父母打算拿出大部分首付。陳太太擔心的是:萬一兩人以後分手,這筆錢會不會被分走一半?陳先生則想:要不要把自己的名字也加到房產證上,“保險一點”?
這兩個問題,答案都比想象中複雜。父母出資買房,選擇“送”“借”“託管”還是“共同持有”,會影響子女分手時的財產分割、外國投資審批、印花稅和首次置業優惠。下面以維多利亞州為例逐一說明。
一、四種常見安排:贈與、借款、信託、父母共同持有
- 贈與(gift):手續最簡單,但錢一旦給出就屬於子女,分手時一般會被視為對家庭財產的貢獻,難以“要回來”。
- 借款(loan):父母保留追討權利。但借款是否在家庭法上被承認為真實債務,取決於是否有書面文件、是否有還款安排、父母是否真的會追討。
- 信託(trust):由受託人持有房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資產與子女個人分開,但設立和維持成本較高,還可能觸發額外的土地稅和外國人附加稅,需要會計師一起規劃。
- 父母共同登記在產權上(parents on title):父母以分權共有(tenants in common)方式持有份額,份額屬於父母本人;但會帶來外國投資審批、附加印花稅、首次置業優惠等一連串問題,見下文。
二、子女分手時,《家庭法》怎麼看父母的錢
已婚夫妻和符合條件的事實伴侶(de facto)分手,財產分割適用聯邦《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2025年6月10日生效的《2024年家庭法修正法》把法院長期使用的分析步驟寫進了第79條:先確定雙方的財產和負債,再考慮雙方的貢獻,然後考慮現在和將來的情況(新增了家庭暴力的經濟影響、照顧子女一方的住房需要、故意或魯莽揮霍財產等考慮因素),最後判斷結果是否公正合理。
父母的贈與,一般會被視為代表自己子女作出的貢獻,可能讓子女多分一些,但不會被整體排除在分割之外。借款則不同:法院會審查這筆債務能否確定金額、債權人是否有可能真正追討。在近年的上訴案件中,法院曾認為,一筆多年未追討、金額也未妥善記錄的家庭借款,不應作為負債扣除。換句話說,沒有書面協議、從不還款、父母從未主張的“借款”,很可能在分手時被當作贈與對待。
三、把保護落到紙面:借款協議、抵押與財產協議
如果父母希望保留追討權利,應在匯款前簽訂正式的借款協議,寫明金額、利息、還款方式和到期或提前還款的情形(例如子女分居或房產出售),並實際按協議執行,保留還款記錄。還可以考慮在房產上為父母登記抵押(mortgage)作為擔保;但有銀行貸款時,第二抵押通常需要銀行同意。如果出借人是外國人士,以澳洲住宅設定抵押本身也可能涉及外國投資問題,應事先核實。
另一種工具是財產協議(Binding Financial Agreement,BFA)。已婚或準備結婚的雙方依據《家庭法》第VIIIA部分,事實伴侶依據第VIIIAB部分,可以事先約定分手時父母出資部分如何處理。BFA要具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在簽署前分別取得獨立法律意見,格式要求嚴格,任何瑕疵都可能導致協議被撤銷。
四、父母是外國人士:外國投資審批與州附加稅
非澳洲公民、非永久居民(持特殊類別簽證的新西蘭公民除外)一般屬於“外國人士”(foreign person),在澳洲取得住宅土地權益,無論金額大小,一般都需要事先取得外國投資審批(FIRB)。此外,外國人士(包括臨時簽證持有人)購買二手住宅的臨時禁令已從2025年4月1日起實施,並已延長至2029年6月30日,只有少數例外。也就是說,如果父母要登記在二手房的產權上,或者子女本身還是學生簽證、工作簽證持有人,可能根本無法購買二手房,只能考慮新房或空地並申請審批。
在維州,外國買家購買住宅還須繳納8%的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Foreign Purchaser Additional Duty),之後每年還可能被徵收按土地價值4%計算的缺席業主附加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通過信託持有時,如果信託可能被認定為外國信託,同樣可能適用這些附加稅。
五、首次置業優惠可能因父母上名而失去
維州首次置業者在符合條件時,購買價值不超過60萬澳元的住宅可免印花稅,60萬至75萬澳元可享受減免。但這一優惠要求所有買方都符合首次置業補助(First Home Owner Grant)的資格條件。父母如果以前在澳洲擁有過住宅,或者不符合其他條件,一起上名就可能令整筆交易失去優惠。
六、資金來源審查與跨境匯款
澳洲目前沒有獨立的贈與稅,但大額海外匯款會受到銀行的反洗錢審查。自2026年7月1日起,律師、產權轉讓師(conveyancer)和房地產中介也納入《反洗錢與反恐融資法》的監管範圍,需要核實客戶身份等情況。建議提前準備父母資金來源的證明,例如工資、經營收入、售房或存款記錄。
從中國內地匯出資金,還須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目前境內個人每年的便利化購匯額度為等值5萬美元,購匯時須如實申報用途,且按照現行規定,個人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購房、證券投資等資本項目。我們建議家庭通過合法渠道、在內地專業人士的指導下辦理匯款;我們不會就規避外匯管制提供任何意見。
實用清單
- 先決定是贈與、借款、信託還是共同持有,並與會計師確認稅務影響
- 借款:匯款前簽署書面借款協議,按約還款並保留記錄
- 考慮為父母登記抵押,並事先取得貸款銀行同意
- 子女與伴侶考慮簽訂財產協議(BFA),雙方分別取得獨立法律意見
- 確認每位買方的身份:是否為外國人士、是否需要外國投資審批、能否購買二手房
- 計算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缺席業主附加稅,以及是否會失去首次置業優惠
- 準備完整的資金來源證明,通過合法渠道匯款
常見問題
父母給的首付,子女分手時一定能拿回來嗎?
不一定。如果是贈與,一般會作為子女一方的貢獻來考慮,而不是直接返還給父母。如果是有書面文件並實際執行的借款,法院更有可能把它當作負債,但結果仍取決於具體情況。
借款協議可以等以後再補簽嗎?
不建議。事後補簽的文件可信度較低,在分手糾紛中容易被質疑。最好在匯款前簽署,並從一開始就按約執行。
子女還在讀書(學生簽證),可以用父母的錢買房嗎?
持學生簽證的子女一般屬於外國人士,需要外國投資審批,而且在禁令期間一般不能購買二手住宅。可以考慮新房或空地,但須先取得審批,並繳納維州的外國買家附加印花稅。
子女還沒結婚,也需要考慮家庭法嗎?
需要。符合條件的事實伴侶關係(例如同居滿兩年,或有共同子女等)分手時,同樣適用《家庭法》的財產分割規定,也可以簽訂財產協議。
父母把錢匯到澳洲需要交稅嗎?
澳洲沒有獨立的贈與稅,單純收到贈款一般不是應稅收入;但借款利息、投資收益等可能有稅務後果,匯出地也有自己的規定。建議同時諮詢兩地會計師。
父母出資買房,涉及家庭法、物業、外國投資和稅務多個領域,最好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就把結構定下來。蔡慶偉律師事務所自1990年起在墨爾本執業,提供普通話、粵語和英語服務,處理家庭法、房產及跨境事務。蔡智勳律師(Justin Chua)是家庭糾紛解決從業者(FDRP)、家庭法仲裁員和認證家族企業顧問,可以協助家庭在出資前把安排寫清楚,也可在出現分歧時協助調解。歡迎致電 03 9602 3988 或通過網站聯繫我們,可在墨爾本市中心辦公室面談,也可以視頻會議方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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