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1975年第4AB條界定了家庭暴力。2011年,修訂了家庭暴力的定義,納入了更廣泛的家庭暴力範圍,目前的定義僅適用於2012年6月7日之後開始的訴訟。
根據《家庭法》,家庭暴力是指一個人脅迫或控制其家庭成員的暴力行為、威脅或其他行為,或令家庭成員害怕的行為。
聯邦巡迴及家事法院(Federal Circuit and Family Court of Australia)在確定孩子最大利益以作出撫養令(parenting order)時,法院可能需要確定是否該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的情況。此時,法院將參考《家庭法》中對家庭暴力的定義。
01 家庭法 家庭暴力定義
當孩子在家庭成員發生暴力行為時,會對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產生破壞性的心理影響,即使兒童本身不是家庭暴力的對象。《家庭法》 4ab號(3)內容解釋說,兒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包括看到或聽到家庭暴力,或以其他方式經歷家庭暴力的影響。
例如,在下列情況下,兒童可能會受到家庭暴力的影響:
- 一個孩子聽到一個家庭成員威脅要殺死或傷害另一個家庭成員。
- 兒童看到或聽到家庭成員攻擊其他家庭成員。
- 一個家庭成員在孩子面前故意毀壞或損壞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 當救護車或警察處理涉及一名家庭成員被另一名家庭成員襲擊的事件時,兒童在場等。
02 家庭法 家庭暴力定義
家庭暴力的出現將使兒童撫養問題不經調解直接進入法院訴訟程序 ,1975 《家庭法》第60I條通常要求當事人在申請撫養令前參加強制調解。但是,如果法院確信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有下列情形發生,當事人可以不參加強制調解:
· 訴訟中的一方已經實施了家庭暴力;或其中一方有可能實施家庭暴力。
如果這項豁免適用,有關方仍必須接受其他服務或選擇(包括法庭訴訟的替代辦法)關於在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兒童的案件中可以獲得這些服務或選擇的信息。在雙方書面確認家庭顧問諮詢過他們之後(Family counselor)或羅斯福執業者,法院將不會聽取贍養令的申請。如果有合理的理由認為其中一人可能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兒童,則該條款不適用(《家庭法》第60J條)。
03 家庭法
家庭暴力必須向法院報告,如果兒童撫養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兒童的指控,則必須通知法院。根據第67ZBA條,當事方必須向法院提交一份通知,說明:
訴訟中有一方實施了家庭暴力;或其中一人有可能實施家暴。
當事人是指訴訟中的當事人或獨立的兒童律師。家庭法條例也可以界定包括其他人在內的當事人。
04 家庭法 法院對家庭暴力的處理
法院和法庭對家庭暴力的指控,要求法院在一方提交申請聲稱家庭暴力或虐待兒童已經發生或兩者都可能發生後,立即採取行動。法院必須考慮是否應發佈任何臨時或程序性命令,以保護兒童或任何一方免受虐待或家庭暴力,同時儘可能迅速有效地獲取指控證據。
這些命令應在提交後儘快發出,如果合適,應在8周內發出。
法院還可以發佈命令,從任何指定的國家或區域機構,如兒童保護機構,獲取與指控有關的文件。這些文件可能包括髮送給該機構的任何關於涉嫌虐待兒童或影響兒童的家庭暴力的通知,或該機構在收到通知後進行的任何調查。
05子女撫養責任和撫養令,
如果有合理理由認為父母一方或與父母共同生活的人有虐待子女或家庭暴力行為,平等分擔子女撫養責任的推定將不再適用。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自由作出他們認為最符合兒童利益的任何撫養子女的命令。這可能包括命令孩子不要與有家庭暴力的父母生活在一起。
在決定發出何種命令時,法院將考慮許多不同的因素,包括:
- 任何虐待或家庭暴力對兒童的影響。
- 任何虐待或家庭暴力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的影響。
- 實施家暴的父母是否承認發生過暴力行為。
- 施暴者是否表示後悔或自責,他們在多大程度上認為暴力是不恰當的;
- 兒童和施虐者之間關係的性質。
法院必須儘可能確保撫養令與任何家庭暴力令一致並且不存在“不可接受的“家庭暴力或虐待的風險。
06 單獨撫養令(SoleParentingOrders)
單獨撫養令(SoleParentingOrders)最終撫養令(FinalParentingOrders)這是一項家庭法令,詳細規定了一個或多個子女的撫養安排,有效期至子女18歲。最終的贍養令可以由法官在聽取各方證據和意見後作出,也可以在各方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如果雙方無法就分居後如何撫養子女達成協議,他們可能會要求法院裁決一些與子女有關的問題。在聽取雙方父母的意見後,法院將作出“撫養令”
撫養令規定了在父母分居後如何履行對子女的撫養責任。重要的是,父母雙方繼續對每個孩子承擔完全的父母責任,直到法院明確改變這一責任。雖然法院可能會承認共同的育兒責任,但這種承認並不意味著要規定孩子與父母雙方相處的時間。
法院只有在認為平等分擔子女責任的推定不適用(例如上述的家暴行為發生),即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時,才會發出單獨撫養令。
- 1.獨自負責孩子的部分或全部事務沒有諮詢他們的前配偶關於法院特別命令的那些責任。
- 2.規定孩子只和父母一方生活;
- 3.與前配偶的接觸程度。
該命令一般不會完全禁止父母一方觸摸其子女,除非能夠證明如果允許父母觸摸子女,子女將處於危險之中。
即使父母一方可能對子女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險,法院仍然可以簽發“監督下接觸“的命令。
撫養令可在“臨時“基礎上或“最終”的基礎上,向法院申請時進行修改。應當指出,根據法律的明確指示,法院在作出最終命令時不會考慮任何臨時命令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