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写给在澳洲已有或即将有法律事务的中国内地及台湾家庭,也写给为这些家庭提供服务的私人银行家、会计师、律师和中介。我们梳理最重要的澳洲法律规则,说明它们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则在哪里交汇,并为每个主题指向更详细的文章。
这样的情形大家都很熟悉:父母一方或双方仍在上海、深圳或台北经营企业;子女在墨尔本或悉尼读书、工作,住在用家里的钱买的公寓里;香港有银行和投资账户,也许还有控股公司或信托;房产分布在好几个城市。每个人都很忙,各种文件在不同时间、用不同语言、由不同顾问办理。每个地方的制度本身都自成体系,问题往往出在两套制度交汇的地方:一份继承权公证书无法过户澳洲的土地;同一个人同时是两个国家的税务居民;在一地签的遗嘱意外撤销了另一地的遗嘱;家里给的一笔“借款”被法院认定为赠与。
本指南涵盖八个方面:移居澳洲与税务居民身份;在澳洲购置和持有房产、资金进出;跨境遗嘱与遗产规划;家人去世之后;跨境家事法;在澳留学的子女与年迈的父母;纠纷、执行与调解;以及根据常见情形综合编写的案例。
一、移居澳洲与税务居民身份
澳洲和中国内地各自依照本国法律认定税务居民身份,彼此互不迁就。根据中国内地《个人所得税法》,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相关),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是居民个人,须就全球所得纳税。澳洲则适用自己的居民测试。一家人搬到墨尔本,本人却保留户口、继续在内地经营企业,就可能同时是两国的税务居民。中澳税收协定有“加比规则”(tie-breaker),但它只是分配征税权,并不会让另一国的申报义务自动消失。因定居境外而注销户口的,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清算。
时间安排的重要性,往往超出许多家庭的预期。一个人成为澳洲税务居民时,其大部分海外资产在资本利得税上一般按当日市值视为取得,此后全球所得都要在澳洲纳税(临时居民另有规则)。来自外国信托的分配,包括以往累积的收益,可能适用特别的征税规则。信托重组、遗嘱安排或实现收益,通常在抵澳之前办理要简单得多。与此同时,在共同申报准则(CRS)下,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在澳洲和香港持有的账户信息会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自2025年起,税务机关已陆续提醒居民自查并申报境外所得。澳洲税务居民在中国内地的账户,同样会报送澳洲税务局(ATO)。
台湾家庭面对的是另一个问题。台湾《遗产及赠与税法》对经常居住台湾境内的台湾籍人士,就其全球遗产课征遗产税,包括在澳洲的公寓或股票。澳洲没有遗产税、继承税或赠与税,但继承来的资产日后出售时要交资本利得税,而台湾也没有可抵扣的澳洲遗产税。两套制度必须放在一起看。无论哪种情形,正确答案都取决于具体事实,两地税务顾问的意见不可或缺;我们负责澳洲的法律架构,并与他们协作。
二、在澳洲购置和持有房产,以及资金进出
外国人取得澳洲住宅用地权益,一般须事先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批准。自2025年4月1日起,外国人购买二手住宅(established dwellings)受到临时禁令限制,目前已延长至2029年6月30日,仅有少数例外。大多数州还对外国买家征收印花税附加税和年度土地税附加税;外国人拥有的住宅如长期空置,还可能被收取年度空置费。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比许多家庭想象的更广:受益人可能包括外国人的信托,在州税上可能被视为外国信托;自2021年起,通过遗嘱取得住宅用地也不再豁免外国投资审批。出售房产时,外国税务居民不能享受自住房免税,交割时还须预扣资本利得税,除非卖方提供清税证明(clearance certificate)。
自2026年7月1日起,澳洲的律师、产权过户师、地产中介、会计师以及信托和公司服务提供者,在协助房产交易、经手客户资金或设立公司和信托时,都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家庭现在应预期要证明身份和最终受益所有人,并说明购房资金的来源,有时还要说明整体财富的来源。按照澳洲交易报告和分析中心(AUSTRAC)的指引,仅证明资金来自客户本人名下的账户是不够的。把内地或台湾的经营资料、买卖合同、纳税记录和汇款记录整理成一份清晰的档案,交易就能顺利推进,否则往往会拖延。
有两种安排日后最容易出问题。一是用父母的钱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房子究竟完全属于子女,还是子女代父母持有,取决于当初的意图和留下的证据;子女日后离婚、破产或去世时,这个问题会决定房产的去向。二是父母给子女的钱,只有书面约定并实际按借款对待,才算借款。这些问题宜在买房时就和家庭的税务顾问一起处理好。
三、跨境遗嘱与遗产规划
在中国内地或台湾订立的遗嘱,在澳洲可以是形式上有效的:澳洲各州接受依照签署地法律,或立遗嘱人住所地、惯常居所地或国籍国法律订立的遗嘱。但有效只是第一步。要处理澳洲的土地、股票或银行账户,遗嘱执行人通常需要取得澳洲的遗嘱认证(Probate),而以外国法律订立的中文遗嘱,认证过程更慢、结果也更难确定。在澳洲有较多资产的家庭,通常更适合另立一份澳洲遗嘱,并与在中国内地、台湾或香港的遗嘱相互配合。每份遗嘱都应写明适用范围,避免签了一份就意外撤销另一份。
澳洲遗嘱的作用远不止分配财产。遗嘱信托可以为子女或孙辈持有遗产,在受益人离婚或负债时提供保护,向未成年受益人分配的收益还可按成人税率计税。受益人如果是或可能成为外国人,精心起草的外国受益人排除条款,可以避免整个信托被征收州政府的附加印花税和附加土地税。联名持有的财产和退休金不按遗嘱传承,必须一并检视。
有两个跨境问题需要特别留意。其一,台湾《民法》规定子女和配偶享有特留分;澳洲法律没有特留分制度,但有家庭供养(family provision)申请,因此两地遗嘱必须一起设计。其二,中国公民加入澳洲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会影响在内地的房产如何持有和办理手续,但在内地的继承权并不因此丧失。在澳洲签署、拿到中国内地使用的文件,自2023年11月中国内地加入《海牙认证公约》后,一般经公证后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台湾则有另一套文件验证程序。
四、家人去世之后
家人在中国内地或台湾去世、在澳洲留有资产时,澳洲的资产要走澳洲的程序。内地的继承权公证书或外国法院文书,并不是澳洲的遗嘱认证,一般不能单独用来过户澳洲的土地或领取大额存款。遗嘱执行人即使身在海外,也须向相关州的最高法院申请,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委托澳洲的受权人代为申请,所签文件的签署、见证和翻译都要符合法院接受的形式。如果没有有效遗嘱,则按该州的无遗嘱继承规则分配。各州都由在世配偶或伴侣优先继承,但在有子女的情况下,伴侣能分得多少,各州差别很大。
遗嘱执行人的工作要分阶段进行:保全资产、取得认证、按正确顺序偿还债务和缴税、等待家庭供养申请期限届满(维州一般为认证后六个月),然后才能分配。澳洲没有遗产税,资产因死亡转给受益人,一般也不触发资本利得税。税费出现在之后:某些情况下的印花税;海外受益人取得澳洲住宅时的FIRB审批;持有期间的土地税;出售时的资本利得税。常说的“两年规则”只有在满足条件时,才能让出售继承房产全额免税;逝者生前住在海外的,这条规则经常被误用。
反过来的情形同样常见:住在澳洲的家人继承内地或台湾的房产或存款。当地的程序(常见的是办理继承权公证或向法院申请)需要用在澳洲准备的文件完成,之后资金还要在外汇管理规定下汇出,并向澳洲银行说明来源。
五、跨境家事法
只要提起诉讼时任何一方是澳洲公民、通常居住在澳洲或身在澳洲,澳洲法院就可以作出财产分割命令,而且会审视双方在任何地方的财产:内地的公寓、台湾公司的股份、香港的账户。双方都负有持续、全面和坦诚披露的义务。如果资产被隐藏,或通过亲属、公司代持,法院可以调取文件、追加第三方,在资产有被转移的实际风险时还可以冻结资产。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离婚,无论是登记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只要当时存在法律要求的联系,一般会在澳洲得到承认;但承认只是结束婚姻,并不会转移澳洲的房产。过户仍需澳洲的同意令、财务协议或诉讼,并在过户前确认印花税和资本利得税的处理。
希望在结婚或建立事实伴侣关系之前保护家族财富的家庭,主要工具是《家庭法》下有约束力的财务协议(俗称婚前协议)。协议必须满足严格的要求才有约束力,包括双方各自从澳洲执业律师处获得独立法律意见。在内地或台湾签署的协议,通常无法满足这些要求。
六、在澳留学的子女与年迈的父母
未满18岁的学生签证持有人,必须按照获批准的福利安排生活:与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同住、与获批准的亲属同住,或由学校批准的安排。这些安排解决的是生活照顾和住宿问题,并不会让寄宿家庭、学校或在澳洲的姑姑阿姨获得父母的法律权限。在内地或台湾的父母应当事先签好医疗及其他书面授权,在遗嘱中指定监护人(两地遗嘱指定同一人),并决定由谁管理留给孩子的钱。中国内地和台湾都不是《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的缔约方,亲属之间对孩子留在哪里的争议,应尽量通过事先规划来避免。
对年迈的父母来说,丧失行为能力往往比去世更让家人措手不及。在内地或台湾办理的授权委托,并不会自动具有维州持久授权书的效力;澳洲的持久授权书在海外也未必被承认。如果没有有效的授权,可能需要先向维州民事与行政仲裁庭(VCAT)申请,家人才能处理父母在澳洲的资产。趁父母仍具备行为能力时,在每个相关地方分别办好持久授权书,就可以避免这种局面。
七、纠纷、执行与调解
中国内地法院的金钱判决,一般可以在澳洲以普通法上“就判决起诉追讨债务”的方式执行;自2017年以来,澳洲法院已在一系列公开判例中这样做。台湾的法院列入澳洲《1991年外国判决法》的适用名单,台湾判决可以直接登记执行。反过来,内地和台湾法院主要基于互惠原则承认澳洲判决;而仲裁裁决的跨境执行,往往比法院判决更便利。家族企业的股东协议在选择争议解决条款时,应当考虑资产所在地。
家族内部的纠纷,通常围绕父母的遗产、家族公司,或两代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澳洲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途径,包括家庭供养申请、针对遗嘱执行人的申请,以及澳洲公司股东可依据《2001年公司法》提出的“压迫行为”救济。但澳洲法院的诉讼一般是公开的,判决会以当事人姓名公布。对重视隐私和亲情、重视家族声誉的家庭而言,保密的调解往往是更好的第一步:调解可以用普通话进行,在内地或台湾的亲属可以在线参加,并可在一份协议中一并处理多个国家的资产。
八、案例分享
我们的案例文章讲述了五个综合编写的情形:上海企业家去世后在墨尔本留下的公寓;台北创办人中风后,家族在澳洲的子公司;杭州父母出资的墨尔本房产,在女儿婚姻破裂时的归属;广州家庭面对两套税制和一个香港账户;以及高雄一位遗孀的澳洲遗嘱把墨尔本房产只留给一个孩子。每个案例都说明问题如何出现、按什么顺序处理,以及哪些事本可以提前规划。
我们如何与家庭及其顾问合作
保密。我们的工作严格保密,并在适用时受律师与客户特权保护。家庭事务能够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而不必公开开庭的,我们优先选择这条路。
语言。我们可使用英语、普通话和粤语提供意见,澳洲的法律文件可附中文译本,方便家人和海外顾问理解。
协作。我们就澳洲法律提供意见,并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和税务顾问,以及澳洲的会计师和估价师协作,确保各地的步骤按正确顺序、基于同一套事实推进。私人银行家和家族办公室顾问往往发现,尽早让我们参与客户事务中澳洲的部分会更顺畅,详见私人银行家与澳洲遗产律师。
海外使用的文件。本所设有公证人(Notary Public),可为在中国内地、台湾、香港及其他地方使用的遗嘱、授权书、宣誓书和身份文件办理公证,并安排附加证明书或文件验证。
移民。本所有两位律师是维多利亚州律师协会(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认证的移民法认证专科律师(Accredited Specialist in Immigration Law),签证问题可以与其往往牵涉的房产、税务时间安排和遗产问题一并考虑。
调解。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是澳洲国家认证调解员(Nationally Accredited Mediator),以英语和普通话主持调解,可现场或在线进行,服务成员分布在澳洲、中国内地和台湾的家庭和企业。
蔡庆伟律师事务所为家庭及其专业顾问处理涉及跨境因素的澳洲法律事务,并与中国内地、台湾及香港的律师和税务顾问协作。如需安排保密咨询,请致电墨尔本办公室 +61 3 9602 3988,或通过下方表格提交咨询。我们可使用普通话、粤语及英语提供服务。
蔡智勋,律师及调解员,蔡庆伟律师事务所(墨尔本)。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或税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