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以為,立遺囑能力只在簽署遺囑時測試一次。在富裕家庭,這種判斷其實無時無刻不在進行:銀行在處理大額轉賬時、會計師在簽署信託決議時、子女在父親改變對生意的想法時。一旦發生糾紛,律師會回頭審視這些年來的每一個時刻。
法律標準
要訂立有效的遺囑,一個人必須明白自己正在訂立遺囑及其效果,大致瞭解自己擁有什麼、誰可能期望受益,並且不受扭曲判斷的妄想影響。這一標準源自1870年英國案例 Banks v Goodfellow,至今仍在澳洲適用。持久授權書、贈與、合同或信託契據適用不同的標準。一個人可能有能力作出某個決定,卻沒有能力作出另一個。
為何對年長富裕的立遺囑人更重要
- 晚年的改動會被嚴格審視。 88歲訂立、與以往遺囑格局不同的遺囑,容易招致質疑。
- 不當影響很容易被指控。 如果開車送爸爸去見律師的孩子正是受益人,其他人就會提出疑問。
- 語言很重要。 如果立遺囑人讀中文而遺囑是英文,法院會希望看到其理解遺囑的證據,最好是通過獨立傳譯員。
良好做法,以及我們的做法
- 單獨會見立遺囑人,受益人不在場。
- 必要時使用獨立傳譯員,並記錄遺囑已以立遺囑人的語言解釋。
- 對年長或身體欠佳的立遺囑人,在簽署前後取得醫生意見。法院稱之為”黃金法則”。
- 詳細記錄指示、改動的理由以及立遺囑人的回答。
- 在每項重大交易時評估能力,而不僅是遺囑:更換信託指定人、贈與子女、出售家宅。
如果已經喪失能力,還有其他工具,例如持久授權書和法定遺囑。
常見問題
在澳洲,立遺囑能力的法律標準是什麼?
這一標準源自1870年英國案例 Banks v Goodfellow,至今仍在澳洲適用。立遺囑人必須明白自己正在訂立遺囑及其效果,大致瞭解自己擁有什麼財產、誰可能期望受益,並且不受扭曲判斷的妄想影響。
可以以立遺囑人缺乏能力為由質疑遺囑嗎?
可以。如果對立遺囑人簽署時是否具備能力存有疑問,可以向法院質疑該遺囑。與以往遺囑格局不同的晚年改動、不當影響的指控以及語言障礙,都會受到嚴格審視。簽署時留下的有力證據,例如詳細的檔案記錄和醫生意見,會令遺囑更難被推翻。
訂立遺囑的”黃金法則”是什麼?
黃金法則是法院認可的一種做法:立遺囑人年長或身體欠佳時,在簽署前後取得醫生對其能力的意見。這並非嚴格的法律要求,但如遺囑日後出現爭議,遵循這一做法可提供有力的能力證據。
如果父母已經喪失能力,還可以怎麼辦?
仍有其他方法。根據現有持久授權書委任的受託代理人,可以在授權範圍內管理父母的財務事務。也可以考慮法定遺囑:最高法院可以授權為缺乏立遺囑能力的人訂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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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智勳,律師及調解員,蔡慶偉律師事務所(墨爾本)。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除另有說明外,以維多利亞州法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