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海外資產、信託及父母出資的複雜財產分割
審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 · 更新於 2026年10月18日
在澳洲的財產分割中,法院會審視雙方擁有或控制的全部財產,無論位於何處,包括在中國、香港、新加坡或馬來西亞的房產、家族信託和公司。父母給的錢可能被認定為借款,也可能被認定為贈與,取決於證據;雙方都必須作出完整而坦誠的披露。財產分割有嚴格的時限,如果有人正在轉移資產,可以申請緊急禁令。
2025年6月10日之後的法律框架
已婚夫婦的財產分割,以及西澳以外各地事實伴侶(de facto couple)的財產分割,均受《1975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 (Cth))管轄。《2024年家庭法修正法》(Family Law Amendment Act 2024)自2025年6月10日起修改了財產條款,尚未開始最終審理的已有案件也適用新規定。
該法第79條現在明確規定了法院的審理步驟:
- 確定雙方現有的法定及衡平法上的權利和負債(即財產池,property pool);
- 評估雙方的經濟與非經濟貢獻(contributions),包括作為持家者和父母的貢獻;
- 評估雙方當前及未來的情況,例如年齡、健康、謀生能力、子女照顧和住房需要;
- 只作出公正且公平(just and equitable)的命令。
法院還必須考慮家庭暴力(包括經濟或財務虐待)對貢獻及未來情況造成的經濟影響。新增的明確考量因素包括財產的揮霍浪費(wastage),而伴侶動物(即家中寵物)則單獨處理。完整而坦誠的財務披露義務(duty of disclosure)過去規定在法院規則中,現在已寫入該法本身(已婚夫婦為第71B條,事實伴侶為第90RI條)。
位於中國、香港、新加坡和馬來西亞的海外資產
上海的公寓、香港的單位、新加坡的公寓,或馬來西亞家族公司的股份,只要一方擁有權益,都屬於財產池的一部分。澳洲法院可以作出針對當事人本人的命令,例如要求出售或轉讓海外權益,也可以把更多澳洲資產分給另一方以作平衡。
我們在實務中常見的問題:
- 在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為海外房產估值;
- 需要經認證翻譯的文件;
- 資金出境時面臨的外匯管制和稅務問題;
- 在澳洲與中國內地或香港同時進行的平行訴訟。
在 [Beng & Kwok [2022] FedCFamC1A 117](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A/2022/117.html) 一案中,雙方在中國結婚、在澳洲分居。丈夫先在澳洲提起財產訴訟,妻子隨後在中國提起離婚及財產訴訟。初審法官拒絕中止澳洲訴訟,並禁止妻子繼續進行中國的訴訟;合議庭(Full Court)拒絕給予她上訴許可。當案件與兩個國家都有關聯時,由哪個法院審理可能影響重大。
家族信託與公司
信託資產並不自動屬於一方的”財產”,但法院會審視信託實際由誰控制、如何運作。如果一方配偶實際控制某個信託,其資產可能被視為財產或財務資源(financial resource)。
在 [Kennon v Spry [2008] HCA 56](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HCA/2008/56.html) 一案中,丈夫是家族信託的受託人。婚姻破裂時,他把自己和妻子從受益人中剔除,隨後把信託資產分配給為女兒設立的信託。高等法院維持原判,將信託資產納入財產池,並撤銷了這些處分。問題出現後纔去調整信託結構,往往達不到預期效果。
父母給的錢:借款還是贈與?
中國或其他地方的父母常常匯出大筆款項幫助子女買房,而且往往沒有書面協議。分居時,一方說是借款,另一方說是贈與。
法院會看付款當時的證據:借款協議、轉賬附言、微信記錄、是否支付過利息或要求過還款,以及錢是給一方還是給夫妻雙方。沒有書面記錄、也從未追討過的”借款”,往往被視為贈與,或者不被重視。
父母可以被加入為家庭法案件的當事人(joined as parties),以便法院一併裁決他們的主張。在 [Zhuo & Ji (No 4) [2025] FedCFamC1F 22](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F/2025/22.html) 一案中,丈夫的父母被加入訴訟,聲稱借給丈夫數百萬澳元。法院對金額以及這些款項屬於借款而非贈與均不予認可,並將其排除在資產負債表之外。丈夫還未履行披露義務並違反禁令;最終妻子獲得了全部已知資產,外加一筆現金支付。
由親屬代持的資產
登記在親屬名下、但由一方配偶出資購買的房產,可能被認定為以信託方式代為持有,該親屬也可以被加入為當事人。誰支付了首付和房貸、誰收取租金,通常是關鍵。
不披露、揮霍浪費與”加回”
在案件結束前,各方都必須披露全部財產、收入、財務資源及相關交易,包括海外賬戶和通過他人持有的權益。如果一方隱匿資產,法院可以作出對其不利的推斷(adverse inference)、在分割上向另一方傾斜、判令承擔訴訟費用,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藐視法庭(contempt)論處。
修法之前,一方已花掉或送出的錢可以作為名義財產”加回”(add-back)財產池。在 [Shinohara & Shinohara [2025] FedCFamC1A 126](https://www.austlii.edu.au/cgi-bin/viewdoc/au/cases/cth/FedCFamC1A/2025/126.html) 一案中,合議庭裁定,根據修訂後的第79條,只有現存財產才能列入資產負債表。被揮霍或用於支付律師費的錢,改為在評估當前及未來情況時考慮。這類行為仍然會被考慮,只是論證方式不同。
阻止資產被轉移的緊急命令
如果確實存在資產被出售、抵押或轉移出境的風險,法院可以發出禁令(injunction),有時可以緊急並在不通知對方的情況下作出。已婚夫婦適用第114條,事實伴侶適用第90SS條。根據第90AF條,禁令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約束第三方。為規避分割而進行的交易,包括轉給親屬的交易,可以根據第106B條被撤銷。一旦發現跡象,應立即行動。
配偶贍養費
無法充分維持自己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有合理支付能力的前伴侶申請配偶贍養費(spousal maintenance)。在案件早期即可申請臨時贍養費。
時限與訴訟費用
已婚夫婦的財產及贍養費申請,必須在離婚令生效後12個月內提出。事實伴侶的時限為關係結束後兩年。逾期提出需要法院許可,而許可並非必然獲得。
根據第117條,一般原則是各方自行承擔律師費。法院也可以作出不同的命令,例如一方未履行披露義務、違反法院命令或以不合理方式進行訴訟。
我們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Chua Tan Associates)可以用英語、普通話和粵語處理此類事務。如果雙方都願意,可以通過澳洲華人爭議解決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決。聯絡電話:+61 3 9602 3988。
常見問題
澳洲法院能分割我在中國的房產嗎?
可以。法院可以把海外財產納入考慮,並對當事人本人作出出售、轉讓或付款等命令。這些命令能否在其他國家直接執行,取決於該國法律。
父母為我們出了買房首付,配偶能分走一半嗎?
不一定。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真實借款,可能被視為債務;如果是贈與,通常會被視為出資父母那一方的貢獻,但也取決於贈與的對象是誰。
我的公婆或岳父母可以被加入案件嗎?
可以。主張有款項權利或持有爭議財產的父母或親屬,可以被加入訴訟,由法院一併裁決。
如果對方在海外隱匿資產怎麼辦?
應儘早提出。法院可以命令披露、發出傳票(subpoena)、作出不利推斷,並判令不披露的一方承擔訴訟費用。
申請的時限是多久?
已婚夫婦為離婚令生效後12個月,事實伴侶為分居後兩年。逾期申請需要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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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每宗案件取決於其具體事實。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審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