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邁父母遭受經濟侵害與授權書被濫用
審閱: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主理律師蔡智勳 · 更新於 2026年10月18日
在維州,根據持久授權書(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行事的受權人必須誠實、真誠地行事,把父母的錢財與自己的錢財分開,並保存記錄。維州民事與行政審裁處(VCAT)和最高法院可以審查受權人、撤銷其委任並判令賠償。通過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或不合良心的行為(unconscionable conduct)取得的贈與和轉讓可以被撤銷,父母去世後,通常可以由遺產繼續追討。
我們在這類糾紛中常見的情況
常見的情況是:一個子女住在父母附近並替他們打理銀行事務,而其他兄弟姐妹住在外州或海外。問題往往在父母入住養老院、某個兄弟姐妹要求查看銀行結單,或遺產比預期少得多時才浮現。典型情形包括:
- 大額提款或轉賬到受權人自己的賬戶,事後被說成是”贈與”或”照顧費”。
- 父母的房子在其他子女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戶給某個子女,或被出售。
- 父母與某個子女開設聯名賬戶,父母去世後餘額歸該子女所有。
- “祖父母屋”(granny flat)安排:父母把房子或錢交給子女,換取照顧和居所,後來安排破裂。
受權人的責任
根據《2014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14 (Vic)),受權人必須誠實、勤勉、真誠地行事,並以合理的技能和謹慎處理事務。受權人還必須:
- 避免利益衝突交易(即受權人本人或其家人從中得益),除非獲得明確授權;
- 把被授權人(principal)的財產與自己的財產分開;
- 保存準確的記錄和賬目;
- 除非獲授權,不得從受權人身份中獲利;
- 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狹窄範圍內作出贈與,例如在習慣性場合贈送價值合理的禮物,除非授權書明確允許更多。
在維州,不誠實地利用持久授權書謀取經濟利益或造成損失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包括監禁。
在新州,適用的是《2003年授權書法》(Powers of Attorney Act 2003 (NSW)),審查由新州民事與行政審裁處(NCAT)或最高法院處理。
VCAT可以做什麼
家庭成員或任何與父母事務有特殊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向VCAT提出申請。VCAT可以:
- 裁定授權書是否有效;
- 暫停、更改或撤銷委任;
- 判令受權人提交賬目和記錄;
- 裁定受權人進行的某項交易是否有效;
- 判令受權人就違反法律造成的損失,向父母或父母的遺產作出賠償。
如果父母已喪失決策能力,VCAT可以根據《2019年監護與管理法》(Guardianship and Administration Act 2019 (Vic))委任財產管理人(administrator)。父母去世後,賠償申請一般應在六個月內提出,但也有可能獲准延期。
生前的轉讓與贈與
並非所有贈與都是侵害。父母有權多幫助某個子女。法律會在以下情況下介入:
- 不當影響:贈與是出於子女的影響,而非父母的自由意志。如果父母高度依賴該子女,子女可能需要證明贈與是自願作出的,通常要證明父母曾獲得獨立意見。
- 不合良心的行為:父母處於特殊不利地位,例如年老、患病、語言障礙、孤立或情感依賴,而對方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點,並且不公平地加以利用。
補救方法包括撤銷轉讓、判令還款,或宣佈收受人以信託方式為父母或遺產持有該財產。
聯名賬戶與生存者取得權
聯名賬戶通常歸在世的賬戶持有人所有(survivorship)。但如果全部款項都由父母存入,加上子女的名字只是為了方便(例如代繳賬單),法院可能認定該子女以信託方式為遺產持有餘額。關鍵在於父母的意圖,因此銀行表格和往來信息都很重要。
“祖父母屋”與家庭安排
如果父母把土地轉給子女,或出錢為子女買房,以換取終身居所和照顧,而安排後來破裂,父母可能有權主張推定信託(constructive trust)、衡平法留置權(equitable lien)或要求還款。維州的共有財產糾紛也可以根據《1958年財產法》(Property Law Act 1958 (Vic))交由VCAT處理。這類安排很少有書面文件,因此及早收集證據至關重要。
法院與審裁處的實際判決
為遺產追回資產
父母去世後,追討的權利通常屬於遺產,由遺囑執行人提出。如果拿走錢的正是執行人本人,受益人可以請求法院委任獨立的遺產管理人。衡平法上的請求可能因拖延而喪失。
緊急措施
- 以書面形式要求受權人提供賬目和記錄。
- 取得授權書、銀行結單和土地產權查冊的副本。
- 如果土地可能被出售或抵押,可考慮登記產權警告(caveat);產權警告必須建立在對土地的真實權益之上,無合理理由登記可能被判令賠償。
- 如果款項可能被轉移出澳洲,最高法院可應緊急申請發出凍結令(freezing order)。
- 如涉及不誠實行為,也可以另行向維州警方報案。
訟費
在VCAT,各方通常自行承擔訟費,但VCAT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判令訟費。在最高法院,敗訴方通常須支付勝訴方相當部分的訟費。及早要求對方提供記錄,往往可以縮小爭議範圍。
我們如何協助
蔡慶偉律師事務所以英語、普通話和粵語,代表家庭和遺產處理這類事務。如雙方均有意願,可以通過澳洲華人爭議解決中心(CADRC)安排私下解決。聯絡電話:+61 3 9602 3988。
常見問題
哥哥持有媽媽的授權書,卻不肯給我們看她的銀行結單,怎麼辦?
您可以先以書面形式要求,如果他拒絕,可以向VCAT申請命令他提交賬目。VCAT也可以審查或撤銷他的委任。
受權人可以因照顧父母而給自己付錢嗎?
只有在授權書授權或法律允許的情況下纔可以。付款給受權人本人屬於利益衝突交易,需要明確授權。
媽媽已經去世,追回被受權人拿走的錢是否太遲?
不一定。法院或VCAT可以判令向遺產作出賠償,但申請一般應在去世後六個月內提出;遺產也可以提出衡平法上的請求。
爸爸把姐姐的名字加到他的銀行賬戶上,錢是否歸姐姐?
不一定。如果錢全部由爸爸存入,加上她的名字只是為了方便,餘額可能屬於爸爸的遺產。
父母把房子給了哥哥以換取照顧,但哥哥把他們送進了養老院,父母有什麼權利?
可能有。視乎當初的約定,法院可以判令還款、施加留置權或宣佈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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